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次營業未申請統一發票小店家,國稅局高估銷售額? - 加盟
By Linda
at 2009-11-11T00:00
at 2009-11-11T00:00
Table of Contents
初次經營飲料店,因不是連鎖加盟都以特價賣出,且支出大於收入,2個月即換人經營,未留日常營業支出用品單據,只留營業用購買機器設備單據及開幕特價用布條和電費帳單及每日記帳帳本,不知可否提供國稅局當申覆的依據,要如何寫?
All Comments
By Kyle
at 2009-11-13T23:00
at 2009-11-13T23:00
沒有使用統一發票的商店,營業額的計算,是依據小規模營業人營業費用還原法,按各個業別之費用率換算營業額. 營業費用包括營業面積.員工人數等等
營業額換算出來以後乘以1%即是每月營業稅, 小規模營業人之營業稅每三個月開徵一次, 所以乘以3就是每期應繳營業稅
小規模營業人的營業稅就是這樣核定的. 所以你提供日記帳帳本其他資料,國稅局是不列認的.
你如果認為國稅局之核定有所不服,可先向服務區查詢更正,或透過復查 訴願等程序,尋求救濟
By Zora
at 2009-11-12T23:52
at 2009-11-12T23:52
若你覺得比你的實際營業額要多
可以向國稅局發函要求更正核定
國稅局會儘速派員處理的
另外
提醒您營業稅是以營業額的1%計算
與你是否有賺錢或有沒有加盟是無關的
以上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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