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勞資問題(我是資方) - 創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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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William
at 2013-11-05T00:00

Table of Contents

我爸在今年5月有請他表弟(我要叫叔叔)
來幫忙我開店事宜
因為我爸對於叔做事態度消極一直感到不滿
一直到8/15號 口頭要他不用來上班了
叔到勞保局要求失業救助金與資遣費
才知道我們沒有投保就業保險、健勞保
(我們第一次開店面,我也是第一次創業,沒有任何勞資經驗)
1.叔雖然在公司服務,但沒有任何證明
2.薪水都是由爸直接匯給他
3.有蓋非自願離職書的章
(感覺被設計了,叔說要蓋公司的章,他才能領失業救助金,我不懂便蓋了章,也想說能幫叔多少盡量幫。)
4.我與叔雙方有將之前買賣未收款做一個結帳,並簽名切結
事後叔叔態度惡劣,揚言提告
朋友都會為了錢而敵視
何況親戚呢...唉
那種獅子大開口的態度真是令人寒心
現在一口氣要索討20幾萬
想知道的是
我們該如何與調解會的人員說明對我們才最有利?
因為叔一定也會拿他在公司工作的一些證明來佐證(例如名片)
以上敘述皆與當事人無關,純粹詢問,如對號入座一律不負法律責任。
已更新項目:
目前調解後內容大意為
根據雙方言詞資料,資方如已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應該給付資遣費9000元
滿三個月應再支付10天預告工資,雙方沒有出勤紀錄,也無辦理加保,勞方實際年資難以確認
調解不成立,雙方對勞雇關係尚有爭議
索討20幾萬,是因為如同上述資遣費、預告工資、勞保權益損失(就業保險 16萬8000元)
但對方無法提出明確的就職日期,所以變成各說各話
可能會走入司法程序
但既然對方無法提出證明,那我們該如何回答呢?

All Comments

John avatar
By John
at 2013-11-07T14:10
首先說明~~就業保險及勞退金提撥及健保,不限員工人數屬於強制保險及提撥制度,光是這三項貴公司根本無法脫責.....無法避免了. 今天錯就錯在~~不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既然事出勞工做事態度消極,一直感到不滿
一直到8/15號,口頭要他不用來上班了>>>屬於開除
然而,做事態度消極之說,於勞基法而言並不能構成開除條件,而是應以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五款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之規定,資遣勞工並支付資遣費及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
但是,因貴公司無替勞工加保就業保險,縱算勞工拿到非自願離職證明,也無申請就業保險中之失業給付,所以此權益受損部分,依法必須由雇主負責全額賠償.備註:失業給付,最低得以申請六個月的津貼.(投保薪資*60%=失業給付)
承如~~QQ版大所述,勞工做事態度消極,除非此舉確實已造成公司有所損失(財產,名譽)之事實證明 ,雇主依法以勞工違反工作規則名義開除..
若能得到法官採信,當可免除資遣費,預告工資及失業津貼168000...不過應保而未保之罰則仍需負責.
故~若無法舉出確實已造成公司有所損失(財產,名譽)之事實證明,建議還是和解了事,因為陳述無法當證據,當然也無法得到判決者的採信.
目前重點在於工作年資之認定,勞資雙方各說各話,但請勿忘記你的說法~~2.薪水都是由爸直接匯給他.
既然有匯給他,勞工必然有匯入紀錄,勞工僅需提供帳戶匯入紀錄,既可證明其工作年資,這點若進入司法民事程序,貴公司可就無話自圓其說...
在此可肯定的是~~本案若進入司法程序,貴公司恐難逃過賠償支付責任,請勿以工作年資作推卸藉口,其實其正確工作年資公司不是很清楚嗎?一旦敗訴可就需多付出訴費...
也許勞工尚無想到此點,但不代表著日後也想不起,又或著勞工可尋求客戶端出來做證,這也是其可用之利器.(尚有很多種辦法,可證明工作年資)備註:反之勞工之匯入紀錄,也是資方可利用之管道(例如:勞工多報工作年資,資方可要求勞方提供以釐清事實. 再者勞工之工作年資認定,縱然屬於無法確定狀態之下,僅會影響資遣費之增減,並不會影響預告工資,就業保險16萬8000元.
備註:資遣費~是以工作年資之長短計算,所以會有長多短少,而預告工資是以平均薪資計算,就保是以投保薪資計算,故與工作年資長短無關.,基此預告工資及就業保險,不會因工作年資無法釐清,免除應支付及賠償責任.
不過以就業保險16萬8000元做出訴求,此金額就過大了,依照就保投保金額最高439000元為依據
.439000元*60%=26340元*6個月=158040元
然而又假設,其工資應投保級距更低於43900元,其訴求金額就愈低....所以必須有其正確薪資方可計算出應賠償金額.
最後~~就業保險法規定,雇主未法加保者,導致勞工權益受損,雇主應負起賠償責任...
再依照失業給付規定,申請者之就業年資,必須於離職退保三年內滿一年以上者,方符合申請資格...
假設,勞工工作年資未滿一年以上,縱算有替其加保就業保險,勞工一樣不符申請失業給付資格..
在此情況之下,勞工並無發生實際就業保險權益損失,雇主理應不需付賠償責任(不過最終仍需視法官如何判定)..此點亦是資方可利用之點,但工作年資若已滿一年以上,雇主已無法逃避賠償之責.

祝順心
Carolina Franco avatar
By Carolina Franco
at 2013-11-05T12:13
不知道你們是開哪一種店,不過如果你們有適用勞基法,還要依該法第7條備置勞工名卡(記載勞工個人基本資料、勞保投保日期這些),不然會罰2萬~30萬罰鍰。
勞保沒保的話,依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要付勞工受僱期應付保險費X4倍的罰鍰。
還有對你叔叔是使用勞基法第11條裁員解僱還是第12條懲戒解僱也很重要。如果你爸是覺得不想請他了,那樣不可歸責勞工(你叔叔)的事由要你叔叔走人,這樣你爸是要付給他資遣費的,但是如果是你叔叔態度惡劣,要看他惡劣到什麼程度,有沒有到違反勞動契約情節重大的程度?因為解僱是最後手段原則,簡單來說沒有到忍無可忍的情況,雇主是不能用第12條懲戒解僱勞工的。
所以如果單純就調解會上要說服調解員跟你叔叔的話,最好你能舉證你叔叔平常做事態度有多不認真(具體陳述),有哪些行為讓你爸爸快經營不下去,調解員通常會在你爸跟你叔叔要求的條件做折衷,所以讓你叔叔降低他所開的條件很重要,除了說之以理,還要動之以情。
像這種情形,調解員通常會盡量幫你們調解,因為如果調解不成,不管是進行司法訴訟或是進行個別權利事項爭議的程序(勞資爭議處理法)都很麻煩,而且就爭議金額來說,不是太高調解員都會極力想促成你們和解,因為這種事沒人想拖。
2013-11-10 17:51:58 補充:
若有僱用事實,但無法舉證正確就職日期,這樣你們不見得比較有利喔。
Poppy avatar
By Poppy
at 2013-11-09T01:51
如果是服務於四人以下的公司,就屬於「自願投保」的範圍,
也就是老闆可以幫你投保勞保、也可以不幫你投保勞保。
都是合法的
你叔叔索討20幾萬,是因為買賣未收款做結帳的事嗎?
這點要釐清楚,如果雙方有簽切結書,就是最好的佐證
在調解會上,就舉證說明,證據、證人就是最有利的說明
調解不成的話,等告到法院,還是會被要求再調解
法院核定之民事調解,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調解之流程迅速簡單,可節省當事人因訴訟浪費時間。
*************************** 律師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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