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客把我的家具搬走了 - 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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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Faithe
at 2009-01-03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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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約到期,房客沒有點交房子給我,還把我的家具搬走,但是租約上並沒有註明這些家具,那我該怎麼辦呢?可以告他竊盜或侵占嗎?
Update:
房客搬走沒點交房子,也沒繳回鑰匙,這樣合法嗎?
Update 2:
給猴子:
不是很懂你的意思,那是我的房子阿,我整層租給他,並沒有跟他住在一起。她走時沒有還鑰匙給我,我還找鎖匠來開,才發現它搬走了一些租約上沒有列出的家具。
你說我可以告他,那如何舉證呢?
Update 3:
給梅語訴情:
因為那些家具是合約沒有列到的,所以我不知如何告?如何舉證?怕他會耍賴不承認。
Update 4:
給那個人:
現在最重要是我無法舉證啊?
Update 5:
給小A:
1.租賃契約已經到期.房客如期搬走.但是並沒有通知我.電話也不接.既然已經到期.就沒有合約問題.我應該是可以進去阿...
2.他的押金早已抵完房租.並非我們同意他抵租金的.但是也沒辦法阿..因為催也沒有用.但是他走時水電瓦斯倒是沒欠.我合約中所寫的家具也沒搬走.卻搬走了合約中沒有列出的家具..
3.既然已經沒有押金.租約又到期了.我應該是可以進屋子吧.
Update 6:
給小A:
感激您的補充.我相信他惠不告而別就不會再跟我連絡了.現在比較在意是他搬走的家具.彷彿走法律漏洞.只搬走合約中沒有列出的家具.我又舉證不出.難道真的無法可施嗎...雖不是很值錢的家具..但是就是心有不甘...
Update 7:
給Lance:
為了那些家具再花錢請律師,應該不划算吧
給小A:
看了你的回答,我想我在法官面前沒有證據,很難自圓其說,其實真的就是心有不甘,畢竟有那些家具會比較有租相。只怪自己太信任人,只列出值錢的家具在租約上,沒想到其他的就被搬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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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Linda avatar
By Linda
at 2009-01-06T04:43
其實如果在契約上沒有註明的話,在其他法律上都已有說明了,
當初如果有當初購買的傢俱家電的發票或是可以證明你是這些傢俱的主人(如當初刊登的照片)還有 通常租賃約房客理應都會押一至二個的押金,押金就是要確保將來房客未來搬走後,有損壞室內的結構或傢俱家電的損壞及未繳應該繳的費用如水電費,管理費等等!當然也包括,您所說傢俱被搬走的事情,哈~!!不過通常押金都傢俱及家電價格通常都不等值
有幾條法條您可以參考看看~~
土地法第100條(出租人收回房屋之限制)
出租人非因左列情形之一,不得收回房屋:
1.出租人收回自住或重新建築時
2.承租人違反民法第443條第1項之規定,轉租於他人時
3.承租人積欠租金額,除以擔保金抵償外,達二個月以上時
4.承租人以房屋供違反法令之使用時
5.承租人違反租賃契約時
6.承租人損壞出租人之房屋或附著財物,而不為相當之賠償時此條我想~應該有包含私自搬走”附著財物”,而不為相當之賠償,所以房客私自把您的傢俱搬走,您可以跟他解約
土地法第101條(房屋租用之爭議)
因房屋租用發生爭議,得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予以調處,不服調處者,得向司法機關訴請處理.
也就是說~如果您們甲乙二方有針對”原有房屋附著財物,傢俱或家電”的問題,可以協調當地調解委員會來出面協商
民法第455條(租約終止之效力(二)-租賃物之返還)
承租人於租賃關係終止後,應返還租賃物.租賃物有生產力者,並應保持其生產狀態,返還出租人.(簡單的說~承租人在契約結束屆滿後,要把當初跟您租借的東西要全部還您)
民法第456條(租賃契約之短期時效及其起算點)
1.出租人就租賃物所受損害,對於承租人之賠償請求權,承租人之償還費用請求權,及工作物取回權,均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注意哦!”租賃物所受損害”,當然也包括私自將附著財物搬走所受的損害,可以要求承租方付賠償責任.
2.前項期間,於出租人,自受租賃物返還時起算.於承租人,自租賃關係終止時起算.
小的懂的不多,如果有不適用,還請見諒!!
2009-01-04 12:26:02 補充:
如果要舉證~~您如果在契約上沒有文字的註明,沒有照片,沒有當時影片,購買的發票或附近隣居可以證明您有這些東西,不然老實說~~!您還真沒有辦法! 舉例來說,如果您借朋友五萬元,當時沒有立借據,扺押票據等等,朋友要頼帳,您還真沒有輒!
2009-01-04 13:14:03 補充:
房客搬走沒點交房子,也沒繳回鑰匙,這樣合法嗎?
就您的問題,按習慣上鑰匙是要繳回的,因為房客留著也沒有用,在者至於合不合法是見人見智的問題了,只能說這把「鑰匙」於事前及事後的使用原因了(如~「事前」另外打一把鑰匙,轉租於他人時,達到其他收益或不法所得,「事後」利用沒有繳回的鑰匙來犯案偷竊—以上都屬違法)還有~如果房客有打了把鑰匙,他那一把還您了,但是另外一把確沒有,那怎麼辦?!我想當務之急,建議換一個鎖頭及鑰匙!!不過有幾個問題想問一下
2009-01-04 13:14:32 補充:
因為房東大大說了幾句話,我有些咦問?想要請教一下!
1.您說房客搬走了,但確「沒有點交房子,也沒有繳回鑰匙」,解除租賃契約是您們雙方都同意的嗎?
2.您曾發表~她走時沒有還鑰匙給我,「我還找鎖匠來開,才發現」它搬走了一些租約上沒有列出的家具。
3.當初房客是否有押金或保證金?而且您是否也退還給房客了?因為押金及保證金是完全點交完後及將房客所留下的物品運走所產生的運費或扣除未繳的水電費等費用~之後才會退還給房客,如果沒有的話~~房客還是有2個月的緩衝期哦!
2009-01-04 13:14:37 補充:
房東大大啊因為按法上,房客若沒有點交,沒有交還鑰匙,沒有正式的將房子退還給您,房客還是合法的使用人哦~~雖然租期以到期,房客還是有二個月的緩衝期哦!所以房東還是不能隨便進去的哦~!!這點要注意!不然~到時她會說~「房東先生~我裡面有放2百萬的即期支票,怎麼不見了!」「咦~奇怪我養的鴿子呢?牠是純種賽鴿,價值好幾百萬,怎麼會不見」,哇~~到時您有理都說不清了,您可能還要跑好幾趟法院也說不定!!這點要注意哦~~!!
2009-01-05 18:56:55 補充:
該怎麼說呢~~~雖然我們一般在文具店的租賃契約中,有約定租期屆滿,承租人有留置不搬的物品,以廢物論,任憑房東處理,但是呢!!對於終止租約並無規範.此時出租人仍不可任意進入屋內,必須提起遷讓房屋訴訟,始能占有該有房屋或更換門鎖,否則構成無故侵入他人住宅罪名.因此如於租約中約定終止租約後~~出租人才可任意更換門鎖,處置屋內物品,則無需再進行請求遷讓訴訟及強制執行事宜,以阻卻刑法第306條:(無故侵入他人住宅)罪名的違法性.所以囉~~~惟對於自己合法終止租約有疑慮時,仍不應貿然為之,否則有觸法遭提起刑事告訴的風險哦~~~!!
2009-01-06 23:45:09 補充:
哈~不好意思!沒有講到重點!!那~按之前我的回答,我們也來討論討論好了~~我們分二件事來討論,其一關於租賃的事,租賃的事就先暫時不說!其二~哈~不好意思!沒有講到重點!!那~按之前我的回答,我們也來討論討論好了~~我們分二件事來討論,其一關於租賃的事,租賃的事就先暫時不說!其二~是附在房子裡的傢俱已被房客搬走了,也就是說"動產"的部份私自被別人搬走了~~而且你要主張將你的東西取回~~其是說簡單也滿簡單的!我這樣分析~你聽聽看囉!
2009-01-06 23:45:21 補充:
1.房子裡的傢俱本來就是你的,不管是房子或所附的傢俱你就是所有權人,本然就可以主張,如果要鬧上法院你大可以到現場陳述事實,(不過~~法官還是要看證據,也就是要你舉證你如何證明你是東西的所有權人,我想大部份的人對於"動產"是拿不出證據的,更何況已經使用了一些日子了!!(如發票,合資購買等等),拜託~誰拿的出來,就連要辦理夫妻財產,光一台使用三年的電視,就很難去分辨到底是屬於婚前的財產,還是婚後在一起共同買的財產,除非是非常貴重,~反正就是理直氣壯,大不了一人一半囉,將傷害降到最低)
2009-01-06 23:45:31 補充:
2.民法上規定"承租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租賃物.租賃物有生產力者,並應保持其生產力.承租人違反前項義務,致租賃物毀損,滅失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也就是說~~我相信房東大大當初你買傢俱,也就是為了能提高這間房子的出租率,增加這間房子的價值,(我想應該沒有猜錯吧!)所以囉~承租人已經違反了租賃物無法"保持生產力",還私自將租賃物搬走,是不是應該負賠償責任呢!!
2009-01-06 23:45:41 補充:
3.在者~依據刑法第335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這條夠明顯了,我想~就不用在多做解釋了!
2009-01-06 23:45:54 補充:
綜合以分析~~~
1.報警處理
2.讓他付賠償責任
3.告他侵占動產罪(刑法第335條)
PS:當然房客也可以為自己做合理的抗辨!!如~他也會說,這些傢俱是自己購買的,不然就是~原本這些傢俱壞的很嚴重,花了很多錢來修復(雖然這裡理由很牽強~但也常發生!)
2009-01-06 23:46:25 補充:
在者~請搬家公司搬的,誰知連你的東西也一起搬走,反正~~理由很多!所以~我問了一些仲介的朋友們,他們大多說通常屋主都自己認賠了事(因為怕麻煩,一告又要花很長的時間及金錢來處理,得不償失),下次在契約上重新補上傢俱清單即可,其次就是自己去找房客私下解決囉!要不就是找仲介或請公證人來站在第一線,房東不用親自下海來處理這些鎖碎的事了!
以上是小的一些見解~我只能就你的片面文字述敍來做客觀分析!如果不適用,還請見諒囉!
2009-01-07 23:34:50 補充:
嗯!房東大大~~我想這也是一個經驗的學習,當一個房東,將自己的房子出租給別人,本來多多少少都要承擔一些風險,我聽朋友說~曾經有個案例就是,房客租期已到,房客雖然搬走,可是家裡的祖先牌位,沒有搬走,靠!讓房東不知該如何是好!,而且其碼房客在走之前,也沒讓你家變成戰場或廢虛,東破一塊,西掉一塊的,人也找不到,在講比較難聽一點!(別介意哦~!)其碼房客不是死在你的房子裡,讓你的房子變成兇宅,那我相信你的頭應該會更痛!!這次的經驗也讓大家都可以互相學習,共勉之吧!OK的拉!
Catherine avatar
By Catherine
at 2009-01-04T1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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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Frederic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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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行喔。
Necoo avatar
By Necoo
at 2009-01-06T12:38
您好~
請問你人在何處ㄋ?
我這邊是台北的法律事務所~
若有任何法律問題~
歡迎mail一同討論~
Blanche avatar
By Blanche
at 2009-01-03T03:03
這種行為應是侵占罪~不算竊盜~
因為,你本來就供其房舍鑰匙,並提供傢俱使用(使其為占有人)
建議先寫存證信函給對方~
並提示若不返還XXXX等傢俱
即以刑法第 335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提出告訴~~
***以刑法逼迫之~~
並依樓上說法~~為民法侵權之主張~~
Enid avatar
By Enid
at 2009-01-07T13:30
你的租約 是期滿回復原狀吧
"原狀"就是有家具狀態
所以是可以主張侵權行為以及767請求返還
Tracy avatar
By Tracy
at 2009-01-04T03:51
如果那是你家就可以告他
但如果你是租房者就不行
自己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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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ila avatar
By Leila
at 2009-01-03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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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Ingr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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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Jak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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