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低收入戶申請資格 - 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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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Franklin
at 2009-03-26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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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人是離婚境遇婦女.目前無工作.家有五歲的大兒子.和三歲的小兒子.我想申請中低收入戶.(本人)爸爸是外包商工人~~(本人)媽媽是家庭主婦~~(本人)大姐有工作~~(本人)三妹在念夜間部年滿25歲~~(本人)弟弟在上日校學.以上是同戶籍同住址 PS:我和先生是法院判定離婚~~可是當初有跟法院申請教育費用一個人7000~~但事我先生離婚後不知去向錢一直沒拿給我~~我去先生公司也沒辦法拿到錢因為先生是領現金(薪)
2. 本人還有一個戶籍地址是奶奶的地址~~只有奶奶跟姑姑的大兒子(在念日校)再同一戶址

我要如何才比較容易申請到中低收請大大們幫幫忙
Tags: 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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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Franklin
at 2009-03-26T06:48
中低收入戶只適用於65歲以上老年人以及12歲以下兒童。所以媽媽要申請的該是低收入戶資格申請。小孩方面可以申請的有中低收入戶育兒補助、中低收入戶兒童健保補助;另外也建議媽媽去申請特殊境遇家庭扶助。
第一:家中戶籍內人口除了小孩其餘皆為有工作能力者,而妹妹唸的又是夜間部也會被列定為有工作能力者,而被列入最低生活費審核人口;還有因為你的離婚協議書上有註明給小孩的教育費也有可能會被列入審核標準。所以通過審核的機會粉低...
第二:申請人必須提供雙親戶籍謄本還有其他共同生活之直系血親相關戶籍謄本之料才能提出申請,所以審核時還是會一並調查資格條件。
「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原特殊境遇婦女緊急生活補助)」修正案重點如下:
一、單親爸爸及隔代教養家庭納入特殊境遇家庭:鑑於單親爸爸約佔單親家庭家長的四成,在核心家庭增加趨勢下,扶養子女壓力漸增,所以納入扶助對象。另隔代教養家庭處境近年受到社會重視,這次修法也增加扶助父母無力扶養的隔代教養家庭,減輕這些家庭照顧負擔,保障兒童少年健全發展。
二、適度放寬「65歲以下」的年齡限制:針對單親、隔代教養家庭及家暴被害人,放寬申請人需「65歲以下」年齡限制。三、大專院校子女教育補助比例提高到60%:修正前條例補助就讀於大專院校之子女之學雜費30%,修正案提高至60%,保障特殊境遇家庭子女就學權益,協助下一代脫貧。四、放寬家庭暴力被害人創業貸款補助資格:基於家庭暴力受害人普遍缺乏支持,取消需依民事保護令取得未成年子女的權利義務行使或獨力扶養子女的申請限制。
社會處表示,所謂特殊境遇家庭,是指申請人其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政府當年公布最低生活費用標準2.5倍,且動產平均一人不超過新台幣294,870元整、不動產全戶不超過650萬,並具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六十五歲以下,其配偶死亡,或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六個月以上。
(二)因配偶惡意遺棄或受配偶不堪同居之虐待,經判決離婚確定或已完成協議離婚登記。
(三)家庭暴力受害者。
(四)未婚懷孕婦女,懷胎三個月以上至分娩二個月內。
(五)因離婚、喪偶、未婚生子獨自扶養十八歲以下子女或獨自扶養十八歲以下父母無力扶養之孫子女,其無工作能力,或雖有工作能力,因遭遇重大傷病或照顧六歲以下子女致不能工作。
(六)配偶處一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一年以上,且在執行中。
(七)其他市府評估因三個月內生活發生重大變故導致生活、經濟困難者,且其重大變故非因個人責任、債務、非因自願性失業等事由。
特殊境遇家庭扶助項目
緊急生活扶助、子女生活津貼、兒童托育津貼、傷病醫療補助、法律訴訟補助、子女教育補助、創業貸款補助。
1、 緊急生活扶助:按當年度低收入戶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標準1倍核發,每人每次以補助3個月為原則,同1案情以補助1次為限。事實發生後6個月內提出申請。
2、 子女生活津貼:15歲以下子女或孫子女每人每月補助當年度最低工資之十分之一,每年申請1次。
3、 子女教育補助:子女或孫子女就讀高中高職或大專院校減免學雜費60%。
4、 傷病醫療補助:參加全民健保 (1)本人及6歲以上未滿18歲之子女或孫子女部份:自行負擔醫療費用超過新台幣5萬元之部份,最高補助70%,每人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12萬元。(2)未滿6歲之子女或孫子女:凡在健保特約之醫療院所接受門診、急診及住院診治者,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33條及第35條之規定應自行負擔之費用,每人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12萬元。傷病事實發生後3個月內提出申請。
5、 兒童托育津貼:未滿6歲子女或孫子女(應優先獲准進入公立托教機構)就讀立案私立托教機構者,每人每月補助新台幣1,500元。就學事實發生後6個月內提出申請。
6、 法律訴訟補助:每人最高補助新台幣5萬元。事實發生後3個月內提出申請。
7、 創業貸款補助:20-65歲特殊境遇家庭扶助申請人,在新台幣100萬元貸款額度內獲前3年免息,第4年起負擔年息1.5%之利息補貼優惠,補貼期限最長7年,利息差額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補貼。
所有生活補助申請應備文件
1.申請表
2.社會救助調查表
3.申請人之身份證及私章
4.最近三個月戶籍謄本(全戶戶籍謄本、直系血親戶籍謄本、共同生活旁系血親戶籍謄本)
5.所得稅證明(可由市公所向財稅單位代為申請)
6.財產證明(可由市公所向財稅單位代為申請)
7.相關證明文件(如高中職以上學生證、身心障礙手冊、醫院診斷書、失蹤證明書等)
8.申請人郵局存簿封面影本
9.領款收據(有附郵局存簿封面影本者免付)
2009-03-26 17:48:32 補充:
低收入戶生活扶助
受理單位:民政課里幹事、社會福利課
依  據:社會救助法
申請資格:
1. 家庭總收入分配全家人口平均每人每月低於最低生活費(97年即9,829元)。
2. 全家人口之現金(含存款本金、利息)、有價證券及投資合計金額每人每年未超過55,000元。
3. 全家人口之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合計金額未超過260萬元。
2009-03-26 17:48:42 補充:
家庭生活補助費補助標準:
1. 一款低收入戶戶內每人每月發給7,100元。
2. 二款低收入戶每戶每月發給4,000元。
3. 二、三款低收入戶戶內十五歲以下兒童每人每月發給1,800元。
4. 二、三款低收入戶,戶內就讀高中職以上日間部學生,每人每月發給4,000元。
5. 戶內65歲以上老人每人每月發給6,000元。
6. 戶內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輕度者每人每月發給4,000元;中度以上者每人每月發給7,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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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Barb Cronin
at 2009-03-28T11:03
低收入戶
全家人口均無工作能力,無收入收益及恆產,非靠救助無法生活者。
全家人口有工作能力者不超過三分之一,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超最低生活費用三分之二者。
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每人每月未超過最低生活費用而生活困難。
應備文件:
1. 全戶戶籍謄本.
2.納稅證明
3.財產歸戶證明
4.其他相證件如:
身心障礙手冊
在學證明
診斷證明書
洽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公所
最快的方式就是去你們的里長那邊申請(記得沒錯的話)
以上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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