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專業的法律問題想請教,我的朋友要開小吃店做生意,因為她們家
有申請低收入戶,所以不敢掛名開店。因此找我太太當小吃店負責人,
請問:
第一,我們要承擔什麼法律上的風險嗎?
第二,小吃店是免開統一發票,而我太太本身沒工作,這會影響到
每年繳納個人綜合所得稅的一般配偶扣除額嗎?
謝謝!!!
有申請低收入戶,所以不敢掛名開店。因此找我太太當小吃店負責人,
請問:
第一,我們要承擔什麼法律上的風險嗎?
第二,小吃店是免開統一發票,而我太太本身沒工作,這會影響到
每年繳納個人綜合所得稅的一般配偶扣除額嗎?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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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綜合所得稅配偶扣除額無受影響,但是小吃店的所得要併入課徵個人綜所稅。
所以您要問您朋友國稅局核定小吃店營業額一個月多少換算為一年,就是一年的營業額*6%=就是要併入個人綜所稅課稅的營利所得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