toberich板 oca v.s AMYHUANG - 創業
By Eden
at 2013-09-08T21:51
at 2013-09-08T21:51
Table of Contents
※ [本文轉錄自 L_LifeJob 看板 #1IB6-OrT ]
作者: smart1988 (蒼海一村民) 看板: L_LifeJob
標題: [判決] toberich板 oca v.s AMYHUANG
時間: Sun Sep 8 20:37:41 2013
申訴案由:9/04 oca □ [檢舉] toberich 版主 amyhuang 未執行版規
9/04 oca □ [檢舉] toberich 版版規明顯矛盾
申訴人:oca
被申訴人:AMYHUANG
申訴訴求:1. toberich 版版主對於違規所做處置與版規不合
2. 綜合之前多項申訴與版主版規之執行狀況
個人嚴重懷疑版主藐視版規,還是自己訂出來的版規。
3. toberich 版於 2013/8/13 日訂立之版規有明顯疏失 (模糊空間)
=========================================================================
判決結果:
板主 AMYHUANG、letts 警告一次,並檢討板規 八-3 之適用性。
=========================================================================
判決主文:
訴求一:創業板板主群已就餘下未處置之使用者予以懲處,本判決書不再重議。
訴求二:經查,板主群確有疏失,然則「藐視板規」尚不至於,
組務已要求板主群(含新任板主dinos)加強相關處置,
期望未來不會再有相關情事發生。
訴求三:觀檢舉人 oca 所提之內容,板規 八-3 確有不完備之情況,
板規 八-3 已裁罰 4-12 個月,後續 a~g 乃補充條目且另有懲處,
一般來說若板規訂有細項,且細項附有懲處規範,
則裁罰時應明列使用者之違規項目,並依之予以懲處,
板主實施裁罰時採「累進」或「一罪一罰」皆可,本組並未設限,
然板規 八-3 既訂有細項,則應以細項為主而非以概括方式論定。
綜合訴求二及訴求三之板主方疏失,予以板主 AMYHUANG、letts 警告一支。
本案同時轉寄至檢舉人、板主群,並轉錄至看板 toberich 上公告之。
補充判決:
一、因應訴求三,組務要求板主群檢討板規 八-3 之適用性,
同時板主群應就受板規 八-3 懲處之使用者作出再議方可確保使用者權益,
重新議處之階段應先行解除受該板規懲處之使用者水桶。
不過板主亦得徵求受懲處者同意後,選擇保留原懲處。
二、因應使用者要求,板主群檢討板規 八-3 結束之後,
無論廢除與否,都應就板規第八大項及其細項之使用規則做出說明。
smart1988 @ Life_Job
--
作者: smart1988 (蒼海一村民) 看板: L_LifeJob
標題: [判決] toberich板 oca v.s AMYHUANG
時間: Sun Sep 8 20:37:41 2013
申訴案由:9/04 oca □ [檢舉] toberich 版主 amyhuang 未執行版規
9/04 oca □ [檢舉] toberich 版版規明顯矛盾
申訴人:oca
被申訴人:AMYHUANG
申訴訴求:1. toberich 版版主對於違規所做處置與版規不合
2. 綜合之前多項申訴與版主版規之執行狀況
個人嚴重懷疑版主藐視版規,還是自己訂出來的版規。
3. toberich 版於 2013/8/13 日訂立之版規有明顯疏失 (模糊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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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結果:
板主 AMYHUANG、letts 警告一次,並檢討板規 八-3 之適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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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主文:
訴求一:創業板板主群已就餘下未處置之使用者予以懲處,本判決書不再重議。
訴求二:經查,板主群確有疏失,然則「藐視板規」尚不至於,
組務已要求板主群(含新任板主dinos)加強相關處置,
期望未來不會再有相關情事發生。
訴求三:觀檢舉人 oca 所提之內容,板規 八-3 確有不完備之情況,
板規 八-3 已裁罰 4-12 個月,後續 a~g 乃補充條目且另有懲處,
一般來說若板規訂有細項,且細項附有懲處規範,
則裁罰時應明列使用者之違規項目,並依之予以懲處,
板主實施裁罰時採「累進」或「一罪一罰」皆可,本組並未設限,
然板規 八-3 既訂有細項,則應以細項為主而非以概括方式論定。
綜合訴求二及訴求三之板主方疏失,予以板主 AMYHUANG、letts 警告一支。
本案同時轉寄至檢舉人、板主群,並轉錄至看板 toberich 上公告之。
補充判決:
一、因應訴求三,組務要求板主群檢討板規 八-3 之適用性,
同時板主群應就受板規 八-3 懲處之使用者作出再議方可確保使用者權益,
重新議處之階段應先行解除受該板規懲處之使用者水桶。
不過板主亦得徵求受懲處者同意後,選擇保留原懲處。
二、因應使用者要求,板主群檢討板規 八-3 結束之後,
無論廢除與否,都應就板規第八大項及其細項之使用規則做出說明。
smart1988 @ Life_Jo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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