季獎金發放 - 事業
By Catherine
at 2015-04-30T00:00
at 2015-04-30T00:00
Table of Contents
我於103/6/1在某家賣鞋子直營店工作
前3個月是試用期薪資為工讀生的時薪.月休6天
過了試用期開始當正職月休6天.上班時數197小時.月薪18000+全1000+餐費1500+
區域業績抽成+全直營店業績抽成+季獎金=當月的薪資 (於5號發薪)
(季獎金是指有賣特價品鞋子公司每3個月會發一次
7.8.9月份賣的特價品業績會在10/20發季獎金
20號發季獎金是不會有季獎金薪資單
104/3/6跟店長提出做到3/31離職申請也有請店長幫我跟公司申請離職證明
104/3/20店長排4月份班表時問我要不要做到4月份公司才會給我季獎金
1.2.3月份賣的特價品業績會在4/20發季獎金
我才知道做到3/31是沒季獎金
提出離職申請店長沒說明有關季獎金的事
而我也安排好4月份的事情無法做到4月份
但我無法理解問店長當初面試沒這樣說
而且1.2.3月份我也有上班為何會沒有
店長有說明季獎金實際的名義是給在職人員的鼓勵.所以才會與正常薪資分開
希望這樣說明我可以理解
獎金的定義是公司決定要不要給的
104/4/30跟店長拿3月份薪資單但店長找不到就算好手寫給我對薪資
我打去公司問薪資單
對方說離職同仁就不會給了
如果我要才會給我
我反應4/20沒拿到季獎金有打去問過勞工局
對方給我的回應就和店長說的一樣
公司一直以來都不會發季獎金給離職的人
要獎金就要反應給老闆
我跟對方問老闆或老闆娘電話
她說店舖都有啊~或問店長
我跟她說我已離職不想在麻煩店長
我只有督導的電話
她說那可以問督導
我打去問督導
督導說要了解一下
事後又說要我在打去問原本的那一位
結果是對方電話中都打不通
公司的做法是合理的嗎
前3個月是試用期薪資為工讀生的時薪.月休6天
過了試用期開始當正職月休6天.上班時數197小時.月薪18000+全1000+餐費1500+
區域業績抽成+全直營店業績抽成+季獎金=當月的薪資 (於5號發薪)
(季獎金是指有賣特價品鞋子公司每3個月會發一次
7.8.9月份賣的特價品業績會在10/20發季獎金
20號發季獎金是不會有季獎金薪資單
104/3/6跟店長提出做到3/31離職申請也有請店長幫我跟公司申請離職證明
104/3/20店長排4月份班表時問我要不要做到4月份公司才會給我季獎金
1.2.3月份賣的特價品業績會在4/20發季獎金
我才知道做到3/31是沒季獎金
提出離職申請店長沒說明有關季獎金的事
而我也安排好4月份的事情無法做到4月份
但我無法理解問店長當初面試沒這樣說
而且1.2.3月份我也有上班為何會沒有
店長有說明季獎金實際的名義是給在職人員的鼓勵.所以才會與正常薪資分開
希望這樣說明我可以理解
獎金的定義是公司決定要不要給的
104/4/30跟店長拿3月份薪資單但店長找不到就算好手寫給我對薪資
我打去公司問薪資單
對方說離職同仁就不會給了
如果我要才會給我
我反應4/20沒拿到季獎金有打去問過勞工局
對方給我的回應就和店長說的一樣
公司一直以來都不會發季獎金給離職的人
要獎金就要反應給老闆
我跟對方問老闆或老闆娘電話
她說店舖都有啊~或問店長
我跟她說我已離職不想在麻煩店長
我只有督導的電話
她說那可以問督導
我打去問督導
督導說要了解一下
事後又說要我在打去問原本的那一位
結果是對方電話中都打不通
公司的做法是合理的嗎
Tags:
事業
All Comments
By Bennie
at 2015-05-02T23:10
at 2015-05-02T23:10
但面試已提到或明文規定到若業績達到公司規定標準即給予獎勵,這已屬薪酬架構,且說是季獎金,屬經常性給予,是可爭取的。
勞基法工資說明: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
、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2015-05-05 10:54:20 補充:
只要是屬於工資的範圍內,就應該要給付,即使已離職,只是要注意不能超過求償時間
By Suhail Hany
at 2015-05-03T01:25
at 2015-05-03T01:25
By Bethany
at 2015-04-30T17:07
at 2015-04-30T17:07
主張季獎金補償嗎
By Michael
at 2015-05-03T00:50
at 2015-05-03T00:50
完全由老闆決定要怎麼發 跟要不要發
由老闆決定發放的標準 通常 最基本的 就是發放獎金的時候必須是在職的身分 也就是已經離職的就沒有
公司的做法是合理的嗎 <<只要獎金的發放完全由老闆決定 不受任何人干擾 就是合理
2015-05-05 00:29:06 補充:
但面試已提到或明文規定到若業績達到公司規定標準即給予獎勵,這已屬薪酬架構,且說是季獎金,屬經常性給予,是可爭取的。
<<<<先決條件是發放暨獎金的時候 必須要有在職身分 所以在職的話 就一定要發 離職了就可以不必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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