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老闆的兢業禁止 - 創業
By Selena
at 2013-06-23T02:37
at 2013-06-23T0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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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喔 我想你真的很生氣 不然我以為是控制碼
這周頗悠閒可以回你一下
1. 我的回文只針對您說的競業禁止解釋, 我哪裡像您這樣指名道姓說您壓榨勞工?
您要自己戴上壓榨勞工的帽子 , 請自便
2. 不得低於一半您就直接引申為只要賠一半? 嘖嘖~
法律不會因為你是小工作室或台積電(台積電: 乾我必是)而有差別
您舉的例子我看不懂 但這自由契約應該可以成立 員工返還差補薪資
如果您還是要實施競業條款 那您還是要實施競業補償
至於這個有沒有那個的一半? 阿災 我看不懂您在寫啥~
3. 您舉的例子是員工違法 離職是違法嗎? BJ4...
而且上次在吵背信? 是偶嗎? 是偶嗎? 我想我們的時空不是很相同 ...
※ 引述《gentlwind (ㄉㄊ)》之銘言:
: 也許我反應過度,但是既然shietsd認為我壓榨勞工,作點澄清也不為過吧
: 我原文中寫:
: 中心思想是「正因為小規模事業,更要規劃競業禁止」,因為你沒有很多資本可以去
: 尋求正義,也沒有很多資本可以任由人去竊取損害。
: 一般主張「競業禁止無效」是指「無補償的離職後競業禁止」,因為妨害勞動權益。
: 既然無償的無效,那麼有償的呢?
: 有獨特技能的員工,任職初期至少一年的保障薪,與實際業績的差距就是有償。
: ============================================================================
: 實際案例:
: 某獨特技能的員工,第一年以業績計薪則每月平均應領6~8萬元,但聘任合約即有保障
: 薪制度,每月業績未滿12萬仍發給12萬,但勞方有相對義務如任職需滿1年、離職半年內
: 不得在直線距離1.5公里內受聘或自行營業,否則需繳回保障薪差額。
: 這筆錢有沒有超過半年薪資的半數?
: OK.. 那我們看看shietsd主張「在職期間的所有分紅或補償都不算是競業禁止的補償」
: 根據是什麼?
: ※ 引述《shietsd (123)》之銘言:
: : 新竹地方法院93年度竹簡字第 131 號認為員工分紅不是代償措施,而是對員工在職期間
: : 所付出的心力,所給予的報酬,而非離職後的代償;又臺灣高等法院 96 年度勞上易字
: : 第 47 號判決,認為雖勞工領有較一般薪資優厚之獎金及紅利,但勞資雙方並無逕以
: : 核發獎金及紅利為填補員工因競業禁止所生損害之約定,且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29條
: : 之規定,於營業年度終了結算,如有盈餘,除繳納稅捐、彌補虧損及提列股息、公積
: : 金外,對於全年工作並無過失之勞工,本即有給付獎金或紅利之義務,故公司核發
: : 勞工之獎金或紅利,非為填補競業禁止所生損害之代償措施。
: 這裡頭是說「公司核發勞工之獎金或紅利,非為填補競業禁止所生損害之代償措施。」
: 我所採用的聘任契約即規劃按月給予「非勞工任職期間勞動之報償」的金錢,並明文規
: 範其競業禁止之義務,不是剛好符合上述判決所稱「勞資雙方以金錢為填補員工因競業
: 禁止所生損害之約定」?
: : 那麼重點來了, 競業禁止補償到底是多少?
: : 業界作法是, 你要禁止對方在相關產業工作幾年 (台灣最多就 2 年。)
: : 你就得給付相當於該員工在產業能獲取的年薪 x 年數。
: : 註1: 年限可以超過, 聽過歐洲分部的老外離職, 公司實施競業禁止五年
: : 整整賠了他五年的薪水, 年薪是用他全年含分紅股票去計算。
: 那是看產業.一間小工作室與台積電所需規劃的競業禁止不可能一樣...
: : 創業是很有趣的 但是靠著壓榨員工只是向下沉淪
: : 沒有創意只是另一種 copycat
: : 如果你是員工你會想在這種公司待多久?
: 我們創業之前誰沒有當過別人的員工? 現在被指著鼻子說「向下沉淪」,我倒是
: 想問指謫我之前你有弄清楚細節嗎?你怎麼知道我沒有給適當補償?
: 適當的競業禁止絕對必要。我們不剝削勞工,不代表勞工身旁的人不會慫恿他離職
: 挖走客戶、在你店旁邊再開一間類似的店。規範一個適當的競業禁止,請員工別作不
: 道德的事情,我倒是覺得很有正面意義。
: 上次在吵背信那件事,雖然我不認為算是競業禁止的範疇,相關判決資料順便附上:
: ==============================================================================
: 2.被告等自原告公司攜出之成交紀錄表、買方客戶資料表、賣方追蹤客戶資料、不動產買
: 賣意願書、客服統計月報表、永慶之友卡等,均係原告公司長時間之累積 形成之資料庫
: ,該等資料已相當程度反應原告公司營業活動之重要內涵,例如買、賣雙方客戶姓名、年
: 籍、成交價、成交時間、服務費金額、經紀人業績分配、佣金 等等,原告公司在被告等
: 營業區域內之相關營業紀錄即被窺知一覽無遺,上揭資料足資認定具有秘密性。又該等資
: 料之取得,絕非一夕可成,且被告等設立公司之合 意,亦非立即可達,是上開資料應係
: 被告等人尚任職期間即已攜出供將來公司使用,其等有違反保密義務,應可認定。
: ==============================================================================
: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二七八六號有關「永慶房屋離職員工竊取商業機密案」刑
: 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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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Hamiltion
at 2013-06-25T12:14
at 2013-06-25T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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