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理由被開除了 - 事業
By Ivy
at 2010-05-11T00:00
at 2010-05-11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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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餐飲店工作,因有人檢舉薪資太低,而勞委會有到店裡來,問薪水多少?老闆叫什麼名字?...後來拿了一張單子要我簽名,後來叫老板第二天到勞委會去,後來老板有被罰。而老闆對我說(我強烈懷疑是妳檢舉的),說那張單子是可以佐證當證據的,就教我明天開始現暫時不要去上班了。這樣我可以要求資遣費嗎?這算是正當解雇理由嗎?
Tags:
事業
All Comments
By Bethany
at 2010-05-12T12:41
at 2010-05-12T12:41
您老闆這樣的行為非常不恰當,在事實不明前隨意誣賴員工,就算真的是您去檢舉,依勞基法第74條 規定:
勞工發現事業單位違反本法及其他勞工法令規定時,得向雇主、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申訴。 雇主不得因勞工為前項申訴而予解僱、調職或其他不利之處分。
雇主違反此條可依勞基法第79條 再處二千元至二萬元罰緩 。
還有雇主除下列狀況外不得預告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勞基法第11條)
所以您的老闆此行為已經違反勞工法令,不是他開除您而是您開除他。
依勞基法第14條第6項 :
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您可以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並依勞基法第17條 向雇主要求資遣費。
有這些法令的保障,去跟雇主說明他該付您資遣費。
若他仍不依法行事,違反第17條不發給您資遣費,就依勞基法第78條 再處罰三萬元以下罰金 (就是新台幣九萬元)。
法律是保障懂得人
希望有幫到您
By Hedwig
at 2010-05-12T18:21
at 2010-05-12T18:21
By Ethan
at 2010-05-11T21:15
at 2010-05-11T21:15
答:可以要求資遣費或確認勞雇關係存在
這算是正當解雇理由嗎?
答:依下列勞動基準法 第 74 條之規定
雇主不得因勞工為發現事業單位違反本法及其他勞工法令規定
而向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申訴。
予解僱、調職或其他不利之處分。
勞動基準法
第 74 條 勞工發現事業單位違反本法及其他勞工法令規定時,
得向雇主、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申訴。
雇主不得因勞工為前項申訴而予解僱、調職或其他不利之處分。
第 79 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七條、第九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一
項、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
條第二項、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三
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
一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五十
九條、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六十八條、
第七十條或第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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