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
如題,目前房屋及土地的所有權人為兩人共有,
建物為5層樓+1層地下室,
A住1+2樓,B住3+4+5樓(佛堂)
在A的認知裡大家應該各平分三層樓,
因此認為地下室應該歸屬A,
而且1樓是店面,所以使用權也應歸A所有,
亦此A未取得B的同意下擅自開店營業,
想請問此情況B該如何應對?
可否強制停止A營業?
如題,目前房屋及土地的所有權人為兩人共有,
建物為5層樓+1層地下室,
A住1+2樓,B住3+4+5樓(佛堂)
在A的認知裡大家應該各平分三層樓,
因此認為地下室應該歸屬A,
而且1樓是店面,所以使用權也應歸A所有,
亦此A未取得B的同意下擅自開店營業,
想請問此情況B該如何應對?
可否強制停止A營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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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818條
各共有人,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按其應有部分,對於共有物之全部,有使用收益之權。
因此A可以使用店面開店營業,但是他只能依其所佔共有的應有部分(可能是55均分也可能64、73等等比例)來使用收益,所以此時B得主張自己也應該有收益權,也就是說,看是要以比照出租的方式來分錢或是合夥分擔營業,AB兩人自己協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