尋找公司登記地址的五個方法 - 創業

Valerie avatar
By Valerie
at 2017-04-20T22:20

Table of Contents

※ 引述《ahan9008 (通行證是我的)》之銘言:
: 終於有專業的回覆了 要不然版上充斥著太多積非成是的資訊
: 簡單分享一下實際上遇到的
: 我在幾年前曾經被強制關了一個公司

大大其實要討論的跟原文不是同一個問題
但也有相關,所以回文補充

您的問題出在:
1. 您是套房
2. 您在套房登記了公司行號,卻出租給人做居住使用
3. 更慘的是沒有跟對方講好要幫忙代收公司信件

如果您有跟對方講好、跟管理員講好、或是出租做辦公室也跟對方講好
都不太至於會這麼悲劇



依照法律上,
只要設立登記跟實際營業的地方不同,都可能違反到:

*營業稅法第45條:營業人未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者,
除通知限期補辦外,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未補辦者,得連續處罰。
*營業稅法第46條:營業人未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者,除通知限期補辦外,
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鍰;逾期仍未改正或補辦者,得連續處罰。

不過營業稅法第45、46又適用 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6-1條規定: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四十五條及第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應處罰鍰案件,
營業人經主管稽徵機關第一次通知限期補辦,即依限補辦者,免予處罰。
-->法律上也是限期補辦就沒事了


而實務面,各縣市商業處哪來那麼多人力主動稽查...
所以基本上都是被檢舉,或是有公共安全疑慮才會查

而國稅局,基本上對於登記地址與營業地址不同也是見怪不怪了,
不太會管,頂多用限購的方式,讓你很不方便自己遷出,
比較常見的是限購三期,其實就是跑三趟,這樣是還好,而且有在營運的公司也不用怕
如果永久限購那則是決心讓你走



所以您的情況,代收信件算是最基本要交代的,
把國稅局公文退回去,也沒有限期改善,當然..


: 原本公司是登記在我自己名下的套房(台北市中山區)
: 該大樓是屬於住商大樓 開公司的人很多
: 後來房子租給了一個家人的朋友 外國人 沒有簽合同 一個月25000 大概住5到七天
: 就是出差才來住 平時沒人在 我也沒在該處辦公
: 後來因為國稅局寄公文來 租客正好遇到 結果說沒這個公司退了公文
: 因為我是從事貿易業(當時)一人貿易公司常常不再國內
: 結果後來的結果是被罰款不在營業場所營業 加上超過期限沒有變更場所
: 被強制停業 我要去清算都不給我清算 少了某樣東西(忘記甚麼東西了)
: 所以 結論是 不要隨便在外面登記 有緣分會遇到特殊情況的
: 再來 國稅局查稅 合理性不是你我的認知 是承辦人員的認知
: 舉證責任不在國稅局 所以 盡量不要省一點錢去做自以為合理的事情
: 舉例:我有登記一個公司在我老家(戶籍沒設在那)
: 然後我為了逃漏稅 不同的網路平台用不同的家人名字註冊
: 帳號 身分證字號 銀行卡 全部拆開 也都符合8萬以內免稅的規定

要省錢或是多賺錢還是要看項目的,什麼不選選逃漏稅,還是在網路平台的逃漏稅@@
逃漏稅差不多就是在公然挑戰政府的飯碗啦

而且您在國內的網拍平台逃漏稅,只要是網路交易,
所有東西清清楚楚,賣了多少、誰的名字、資金流向等等
真的是要查要罰想賴都賴不掉

你如果是現場交易,被抓到逃漏稅,還有商談空間
但網路交易,全部證據確鑿,資金流向沒有查,已經很仁慈了
一抓到就是補5%罰5%,
國內網拍業者千萬不要僥倖逃漏稅阿...


: 結果收到了104年的查稅通知 是我其中一個家人的 他的戶籍在我老家
: 因為我名下有公司登記在老家 就被國稅局認定 該項目是我經營
: 因為我知道金流後來也是流回我這 真的要查 我還是跑不掉
: 補了5% 再加罰了5% 營所稅不算
: 如果真的查資金流向 我肯定補不完 還把其他沒查的翻出來
: 結論是 不要用自己的邏輯去解釋稅務人員的邏輯
: 現在沒查 不保證你這輩子都不會被查
: 要走小漏洞 還是灰色地帶 還是自己要玩得熟練一點
: 至於旅遊民宿跟政府的交手經驗有機會再分享
: ※ 引述《Arens88 (Arens)》之銘言:
: : 愚見覺得開公司一點都不簡單,創業者也不要簡單開公司
: : 據我所知,商業登記目前大多數行業是不審查,所以可以登記不代表合法
: : 財政部除了無實體營業地址的行業外,應該沒有法令明文合法開放虛擬登記地址
: : 實務上管區會以一些行政手法來管制營業人,這個就不多說了,免的得罪商務中心
: : 所以,檯面下遊走法令的作法很少看見有人寫在公開論壇
: : 既然發文了,自負風險的警語要不要寫在本文?
: : 理論上會有設算租金的問題,除非是符合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4款要件
: : 同樣會有設算租金的問題
: : 自用住宅最該考慮的本就是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及新制的房地合一稅
: : 舊制只有一年的限制,通常要賣的時候可以及早因應,新制以後就比較沒有那麼容易了
: : 這不是理所當然嗎?因為未來可能會大量成長搬遷,而另選一處非實際營業場所
: : 這邏輯我實在跟不上,搬遷的其他成本遠遠大於變更的費用
: : 何況另覓他地的成本應該也會大於變更費用
: : 你不在登記地址營業,管區就可以管制,不用到懷疑你是虛設行號
: : 既然知道,警語為何不加在本文?一般非專業人士可是會以為妳說的都是合法的
: : 台北市的營業地址預審其實對創業者是很好的保護
: : 若版友需要在營業場所投入大量成本的,建議在租屋前先作地址預審
: : 以了解自己的營業場所是否可以合法經營營業項目,孫耀威的案例就是最好的例子
: : XDDDDDDDDDDDD
: : 正派經營的公司?因房東不讓登記,就另找他地登記?而不是換個可以登記的房東?
: : 那房租報不報?租金扣不扣繳呢?
: : 若不報租金?帳上的少入的租金怎麼處理?又是大禹灌水的擴大書審?
: : 還是要他去找非實際交際的憑證?後續會違反多少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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尋找公司登記地址的五個方法

Andy avatar
By Andy
at 2017-04-20T21:12
A大的提議其實是理想中最正確的作法, 但以現實中常遇到的廠商問題來看,似乎有一些過於理想化, 如果是一般完全還沒開始的廠商, 會建議他們在尋找租屋處,已經物色好的時候, 就可以先送土地使用審查,或是我們先手動為他查詢, 確認土地使用符合規範,再進行承租 但是大部分的廠商會遇到幾種情況: 1. 遇到的許多廠商,在設立公司之前,就已經承租好辦公室了, 甚至是已經小試身手,發現真的能做,才開始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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