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在知名連鎖超商擔任大夜班店員資歷也作了快兩年上禮拜1/7凌晨有客人來門市消費 等到要結帳時 某位客人突然罵我*****個B重複罵數分鐘之久 這段時間賣場有4-5位客人櫃檯也有客人排隊結帳 後來他說他知道我接下來幾天都有班他都會來鬧..等字眼 我受不了只好打110報警不久警察也來處理 他還是繼續罵經警察制止帶離現場後才暫時落幕 我有跟警察說我要告他 要登記對方資訊接下來幾天我也還沒報案1/10對方又來消費 大概事以為我還沒去報案再加上心有不甘輪到他結帳時 她開始挑釁説你不是很凶 要告我然後又開始罵髒話剛好有他認識的人也進來 把他制止 然後她開始作勢要打我有説我如果欠人撞 我再把你撞一撞 等話一下班我就去派出所報案我跟加盟老版說要拷備監視器作為佐證老版說我一旦提告就要離職請問告他後我該如何主張自己的權利日後要和解的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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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主張是告他公然污衊
恐嚇 不管怎樣我的用意就想讓他得到懲罰
求償只是手段
假設隊方提出和解 多少合理?
2 個已更新項目:
其實我是半個月前才從另一店調任過來
來到被罵這家才半格月
他把我罵得一頭霧水
之前也被罵 同樣這人
不告他我無髮面對我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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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主張是告他公然污衊
恐嚇 不管怎樣我的用意就想讓他得到懲罰
求償只是手段
假設隊方提出和解 多少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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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我是半個月前才從另一店調任過來
來到被罵這家才半格月
他把我罵得一頭霧水
之前也被罵 同樣這人
不告他我無髮面對我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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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都已經聽到 有處理
版大可以依刑法305 恐嚇危害安全罪 刑法309 公然侮辱罪提告
只是根據自己也做過大夜 (不論是F開頭 O開頭 數字開頭) 的相關經驗
通常之前你或許跟客人有過衝突
不然店長的做法 的確有點反常
不過不管起因為何 版大要告是可以的
只是依對方的態度會和解嗎??? 個人持保留看法
就看板大的損失 收集證據就可提出
工作薪資損失....精神慰撫金.....這種沒個準
且若對方有觸犯刑法305條 此為非告訴乃論罪 是不可撤回告訴的
所以 和解頂多只能減輕其刑或 有可能取得緩起訴的機會
所以就看板大自行評估
2011-01-12 19:58:22 補充:
那就不用客氣 請提告
只是不懂你們店長的想法
好大夜難尋 做的久的大夜更難尋
除非那位先生是地頭蛇
不然 就只能佩服 你們店長的魄力
從他再超商這種公開場合辱罵你且現場亦有4~5位客人在場,以可能成立公然侮辱罪,且犯行不只一次,已經多次這樣為之,如果有足夠的證據或證人是可以提告的
一、刑法309條公然侮辱罪:「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刑法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成立要件:
1.要有侮辱的行為:侮辱無論是用粗鄙的言語、舉動,嘲弄謾罵或其他輕蔑人的意思,使人產生難堪狀態的行為都包括在內。
2.把這些減損他人聲譽的行為定位為「侮辱」: 必須行為人知道自己的行為足以減損被害人的聲譽,還是執意使這些行為發生,具有侮辱他人的犯罪故意。
3.怎樣的情況才算公然? 是指在不特定人或是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的狀態4.公然侮辱是告訴乃論之罪,有告訴權人(遭誹謗或侮辱之人),應於知悉犯人之時起六個月內(刑事訴訟法第237條),以書狀或言詞向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提出告訴。訴訟要領需準備相關證據,直接向該管派出所聲明提出刑事告訴並且接受偵訊筆錄,偵訊後派出所會給你報案的三聯單,這是用來以後可以查詢案件進度及證明,然後警局會移送地檢署交由檢察官偵辦;你也可以直接向當地地檢署提起自訴妨害名譽的新聞 http://www.justlaw.com.tw/News01.php?id=5389
公然侮辱罪的成罪要件 http://www.justlaw.com.tw/ViewLawTxt.php?id=826
公然侮辱的相關新聞 http://www.justlaw.com.tw/NewsList.php?kd=3&gp=16
二、對方又在1/10到店裡罵你且說「如果欠人撞 我再把你撞一撞」,這句話的確有威脅的意味,在加上他之前的行為舉止對你持有敵意,對方的行為有可能構成刑法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恐嚇危安罪的構成要件:
1. 恐嚇內容須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和財產等事項為限,若以加害這些內容以外之事項告知被害人,即不能成立本罪。就是說對方恐嚇你的內容要有涉及到上列那五種事由,例如說要殺你、打你、囚禁你、毀損你名譽等等
2. 被害人經告知後,心生畏懼,致危及其在社會日常生活的安全感
3.恐嚇的行為必須行為人以不法的惡害通知他人,使他人心生畏懼
4. 恐嚇的行為必須是直接或確定間接對被害人為之,確定間接是指行為人將加害內容告知特定人,並明示特定人要轉告被害人
三、你也可以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賠償,依據民法第18條、184條、195條請求損害賠償並得請求回復名譽
民法第195條:「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這裡有更詳細的內容 http://www.justlaw.com.tw/ViewLawTxt.php?id=1205
你也可以打網頁上面的電話去詢問看看,有提供免費的法律諮詢
我想你們店長也很清楚 如果你提告了
那他那家店 生意會受影響 所以才叫你離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