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走的員工,心已經不在這裡,留也留不住。
勞基法雖然規定一個月前提出,勞方就算不依照規定事先告知,僱主又能如何?
去年我有一位員工,一星期前才告知他要離職,搞的我雞飛狗跳。
(小規模行業,多是一個蘿蔔一個坑,臨時要補人力談何容易?)
之後我就修改員工的薪資比例,把每年調薪的部分改為績效獎勵金。
並增列各種違規狀況的扣除規則,其中包括未依規定請假與提出離職。
但是,這不過是幾千元而已,遠遠低於臨時離職造成的損失。
所以,下一位到職的員工,我會讓他簽合約。
沒有試用期,但是到職至完成訓練前,他領的是底薪+履約獎金。
若因故離職未依照規定事先告知,履約獎金要繳回。
因此,我用兩種獎金來綁人。勞基法規定是規定呀,薪水我照發,獎金照規則來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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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雖然規定一個月前提出,勞方就算不依照規定事先告知,僱主又能如何?
去年我有一位員工,一星期前才告知他要離職,搞的我雞飛狗跳。
(小規模行業,多是一個蘿蔔一個坑,臨時要補人力談何容易?)
之後我就修改員工的薪資比例,把每年調薪的部分改為績效獎勵金。
並增列各種違規狀況的扣除規則,其中包括未依規定請假與提出離職。
但是,這不過是幾千元而已,遠遠低於臨時離職造成的損失。
所以,下一位到職的員工,我會讓他簽合約。
沒有試用期,但是到職至完成訓練前,他領的是底薪+履約獎金。
若因故離職未依照規定事先告知,履約獎金要繳回。
因此,我用兩種獎金來綁人。勞基法規定是規定呀,薪水我照發,獎金照規則來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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