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民國82年用我的名子買了一間房子1050萬,貸款890萬。每個月本息繳89000元左右,到民國86年的時候繳不起貸款,民國87後半年被賤價拍賣,拍賣多少忘了,只記得民國88年中的時候收到一封銀行寄來的律師函,內容是拍賣不足之貸款金額及執行費、違約金以及利息共7百多萬元。民國93年的時候有收到銀行債權委外催收公司的律師函,而且還有銀行委外討債公司打電話來甚至親自過來很兇的要求我跟他們談還款,跟它們談了之後就先後分兩次借了40幾萬匯進去我這間房子的貸款帳號,又持續每個月付5千元將近兩年,後來因為中年失業一直找不到固定工作就沒有繼續繳了。當初購買房子貸款的時候有跟銀行簽訂所謂的商業本票金額大概是貸款總額890萬,年限是分期20年。因為民國99年11月的時候,已事隔10幾年,不知道為什麼他們又知道我的行動電話?(電信公司說她們都不會洩漏個人資料)又有接到銀行委外催收公司的電話態度一樣非常兇。基於以上,我想請問三個問題1. 那請問像這種狀況法律的追訴期到底多久? 2. 銀行什麼時候才會把我們的帳列為呆帳而不再追究!? 3. 我想問說如果我繳不出來會不會有人強行把我押走!? 那我該如何應對呢?還是他們還會有什麼動作嗎? 我實在很害怕 因為他們討債方式很恐怖… 請各位大大幫我解惑 謝謝!!
問一法律有關追訴期問題...20點 - 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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