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沒理由被開除了 - 事業Ivy · 2010-05-11Table of ContentsPostCommentsRelated Posts在餐飲店工作,因有人檢舉薪資太低,而勞委會有到店裡來,問薪水多少?老闆叫什麼名字?...後來拿了一張單子要我簽名,後來叫老板第二天到勞委會去,後來老板有被罰。而老闆對我說(我強烈懷疑是妳檢舉的),說那張單子是可以佐證當證據的,就教我明天開始現暫時不要去上班了。這樣我可以要求資遣費嗎?這算是正當解雇理由嗎?事業All CommentsBethany2010-05-12版大您好您老闆這樣的行為非常不恰當,在事實不明前隨意誣賴員工,就算真的是您去檢舉,依勞基法第74條 規定:勞工發現事業單位違反本法及其他勞工法令規定時,得向雇主、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申訴。 雇主不得因勞工為前項申訴而予解僱、調職或其他不利之處分。雇主違反此條可依勞基法第79條 再處二千元至二萬元罰緩 。 還有雇主除下列狀況外不得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一、歇業或轉讓時。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勞基法第11條) 所以您的老闆此行為已經違反勞工法令,不是他開除您而是您開除他。依勞基法第14條第6項 :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您可以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並依勞基法第17條 向雇主要求資遣費。 有這些法令的保障,去跟雇主說明他該付您資遣費。若他仍不依法行事,違反第17條不發給您資遣費,就依勞基法第78條 再處罰三萬元以下罰金 (就是新台幣九萬元)。法律是保障懂得人希望有幫到您Hedwig2010-05-12可以讓他繼續被罰,他就更生氣.更想把你解雇,您這樣也有錢拿,這家店根本不能待.讓他罰更多,以後就知道這樣是不行的.Ethan2010-05-11這樣我可以要求資遣費嗎?答:可以要求資遣費或確認勞雇關係存在這算是正當解雇理由嗎?答:依下列勞動基準法 第 74 條之規定 雇主不得因勞工為發現事業單位違反本法及其他勞工法令規定 而向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申訴。 予解僱、調職或其他不利之處分。勞動基準法 第 74 條 勞工發現事業單位違反本法及其他勞工法令規定時,得向雇主、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申訴。雇主不得因勞工為前項申訴而予解僱、調職或其他不利之處分。第 79 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一、違反第七條、第九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一 項、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 條第二項、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三 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 一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五十 九條、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六十八條、 第七十條或第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者 。Related Posts有關國小美勞的一項課程如何解決肩膀很酸且肩膀緊緊?侯硐一日遊行程安排!急!急!20點大方贈送桃園到新竹薰衣草森林二級美甲師檢定…學多久才考的過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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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老闆這樣的行為非常不恰當,在事實不明前隨意誣賴員工,就算真的是您去檢舉,依勞基法第74條 規定:
勞工發現事業單位違反本法及其他勞工法令規定時,得向雇主、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申訴。 雇主不得因勞工為前項申訴而予解僱、調職或其他不利之處分。
雇主違反此條可依勞基法第79條 再處二千元至二萬元罰緩 。
還有雇主除下列狀況外不得預告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勞基法第11條)
所以您的老闆此行為已經違反勞工法令,不是他開除您而是您開除他。
依勞基法第14條第6項 :
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您可以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並依勞基法第17條 向雇主要求資遣費。
有這些法令的保障,去跟雇主說明他該付您資遣費。
若他仍不依法行事,違反第17條不發給您資遣費,就依勞基法第78條 再處罰三萬元以下罰金 (就是新台幣九萬元)。
法律是保障懂得人
希望有幫到您
答:可以要求資遣費或確認勞雇關係存在
這算是正當解雇理由嗎?
答:依下列勞動基準法 第 74 條之規定
雇主不得因勞工為發現事業單位違反本法及其他勞工法令規定
而向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申訴。
予解僱、調職或其他不利之處分。
勞動基準法
第 74 條 勞工發現事業單位違反本法及其他勞工法令規定時,
得向雇主、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申訴。
雇主不得因勞工為前項申訴而予解僱、調職或其他不利之處分。
第 79 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七條、第九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一
項、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
條第二項、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三
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
一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五十
九條、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六十八條、
第七十條或第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