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檢舉虐待勞工的雇 - 開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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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Sandy
at 2011-02-13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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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親戚在新營太子路一家賣早餐的店工作~在賣雞肉飯旁邊~
當初講好是月薪但是老板自己休息不開店休10 天扣10天薪資~店
休5天扣5天~~早上買早點下午要去包包子準備第二天早上賣的料
~要是只去半天~那半天老板也不算薪水給~過年老板自己店休10
天~當然那些員工10天也沒錢領~或許老板欺負人年紀大找沒有別
的工作~一個小時算算好像80元不到吧~~員工親戚家裡有喪喜事
也不准請假~~聽說包子賣的超好~2月只有28天~老板已經講
了不算越薪要算天數發薪~~
請問怎麼去檢舉對員工這麼苛刻的老板~
已更新項目:
移民署???那跟移民署警察局有關係嗎???怎麼檢舉??
2 個已更新項目:
我親戚很需要工作賺錢~不想在那個無良的老板那裡做~又想說年紀大找不到工作~在台灣50歲以上的人或許也只能忍聲吞氣被老板剝削因為年紀大老板算準你沒什麼好工作找~一般粗重清潔的工作才會落在我們這些人身上~
他們沒有打卡~老板連自己店休都要扣薪水怎麼會幫他們繳勞健保~我只是想去檢舉讓勞工局去查或是稅務局去查~當然被老板知道我親戚是一定走路的~~
3 個已更新項目:
我不希望我親戚沒工作因為她真的很需要那份工作來維持家裡~我只希望讓勞工局或是稅務局去查~那麼苛刻員工那多賺ㄉ就繳稅ㄚ~不然他那家早餐店賺ㄉ都是淨賺也不需要繳稅~盈餘錢進中國再投資~不然稅繳台灣貢獻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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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Ida
at 2011-02-15T05:58
1.
薪水方面
依勞基法規定第二十一條
(工資之議定及基本工資)
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前項基本工資,由中央主管機關擬定後,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目前基本工資如以下
民國99年9月29日發布,自100年1月1日實施,調整基本工資為每月17,880元,每小時98元。
你親戚老闆很明顯違反勞基法
2.你親戚他老闆是否有幫他保勞健保及提撥6%勞退?
若該店員工超過5人老闆有義務幫員工加保
若未滿5人員工可自願加保
保勞保發生職災時才可以領錢喔
3.想請問你親戚是否有辦法證明自己的上班時間呢!?
4.接下來你說你親戚 年紀大 有可能被資遣..
第十一條(雇主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之條件)
非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以上若雇主資遣勞工時須給資遣費
第十二條(雇主無須預告即得終止勞動契約之要件)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之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以上雇主不需給勞工資遣費 第十三條(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之禁止及例外)
勞工在第五十條規定之停止工作期間或第五十九條規定之醫療期間,雇主不得終止契約。
但雇主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致事業不能繼續,經報主管機關核定者,不在此限。以上雇主需給勞工資遣費
所以與雇主談判時不可以動手、汙辱等行為
5.若要自行離職
第十四條(勞工無須預告即得終止勞動契約之情形)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勞工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對於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契約所訂之工作,對於勞工健康有危害之虞,經通知雇主改善而無效果者。
四、雇主、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勞工患有惡性傳染病,有傳染之虞者。
五、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之工作者。
六、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勞工依前項第一款、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有第一項第二款或第四款情形,雇主已將該代理人解僱或已將患有惡性傳染病者送醫或解僱,勞工不得終止契約。
第十七條規定於本條終止契約準用之。
雇主須給勞工資遣費
6.接下來雇主資遣勞工時
第十六條(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之預告期間)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7.資遣費之計算
第十七條(資遣費之計算)
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左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
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
二、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1.記住談判時請攜帶錄音筆,若雇主威脅勞工時可以告他
2.申訴請至勞工局或勞委會或勞檢所或各地中央主關機關
3.想更了解勞資關係請洽 勞工局
電  話:02-29603456或 1999(限新北市境內直撥)  傳真:02-29671525
諮詢專線:02-29653900 或 02-29603456分機6528~6530(中午不休息)
參考資料
勞基法
Necoo avatar
By Necoo
at 2011-02-15T11:08
雇主實施無薪休假是否合法?先看法民法第487 條本文定有明文「僱用人受領勞務遲延者,受僱人無補服勞務之義務,仍得請求報酬。」勞務工作報酬(即工資)係勞工之生計來源,為其賴以維生的基本權益,應予保障,故工作報酬之給付,除經勞工同意或較有利於勞工之外,應按原約定方式給付,不得任意改變,始合於當事人間【勞動契約】所約定及保護勞工之旨(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第21條第1項及第22條第2項規定參照)。故倘若雇主未給予勞工充分之工作,致勞工得不到應得工資或所得偏低難以維持生活,雇主仍應給付原來約定之工資予勞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3年5月11日台勞動二字第35290 號函釋亦謂:「停工原因如係歸責於雇主,而非歸責於勞工時,停工期間之工資應由雇主照給。」等語,亦同此見解。再談事承問「你與雇主【勞動契約】約定月薪,因雇主自己私事原因減少給付勞方工作,對等扣除雇主私休期間工資,有無違法」首先敘明;早餐店為小本微利店舖,且工作時段僅限於早上幾小時顛峰時段,通常僱用人數不多,若含雇主家人總共未超過5人時,並不適用勞基法及勞工保險條例之管轄規範,應以勞資雙方所約定之勞動條件相互信守之次者,雖然早餐店經營型態無法適用勞基法,惟;雇主既已約定月薪,就應該包含約定如何休假(每月休假日數?),這就是雙方應憑以信守的契約成立勞動條件。任一方要改變約定,均應與對方協商同意後為之,妳的情況恐無法以勞基法解決,應透過民法「僱用人受領勞務遲延,受僱人仍得請求報酬。」之規定向法院請求判決如何快速解決勞資權益事項,可到此找答案或照問事規範留言
2011-02-14 07:35:38 補充:
若含雇主家人總共未超過5人時,
這些家人或雇主必須有實際參與包括餐品製作、顧客服務、經營管理店務工作者為準
Todd Johnson avatar
By Todd Johnson
at 2011-02-16T17:35
移民署都出現了
這是什麼回答??
Xanthe avatar
By Xanthe
at 2011-02-14T17:57
版主您好: 薪資有少怎麼辦? 2007年,行政院院會通過,基本工資自7月1日起調整為每月新臺幣17280元,每小時新臺幣95元,此後於每年第三季,都會召開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調整薪資(但勞資方仍有談判破裂,使審議會無法執行的可能),最新基本工資於2010年9月13日審議通過,為每月新臺幣17880元,每小時新臺幣98元,2011年1月1日正式實施。因此如果老闆給您的薪資低於以上規定,自然您就可以向當地勞工局書面檢舉雇主的違法行為,但這只是行政上的手段,真正能讓雇主害怕與賠償的卻是民事訴訟,換言之,如果您已向當地勞工局檢舉雇主的違法行為,而雇主不理睬,您就需提起民事訴訟了,請求雇主履行債務! 當您檢舉或告訴後,雇主會不會用別的方式,讓您沒工作呢?的確,當員工檢舉或告訴雇主後,員工就成的雇主的眼中釘,找各種藉口,讓員工失去工作,所以這部分也是您需要考慮的! 有人說中國人不大守法,所以小氣的老闆比比皆是;同樣的,正義公平固然重要,但是生計也重要,如何在生計與正義之間求取對您最有利,這就端看您的智慧!

圖片參考:http://imgcld.yimg.com/8/n/AC01046000/o/1611021309...

2011-02-14 15:46:49 補充:
新營的就業的確不易,如果您親戚的約在55歲內,是否可能找一個較好的工作或擔任保全的工作,然後再找原雇主一樣一樣算,發存證信函給雇主要求完全給付,如仍不理,收集證據再向勞工局書面檢舉並同時向地方法院依督促程序聲請發支付命令,一筆一筆的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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