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老公愛上一個在《色情小吃店上班》柬埔寨來的女人 - 事業

Regina avatar
By Regina
at 2010-06-15T00:00

Table of Contents

我老公會認識她是因為他同學開的按摩院(其實是做黑的)一開始我是從老公的手機和行為舉止發現...但他都不承認,且不是第一次了...只是這次最嚴重!我有吵有鬧但我發現只會把它推的更遠.我也曾檢視自己那裡做的不好.更想改變自己去迎合他.但我發現我錯了,因為從頭到尾我都沒變過..變的人是他.背叛我的人也是他.我想過離婚.但為了小孩我忍著.我無處可躲無人可傾訴..(因為我最愛的媽媽在他們開始之際也因癌症過世)我每天已淚洗面..終於我崩潰我憂鬱我也瘦了.但一個心不在的人他是看不到也感受不到的.我每天都要假裝堅強上班.帶小孩.好不容易我漸漸走了出來,可是我的心還是痛的...我找過律師.打過電話.找過他的朋有.所有的方法都試過他仍不回頭不離婚不回家.我好恨他好恨那個壞女人,輾轉得知原來從那種落後國家來的要不幫庸要不都做黑的.沒水準更沒道德觀因為她們不懂廉恥心.只會被男人玩然後騙男人的錢.破壞別人的家庭更是專長(因為有結婚的更好)她也曾打電話直接嗆我還用很流利的三字經.誰能告訴我.我該怎麼辦?
已更新項目:
我沒有多餘的錢請徵信社抓姦.但我不忍一段愛了22年感情就成空!他離譜的是乾脆就不回家.應是搬去和那女人同住在小套房.(因那女人很灌迷湯也很會挑剝離間)我的公婆每次都會用無耐來搪塞我.我真的好無助.因為總覺得沒人挺我.現居住的公寓也是婆婆名下的.一點保障也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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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Liam avatar
By Liam
at 2010-06-17T02:37
妳好~
既然妳不忍一段22年的感情成空.
那這時的妳就必須做出大老婆的反極動作.
讓妳老公及第三者受到懲罰.~抓姦~
這對妳來說是最大的保障.
夫妻互負貞操的義務,故如配偶之一方與他方以外的異性
發生性行為,即屬通姦行為。
有配偶之人外遇通姦,違反了夫妻間的貞操義務,其法律責任如下:
(1) 觸犯刑法第239條的通(相)姦罪,依法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惟本罪須告訴乃論,且非配偶不得告訴,但如配偶事前縱容或事後宥恕,則不得告訴。
(2) 通姦者與相姦者係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構成共同侵權行為,對於配偶之他方應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一八四條第一項後段、第一八五條、第一九五條)。
(3) 構成配偶之他方不履行同居義務之正當理由(民法第一○○一條但書),若通姦者提出履行同居義務之訴,配偶之他方得以此正當理由而抗辯主張不負同居義務。
(4) 配偶之他方得請求判決離婚 (民法第一○五二條第一項第二款),並得請求財產上及非財產上的損害賠償及贍養費 (民法第一○五六條、第一○五七條)。
只要能抓姦成功~
1.妳可以要求離婚或不離婚
2.如要離婚請法官判定共有的財產分配
3.如果離婚小孩監護妳可決定要或不要
4.妳可請求配偶付膳養費和小孩的生活費和教育費
5.妳可向配偶或第三者要求"名愈賠償金"
以上供妳做參考~
有問題可再提問~
我們的諮詢是免費的!
加油喔!
圓圓緣關心您~

Audriana avatar
By Audriana
at 2010-06-18T21:17
想辦法剁掉妳那無情郎的原本該只有"屬於妳專用的那隻烏龍根!!"
反正已濺得不值得見人!!那就剁了牠!!那些不知恥的"海外色女專迫害妱賤女郎
女不訪到外交部或是柬浦塞的台灣駐在單位去找回公道!!!
台灣政府怎麼那麼會叫海外濺女孩來破壞自己國民的幸福生活呢!!!唉 !! 無知的政府!! 好色無能的丈夫!! 阿彌陀佛陀!! 善有善報!! 惡有惡報!! 只要時機一到!! 是非因果必報!!
草地郎
Olga avatar
By Olga
at 2010-06-19T00:35
他搬了出去..沒回家
已可告他沒理行夫妻關係了
還有盡量要求分他財產
那個女只是要你的老公錢
當你老公沒錢了...那個女一定要你老公
你放心...他們不會長久阿
那時候你老公一定會後悔回來
現在最重要是保障自已的資產
你也別太傷心了...加油喔
Frederic avatar
By Frederic
at 2010-06-18T15:52
版主妳好
看妳描述先生的態度,感覺像是已經迷昏了同時也鐵了心
恨那個女的也於事無補
孩子是最重要的
先生堅持不離婚 就在他家把孩子養大 妳負擔也輕點 等大了在分,這段時間妳就過自己的生活
另外你問自己
1.妳可以等先生回頭嗎
2.先生回頭後 你可以原諒他嗎? 心裡百分之百不會有疙瘩嗎不會介意嗎
3.回來以後有吵架爭執的時候不會翻舊帳嗎
如果都可以 就忍著吧 等先生回心轉意 不然人會來 心也不會回來
如果有一樣作不到,以後的日子 以不會快樂幸福的 不如分開吧
至於 以後的保障 都是可談可以協商的
但是這樣的痛至少是短暫的
不然 就算她回頭 妳也是生活在地域一般
就算這個女的分了 還會有下一個 周而復始
真的要離婚 可以用
民法第一0五二條(裁判離婚之原因)夫妻一方,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重婚者。
與人通姦。
夫妻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者。
夫妻一方對於他方之直系尊親屬為虐待,或受他方之直系尊親之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者。
夫妻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者。
夫妻一方意圖殺害他方者。
有不治之惡疾者。
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著。
生死不明已逾三年者。
被處三年以上徒刑或因犯不名譽之罪被處徒刑者。
你可以引用這條 [夫妻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者]
去法院試試看
Ida avatar
By Ida
at 2010-06-18T18:48
版主
首先你要振作起來
把自己整點好
畢竟家庭不是單方付出就可以的
其次
如果對方在打電話跟你嗆聲
別動聲色的把對話給錄音起來
在告對方妨礙家庭
(這是保護你自己的婚姻)
再來
看你還要不要這段婚姻
如不要那可以強制離婚
何種情形夫妻可以請求判決離婚?
 按夫妻結婚同組家庭,共營同居生活,理應互敬互諒,互相扶持,以維持婚姻生活之永續發展,惟一旦感情生變,破鏡難圓,雙方無願維持夫妻關係,得由夫妻雙方依民法第1049條規定以協議方式離婚,如雙方無法協議,於具備民法第1052條之法定原因時,亦得請求法院判決離婚,解消雙方之婚姻關係。
 判決離婚性質上屬於形成之訴,亦即以法院之判決來消滅夫妻之婚姻關係,必須由欲行離婚之配偶一方為原告,而以不同意離婚之他方為被告,主張婚姻具有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之事由,並檢附相關證據,請求管轄法院判決。~~~~~~~~~~~~~~~~~~~~
判決離婚之原因?〈新舊法比較說明〉
 按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夫妻之一方具有下列離婚原因,他方得請求判決離婚:
一、重婚者。
二、與人通姦者
三、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者。
四、夫妻之一方對於他方之直系尊親屬為虐待,或受他方之直系尊親屬之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者。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者。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者。
七、有不治之惡疾者。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者。
十、被處三年以上徒刑或因犯不名譽之罪被處徒刑者。
  另同條第二項規定,如夫妻一方具有上揭離婚原因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得請求判決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此等離婚事由之規定,如果夫妻間之婚姻同時存有數項事由,亦得合併主張之,並不受只能主張一項事由之限制。
<九十六年五月四日修正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三日公布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三日施行之民法親屬篇修正案將「
二、與人通姦」改為「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十、被處三年以上徒刑或因犯不名譽之罪被處徒刑者」改為「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確定」。〉 ~~~~~~~~~~~
裁判離婚後,是否需辦理離婚登記?
  按戶籍法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離婚,應為離婚之登記。」、第三十六條規定:「離婚登記,以雙方當事人為申請人。但經判決離婚確定者,得以當事人之一方為申請人。」故一方訴請法院判決離婚確定,欲辦理離婚登記時,無庸雙方當事人均到場,由該當事人提出下列文件,即可辦理:
1、離婚登記申請書
2、全部判決書正本
3、判決確定證明書正本
4、照片
5、戶口名簿
6、印章
~~~~~~~~~~~~~~~~~
夫妻裁判離婚,關於子女監護權如何處理?
  按夫妻離婚後,雙方夫妻關係解消,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行使,已不同於婚姻關係存在時,故為維持未成年子女之權益,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五條規定:
「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前項協議不利於子女者,法院得依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改定之。行使、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者,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為子女之利益,請求法院改定之。前三項情形,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酌定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內容及方法。」
  第一千零五十五條之一規定:「法院為前條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參考社工人員之訪視報告,尤應注意左列事項:一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二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三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四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五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
  故夫妻離婚時,原則上由夫妻協議訂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方法,如未協議或無法協議,得於提起離婚之訴時,併同請求法院酌定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行使方法與內容,由法院裁判離婚時,一併決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由父母何方行使與負擔之。
  而依前述民法之規定,承辦法院會先委請各縣市政府之社工人員進行家庭訪視,並作成訪視報告,記載及評估夫或妻誰比較適合擔任監護人,供法院判決時之參考。~~~~~~~~~~~~
http://www.rclaw.com.tw/SwTextDetail.asp?Gid=171&t...
由於內容過於瀿長,煩請版主自行上去參閱
2010-06-15 15:46:03 補充:
最重要是當對方打來千萬別口出惡言
以免反被告
Necoo avatar
By Necoo
at 2010-06-19T16:28
不要妳多少錢(300元),妳再花個1000元上下,斷了妳老公的爛桃花如何.有須要email給我 .
Doris avatar
By Doris
at 2010-06-15T18:48
妳都讓妳先生予取予求了.他當然吃定妳了.不管妳怎麼再對他好.
只會讓他更囂張,並不會得到他的愛.
很多女人都跟妳一樣,總覺得是第三者的錯,從沒想過是自己毫無保留的愛
讓丈夫毫無顧忌的去花天酒地.真正要推論誰的錯最大,妳覺得是第一個,
再來才是丈夫,最後才是第三者.
妳無法忍受就只好離婚.妳不離婚就只能忍受.等那女人不要妳的先生時,
他就一定會回來找妳.
Ida avatar
By Ida
at 2010-06-15T11:48
你好'
既然走出來了更要堅強,暗中查她上班的地方報警啊!這種特種營業的地方一定也很多違法的事情,一次解決掉,如果被你老公包了更好,會同警察抓姦,不過你要抱著這段婚姻挽回不了的決心哦!其實這種男人不要也罷,回頭也不要他,負心漢.跟小孩好好生活,相信你一定是個堅強的媽咪哦!加油!!!
Hazel avatar
By Hazel
at 2010-06-17T18:48
查老公ㄉ行蹤
蒐集他外遇ㄉ證據
這對你來說是最有利ㄉ
本身從事徵信工作多年
沒有解決不了ㄉ事
公司也有免費ㄉ法律諮詢
歡迎來信聊聊
幫你想辦法
祝你順心
Heather avatar
By Heather
at 2010-06-18T02:17
嚇嚇他
要求離婚~
獲報請控告?
Barb Cronin avatar
By Barb Cronin
at 2010-06-19T12:28
女人最了解女人,有任何心事難以啟口嗎....我在妳身邊陪著妳喔
相信我,絕對可以幫到妳......女人絕對幫女人的!
24小時免付費電話 0800-202-188 請找伊小姐
msn咨詢 [email protected]
Audriana avatar
By Audriana
at 2010-06-16T17:14
其實台灣女人最笨的地方就是心軟.當你在對他心軟時等於是在傷害自己.而你的老公會心疼會感動嗎?不會...她反而會看不起你.我覺得你自己要自立.不要在為別人而活.為自己在活一次再選擇一次吧.我相信只要你肯給自己一次機會.你一定會活的比現在更精采更有尊嚴.財產的保障比不過你人生的快樂與自由來的重要.既然他選擇一個歡場中而沒有感情基礎而放來棄你.那你何不活的更精采更快了.讓他知道沒有你是他的悲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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