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無效與物無效 - 事業
By Valerie
at 2013-01-31T00:00
at 2013-01-31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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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民法很弱,想釐清一下觀念
債無效(是否代表物有效),適用#179
物無效(是否代表債有效),適用#767
適用的結果是不是,只要有一個無效,物的所有權就會移動?
如果是這樣,那剩下來有效的物或債,民法如何處理呢?
債無效(是否代表物有效),適用#179
物無效(是否代表債有效),適用#767
適用的結果是不是,只要有一個無效,物的所有權就會移動?
如果是這樣,那剩下來有效的物或債,民法如何處理呢?
Tags:
事業
All Comments
By Margaret
at 2013-02-03T03:18
at 2013-02-03T03:18
但是想給你一個觀念
我也是最近在學習民法
跟你討論一下
債權行為和物權行為不同喔
債權行為:使行為人負擔債務的行為,不發生權利的變動
物權行為:發生權利變動,例如所有權移轉
EX:
你今天打電話訂50杯飲料,請她下午2點送過來
此時你只完成債權行為(買賣契約),
但是當下的你還沒拿到50杯飲料,下午2點到,店員將飲料送達,
此時才完成物權行為(飲料的所有權已由店員轉交給你)
而你也將50杯飲料的錢交由店員(價金所有權由你轉交給店員)
由上例中可以得知,這兩樣行為是分開的不同行為
債權無效就是你的買賣契約無效
物權無效就是你的所有權移轉無效
----------------------------------------------------------------------------
這是你提到的兩個法條
假設依據上例
飲料店當下把50杯飲料交付給你
但你還未將費用交給他,等過些天開支票給他
第 179 條 (不當得利之效力)
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
EX1:飲料店誤將60杯飲料交給你,其中的10杯就是"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
EX2:飲料店已將50杯飲料交給你,日後,你把買賣契約撤銷,這就是"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
第 767 條
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
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EX:竊盜和搶奪都是無權占有
還是要請你跟老師討論會比較恰當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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