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媽借了別人一筆錢可是對方欠38.9年並且說沒錢還,於是我們循法律途徑去向他追討向國稅局查出他有一筆土地和房子,於是向法院請求拍賣法院也已經叫地政事務所成測量但是這段期間他因病去世了,法院只好先發給我們一張債權憑証重點是他的幾個兒子都已經辦好了拋棄繼承,但是他的兒子還是繼續住在那間房子並且在開店做生意沒有因此而搬走實在很不合理,請問要向法院寫那一些文或是狀紙?可以讓法院去強制執行這筆土地和房子好讓我媽可以得到一些補償~謝謝
法律問題再來要如何做 - 開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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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確定是否真的已拋棄繼承
如確定以拋棄繼承
當然債務就不及於其繼承人
其繼承會拋棄繼承
而被繼承人的名下還有土地房子(不知是否值錢)
依常理而論
繼承人會拋棄繼承
顯見可能債務大於繼承之財產
如果你媽當時沒有對債務人作不動產之抵押設定
可能就失去優先償還順位之優勢
現在有債權憑證也查出債務人有不動產
就趕快向法院提出強制執行
以確保你自身之權益
如有疏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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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就是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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