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信自己..讓自己當自己的靠山! - 市集
By Zora
at 2007-05-05T03:01
at 2007-05-05T03:01
Table of Contents
非常感謝macky大大的分享。
我也不是專家,所以遇到法律問題的時候一定要去問問法律專家(law版不錯)。
以下是個人見解,不一定對;給大家當個參考就好。
就親友們的經驗(其中有擺攤的、有做毛線衣寄賣的、有做原住民工藝的..etc)
用"商業登記法"的觀念來處理就可以避免大部分的法律問題。
而"網路拍賣"方面,(我個人覺得比較嚴苛),
無論是不是手工藝or營業額六萬元以下,於法都要去辦登記(e-seller有分享)。
雖然法條是說網拍六萬以上才有繳不繳稅的定義(據說要改成八萬了),
但法條讀起來是連"賣二手貨"也要去登記。
ex.所以我那作原住民工藝的親友放棄網路拍賣了...
她賣一年都不見得抵得過稅收的增加金額...
"店面"方面,法條上是寫"固定的營業場所",
寄賣算不算固定?←也許這個是模糊地帶.....
(就我們的觀點當然不算啦..老闆說不給寄就不能賣啦....)
ex.做毛線衣的親友請服飾店寄賣,不過沒有固定(打得完才有得賣呀)...
十幾年來都沒有遇到過問題....
而攤販方面,於商業法是不用登記的。
但從另一個法規來看,土地使用是必須向土地管理的機關申請
所以固定式攤販還是要向鎮公所或鄉公所申請使用並付費←大部分的觀光夜市是就是降。
對我們而言,有市集活動的時候,申請使用的部分主辦單位已經去負責了;
所以我們只要繳場租或保證金就好。
而流動式的呢?因為沒有商業登記也沒有土地租用←警察盃盃可以取締....
跟店家租騎樓呢?這裡也是模糊地帶。
我的解讀是:如果騎樓是行人用的(ex屈臣氏的門口)那就算違法←警察盃盃可以抓。
如果是店家的(ex有些小吃店面會擺得比較裡面,門口給人租)←那你繳租金就好。
總的來說,
macky大大說的"自行設計製作進而販售(網路&店面):都是要依法登記的",是正確的。
↑
有點嚴過頭的法律寫:要登記
↑↑
固定的營業場所:要登記
至於我們最關心的寄賣跟市集活動,也許單純的看成商業登記法的範疇就好。
回到最初的原點:家人不支持並提出種種疑難...
我想,就當做他們是品管好了。法律不法律的聽專家說的就好。
也許上述的有錯誤、缺失,不過我想,
讓這個版就走回創意市集的風格:專心於創意、專心於夢想~
法律的問題就到法律版問比較好...
※ 引述《macky (漾晴。項鍊)》之銘言:
: ※ 引述《youngjay224 (我找到你啦~~)》之銘言:
: : 既然第一篇文章提到家母說的"營利事業登記",
: : 在此提供版友們相關資料,如果不幸遇到一樣的衝突時,
: : 可以"於法有理"。
: : 商業登記法第4條規定各款小規模商業定義如后︰
: : 1、攤販依臺北市攤販管理規則規定,係指市場以外之攤販。
: : 一般而言,攤販之經營處所並無固定門牌。
: : 2、家庭農、林、漁、牧業、手工業,依商業登記法施行細則第2條規定,
: : 係以自任操作或雖僱用員工而仍以自己操作為主者為限。
: : 3、小規模營業標準依商業登記法施行細則第3條規定,係指每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課徵
: : 起徵點者而言。其認定標準請逕洽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所轄各地稽徵所(分局)。
: : 因此,只要符合上述標準之一,即為小規模商業,得免依商業登記法辦登記。
: : 我想,大部分的都是"手工業"吧...XD
: ㄜ...依稀記得當初詢問國稅局相關問題時....
: 她說"手工業"指得是家庭代工、縫紉等等
: 如果是自行設計製作進而販售(網路&店面)
: 都是要依法登記的
: 不過我常常覺得自己和家庭代工沒啥兩樣...>.<
: 還要絞盡腦汁思考一堆東西
自行設計製作進而販售(網路&店面)
: 都是要依法登記的
--
我也不是專家,所以遇到法律問題的時候一定要去問問法律專家(law版不錯)。
以下是個人見解,不一定對;給大家當個參考就好。
就親友們的經驗(其中有擺攤的、有做毛線衣寄賣的、有做原住民工藝的..etc)
用"商業登記法"的觀念來處理就可以避免大部分的法律問題。
而"網路拍賣"方面,(我個人覺得比較嚴苛),
無論是不是手工藝or營業額六萬元以下,於法都要去辦登記(e-seller有分享)。
雖然法條是說網拍六萬以上才有繳不繳稅的定義(據說要改成八萬了),
但法條讀起來是連"賣二手貨"也要去登記。
ex.所以我那作原住民工藝的親友放棄網路拍賣了...
她賣一年都不見得抵得過稅收的增加金額...
"店面"方面,法條上是寫"固定的營業場所",
寄賣算不算固定?←也許這個是模糊地帶.....
(就我們的觀點當然不算啦..老闆說不給寄就不能賣啦....)
ex.做毛線衣的親友請服飾店寄賣,不過沒有固定(打得完才有得賣呀)...
十幾年來都沒有遇到過問題....
而攤販方面,於商業法是不用登記的。
但從另一個法規來看,土地使用是必須向土地管理的機關申請
所以固定式攤販還是要向鎮公所或鄉公所申請使用並付費←大部分的觀光夜市是就是降。
對我們而言,有市集活動的時候,申請使用的部分主辦單位已經去負責了;
所以我們只要繳場租或保證金就好。
而流動式的呢?因為沒有商業登記也沒有土地租用←警察盃盃可以取締....
跟店家租騎樓呢?這裡也是模糊地帶。
我的解讀是:如果騎樓是行人用的(ex屈臣氏的門口)那就算違法←警察盃盃可以抓。
如果是店家的(ex有些小吃店面會擺得比較裡面,門口給人租)←那你繳租金就好。
總的來說,
macky大大說的"自行設計製作進而販售(網路&店面):都是要依法登記的",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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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點嚴過頭的法律寫:要登記
↑↑
固定的營業場所:要登記
至於我們最關心的寄賣跟市集活動,也許單純的看成商業登記法的範疇就好。
回到最初的原點:家人不支持並提出種種疑難...
我想,就當做他們是品管好了。法律不法律的聽專家說的就好。
也許上述的有錯誤、缺失,不過我想,
讓這個版就走回創意市集的風格:專心於創意、專心於夢想~
法律的問題就到法律版問比較好...
※ 引述《macky (漾晴。項鍊)》之銘言:
: ※ 引述《youngjay224 (我找到你啦~~)》之銘言:
: : 既然第一篇文章提到家母說的"營利事業登記",
: : 在此提供版友們相關資料,如果不幸遇到一樣的衝突時,
: : 可以"於法有理"。
: : 商業登記法第4條規定各款小規模商業定義如后︰
: : 1、攤販依臺北市攤販管理規則規定,係指市場以外之攤販。
: : 一般而言,攤販之經營處所並無固定門牌。
: : 2、家庭農、林、漁、牧業、手工業,依商業登記法施行細則第2條規定,
: : 係以自任操作或雖僱用員工而仍以自己操作為主者為限。
: : 3、小規模營業標準依商業登記法施行細則第3條規定,係指每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課徵
: : 起徵點者而言。其認定標準請逕洽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所轄各地稽徵所(分局)。
: : 因此,只要符合上述標準之一,即為小規模商業,得免依商業登記法辦登記。
: : 我想,大部分的都是"手工業"吧...XD
: ㄜ...依稀記得當初詢問國稅局相關問題時....
: 她說"手工業"指得是家庭代工、縫紉等等
: 如果是自行設計製作進而販售(網路&店面)
: 都是要依法登記的
: 不過我常常覺得自己和家庭代工沒啥兩樣...>.<
: 還要絞盡腦汁思考一堆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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