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證信函 - 創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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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desen (要美滿的完成每一件事情)》之銘言:
: → Shaq32:http://0rz.tw/saUMO 隨便判例都能拿來看 況且原po競業條款 06/04 12:50
: 離職後三年內不得轉職同業,其受訓所習得的技術係公司派其出國所習得,故該競業禁止
: 之約定不違公序良俗。
: 該文是說,在國外學習的技能,返國回來另立門戶,不違反公序良俗!
: 那如果是從頭到尾都在自己公司學習,並且得到營業機密資料,
: 包含客戶資料、公司商品的流程製作等等都一清二楚,
: 此時就有背信罪成立的條件囉!

這邊不太對,
刑法342,要有為他人處理事務的義務
也就是說如果你還在公司沒有離職,那才符合背信罪要件
離職後是用競業條款去審查的,這兩個流程不一樣喔
至於競業條款的審查,用簡單的評判標準就是看月薪,
一個月沒有幾十萬月薪,沒有簽約金,審查不太可能會過的

台灣的法令,算是蠻保護勞工的一個國家,
但一般勞工其實都不知道,只想等著別人替他處理= =
不過面對七八年級的員工真的要小心,他們可不會吃苦當吃補
小心避免觸法才是,台灣的中小企業老闆就我的觀察97%都有違法
90%輕一點罰錢(很多老闆想法,被抓到再說),重一點也是有刑責,多半和安全有關

第 342 條
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
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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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Catherine avatarCatherine2013-06-06
確實很多勞工都不了解法令 不過這情形可能會慢慢改善
George avatarGeorge2013-06-10
這篇才是真的
Xanthe avatarXanthe2013-06-14
不過這篇發在這也沒用 又會有人說找流氓拖去打
Jacob avatarJacob2013-06-15
懷念ptt以前只有前幾名學校學生使用者, 現在三教九流都能上
來發些可笑的文章
Brianna avatarBrianna2013-06-18
現在討論都不是單純討論求進步 創業還停留在那些以前街頭
Kumar avatarKumar2013-06-19
我認為背信容易成立.私留營業資料圖謀己利.當然是發生在
Dora avatarDora2013-06-24
離職之前阿.你離職後繼續使用那些資料還不叫背信?難不成
僱主有給你一份書面同意書.允許你繼續使用這些資料?
Rae avatarRae2013-06-27
法條已經寫很清楚,法院只管"任職期間",離職後不管
Elma avatarElma2013-06-30
員工如果可以未經公司許可擅自將公司機密資料攜帶出.
Elvira avatarElvira2013-07-05
只要是未經允許盜用營業機密,這方面才是法院可以訴求的重點
David avatarDavid2013-07-07
背信罪不等於營業機密.成立要件「為他人處理事務」+「違
William avatarWilliam2013-07-07
背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財產或其他利益」.私留營業
Kama avatarKama2013-07-08
資料一定是「離職之前」.即便原公司離職程序未要求刪除
Carol avatarCarol2013-07-08
所有你手上的營業資料.也不代表你可以任意使用
Madame avatarMadame2013-07-11
看了前面的一些推文,我很訝異還不少人鼓勵去偷挖客戶.....
Daph Bay avatarDaph Bay2013-07-11
犯罪是看行為時,只要背信行為時在任職時,就有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