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親與多位兒女.棄養父親66歲 - 開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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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是單親家庭.家中有母親54歲.妹妹已經離婚26歲.姪子2歲.我30歲.母親在朋友介紹下與當時62歲的阿伯一起開店..日子一長.母親就與阿伯交往..4年後才知道說阿伯是被他老婆與多位兒女棄養..房地產也過給老婆後就被老婆提出離婚要求..他也盡到老公與父親的責任把多位兒女養育到大學..不過答應離婚要求後..馬上把阿伯趕出家.這麼多年都未關心養育父親..因為阿伯與媽媽在一起.日子久我們也把阿伯當成父親看待..請問阿伯可以告他家人棄養父親今年66歲了..請幫助我們向阿伯家人要求合理的養育..所有的東西都付出給前妻及兒女後就趕出門了..阿伯現在改如何做呢.
請個位大大幫忙一下..好心有好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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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他就覺得不平..對我們也想要做些事補償..我們非親非故..而他老婆與多位兒女..他就是想通才請我幫他問要如何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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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kylar Davis avatarSkylar Davis2010-09-12
阿伯可以到法院提告
遺棄 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據民法第1115條規定有其順序,直系血親卑親屬也就是子女扶養父母親,是理所當然天經地義的事。
也是社會上倫常道德所遵行的一個規範;
民法1117條規定,受扶養的要件是:「不能維持生活,並且無謀生能力。」
不過,若父母本身還有謀生能力 ,成年子女還是得要盡扶養義務。
民法1118條規定,假設子女自己都沒有謀生能力,也不代表子女可以免除對父母扶養的義務。
刑法也明訂,遺棄屬公訴罪=非告訴乃論,所以無論當事人或其家屬是否要徹銷告訴,檢警單位一旦發現有犯罪,就可依職權調查偵辦,司法單位會依法偵察結果作為審判依據。
刑法294條,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而遺棄或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Zora avatarZora2010-09-14
很多事情不能只是當方面只聽當事人所說的為準
我深信"可憐之人必有可恨之處"
再者阿伯他老人家自己都不要求了你又何必幫他出主意了
如果阿伯真的有意願要告他兒女是可以的
但應該只能告棄養吧!有很多法律扶助是不用錢的
你們可以上法律扶助網看看
至於他把財產過戶就沒有辦法要回了
因為當時是出於他自由意願之下所做的決定
不能說現在反悔了就想要回來
Isla avatarIsla2010-09-11
我想 你不必替阿伯打抱不平了 當時阿伯離婚他當下的想法 或許是想開了
如今他與你媽媽在一起 相處下來 你也當他是長輩了
兒女不顧他ㄉ父親 這跟他前妻教養小孩有關 我想阿伯的心裡或許 因為你們對他ㄉ好 感激在心 人生失與得 總是在念頭 提告只是增加煩惱與怨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