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底我在台北市西區開一間寵物美容店
昨天我們房東突然跑來
拿了一堆單據
總之要我們出一些錢
包括
1. 6%租金收入個人所得稅
2.改為營業用增加的房屋稅(住家→現值*1.2% ; 營業→現值*3%*)
3.改為營業用增基的地價稅(自用住宅→地價*2/1000 ; 營業→地價*10/1000)
我們的房屋契約有一條:本件租屋之房屋稅.綜所稅等,若較出租前之稅額增加時,其增加部分,應由乙方(承租人)負責補貼,乙方決不異議。
我們店面明明是大馬路邊
房東之前應該都是繳住家的房屋稅跟地價稅
由於我們在這裡設立了營業登記
所有變成營業用的事物(包括水電)都無所遁形
我們承租之前
聽說這店面租了一年多租不出去
之前是租給隔壁羊肉爐當倉庫
應該沒有課徵營業稅的問題
若按照房東說的
她一年的租金收入所得稅8640要我們付
房屋稅從1811變成2670,增加的要我們付
地價稅以前是8000多,多繳的4倍要我們付
真是晴天霹靂 >”<
以前習慣當上班族都傻傻的
很多相關法規沒搞清楚就跟人家簽約
而且當初房東只願意簽一年
我們當時也沒堅持
後來才開始煩惱10月到期會被漲房租
有想說乾脆搬到另一個地方好了
只是怕搬家麻煩又划不來啊
房東要我們分擔租金收入所得稅、地價稅、房屋稅
請問這樣合理合法嗎
昨天我們房東突然跑來
拿了一堆單據
總之要我們出一些錢
包括
1. 6%租金收入個人所得稅
2.改為營業用增加的房屋稅(住家→現值*1.2% ; 營業→現值*3%*)
3.改為營業用增基的地價稅(自用住宅→地價*2/1000 ; 營業→地價*10/1000)
我們的房屋契約有一條:本件租屋之房屋稅.綜所稅等,若較出租前之稅額增加時,其增加部分,應由乙方(承租人)負責補貼,乙方決不異議。
我們店面明明是大馬路邊
房東之前應該都是繳住家的房屋稅跟地價稅
由於我們在這裡設立了營業登記
所有變成營業用的事物(包括水電)都無所遁形
我們承租之前
聽說這店面租了一年多租不出去
之前是租給隔壁羊肉爐當倉庫
應該沒有課徵營業稅的問題
若按照房東說的
她一年的租金收入所得稅8640要我們付
房屋稅從1811變成2670,增加的要我們付
地價稅以前是8000多,多繳的4倍要我們付
真是晴天霹靂 >”<
以前習慣當上班族都傻傻的
很多相關法規沒搞清楚就跟人家簽約
而且當初房東只願意簽一年
我們當時也沒堅持
後來才開始煩惱10月到期會被漲房租
有想說乾脆搬到另一個地方好了
只是怕搬家麻煩又划不來啊
房東要我們分擔租金收入所得稅、地價稅、房屋稅
請問這樣合理合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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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東這樣的要求,當然是不合情且不合法。不過在實務上,卻普遍存在。重點當然是你一開始因為不瞭解,就沒事先跟他說好,房東現在自然拿合約來壓你。
你自然也可以採取法律步驟來處理,因為所說的這些稅賦,都是房東本身應該自行吸收的 。不過法律途徑曠日廢時,且最後一定是不歡而散,房東當然也會要求你搬家,所以就看版主您自己的態度了,看是要對抗到底呢,還是雙方坐下來好好談一談,各退一步呢?看看能不能幫忙吸收一些呢!
另外只要有出租的事實,不管是拿來做倉庫還是什麼,都是要適用營業用的房屋稅、地價稅的,除非國稅局不知道此房屋的使用狀況。
本件租屋之房屋稅.綜所稅等,若較出租前之稅額增加時,其增加部分,應由乙方(承租人)負責補貼,乙方決不異議。
但是房東會要求房客搬家!誠如阿然所說,這是存在而且無可奈何的。除非閣下有心要跟房東對幹(房東必輸無疑),但是大部分都委曲求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