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讀生臨時辭職 - 創業
By Ida
at 2011-06-28T12:41
at 2011-06-28T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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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sweetpotapo (金光頭生活百貨)》之銘言:
: 今天早上 我女友說 早上十點半開門
: 十點二時五接到 工讀生電話說他不做了
: 超火的.....
: 一小時一百還請不到人
: 都沒賺錢了
: 心情有夠差的
: 剛去知識家看了一下
: 對於這樣的事 竟然沒辦法扣他錢
: 他知道這樣對店裡造成多大的影響和傷害嗎?
: 說來就來 說走就走
: 怎樣 勞基法只保障勞工
: 老闆該死嗎?
: 好員工難請 ..........
: 有沒有人介紹一下吧!!(淚奔)
: sp.
勞工自請辭職與勞動基準法
依照我國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的規定,不定期契約勞工(我國絕大多數上班族皆
屬於此一類型)若選擇自請辭職時,應注意以下規定:
(一)需預告的離職:
勞基法第十五條規定(摘要):「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
規定期間預告雇主。」勞基法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雇主依第十一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
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不定期契約勞工自請辭職時,依照勞基法的上述規定,勞工有預告雇主的義務。雇主縱然
未於預告期間內批准請辭,但並不影響離職的效力,至於離職何時生效,勞基法並無明文
規定,應以預告期間的屆滿日,始發生終止勞動契約的效力。
其次,勞基法固未明文規定,勞工離職時需填寫離職申請單,或需辦妥交接手續後,始生
離職的效力。但勞工應注意的是,辦理離職交接是勞工本於提供勞務主義務的附隨義務,
無待法律明文規定。勞工若不依雇主人事管理規章規定,辦妥離職交接手續,雖不影響離
職的效力,但對於雇主因此所受的損害,應負損害賠償責任,雇主則必須舉證確有損害的
發生及損害金額。
又勞工若曾簽署切結書向雇主表明服務一定期間,現擬提前自請辭職時,勞工勢必擔心會
否發生賠償違約金予雇主的問題?此與勞工當初簽署該切結書,是否發生法律效力有關。
按勞動契約的訂立,除不得違反法律強制禁止規定外,應符合公平原則,並依約誠信履行
;如必要時,勞方可依勞基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等規定終止契約(內政部七十六年七月
七日臺76內勞字第513542號函參看)。又依照民法第二百四十七條之一規定,使他方當事
人拋棄權利或限制其行使權利者,或其他於他方當事人有重大不利益者之約定,若按其情
形顯失公平者,該部分的約定無效。因此,該切結書是否有效,必須視勞工於受僱期間,
是否曾接受雇主的特殊訓練或有派赴國外進修的事實,作為判斷基礎。若無,則雇主與勞
工約定最少服務年限,於勞動關係顯有失公平,難認有效。但若是勞工於受僱期間,確有
接受雇主提供的特殊訓練或派赴國外進修的事實,並承諾至少服務一定年限者,則勞工在
約定服務期間內,提前自請辭職時,雇主自得主張該勞工違約,而請求約定的違約金,但
法院對於約定違約金額過高者,得依職權予以酌減。
--
台台人生.. 我行我素..
這就是我的 屎帶油
--
: 今天早上 我女友說 早上十點半開門
: 十點二時五接到 工讀生電話說他不做了
: 超火的.....
: 一小時一百還請不到人
: 都沒賺錢了
: 心情有夠差的
: 剛去知識家看了一下
: 對於這樣的事 竟然沒辦法扣他錢
: 他知道這樣對店裡造成多大的影響和傷害嗎?
: 說來就來 說走就走
: 怎樣 勞基法只保障勞工
: 老闆該死嗎?
: 好員工難請 ..........
: 有沒有人介紹一下吧!!(淚奔)
: sp.
勞工自請辭職與勞動基準法
依照我國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的規定,不定期契約勞工(我國絕大多數上班族皆
屬於此一類型)若選擇自請辭職時,應注意以下規定:
(一)需預告的離職:
勞基法第十五條規定(摘要):「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
規定期間預告雇主。」勞基法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雇主依第十一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
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不定期契約勞工自請辭職時,依照勞基法的上述規定,勞工有預告雇主的義務。雇主縱然
未於預告期間內批准請辭,但並不影響離職的效力,至於離職何時生效,勞基法並無明文
規定,應以預告期間的屆滿日,始發生終止勞動契約的效力。
其次,勞基法固未明文規定,勞工離職時需填寫離職申請單,或需辦妥交接手續後,始生
離職的效力。但勞工應注意的是,辦理離職交接是勞工本於提供勞務主義務的附隨義務,
無待法律明文規定。勞工若不依雇主人事管理規章規定,辦妥離職交接手續,雖不影響離
職的效力,但對於雇主因此所受的損害,應負損害賠償責任,雇主則必須舉證確有損害的
發生及損害金額。
又勞工若曾簽署切結書向雇主表明服務一定期間,現擬提前自請辭職時,勞工勢必擔心會
否發生賠償違約金予雇主的問題?此與勞工當初簽署該切結書,是否發生法律效力有關。
按勞動契約的訂立,除不得違反法律強制禁止規定外,應符合公平原則,並依約誠信履行
;如必要時,勞方可依勞基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等規定終止契約(內政部七十六年七月
七日臺76內勞字第513542號函參看)。又依照民法第二百四十七條之一規定,使他方當事
人拋棄權利或限制其行使權利者,或其他於他方當事人有重大不利益者之約定,若按其情
形顯失公平者,該部分的約定無效。因此,該切結書是否有效,必須視勞工於受僱期間,
是否曾接受雇主的特殊訓練或有派赴國外進修的事實,作為判斷基礎。若無,則雇主與勞
工約定最少服務年限,於勞動關係顯有失公平,難認有效。但若是勞工於受僱期間,確有
接受雇主提供的特殊訓練或派赴國外進修的事實,並承諾至少服務一定年限者,則勞工在
約定服務期間內,提前自請辭職時,雇主自得主張該勞工違約,而請求約定的違約金,但
法院對於約定違約金額過高者,得依職權予以酌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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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台人生.. 我行我素..
這就是我的 屎帶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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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Zenobia
at 2011-06-30T1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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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Agnes
at 2011-07-02T0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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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Lucy
at 2011-07-06T17:19
at 2011-07-06T17:19
By Tom
at 2011-07-08T1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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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Olive
at 2011-07-10T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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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Tristan Cohan
at 2011-07-11T1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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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Quintina
at 2011-07-12T1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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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Rosalind
at 2011-07-12T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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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Edward Lewis
at 2011-07-15T0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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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Liam
at 2011-07-17T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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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Liam
at 2011-07-17T1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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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Liam
at 2011-07-18T0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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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11-07-22T1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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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Linda
at 2011-08-13T0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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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Damian
at 2011-06-28T0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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