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股東資金方面的問題 - 開店
By Una
at 2011-03-10T00:00
at 2011-03-10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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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與二位朋友合夥開店分十股:朋友二人各占二股我一人六股
最近因店內資金不足所以我提出增資
但兩位的意願並不高,
目前我自己已經借五萬給店內使用了
但問題也是沒解決
想請問
這樣的問題我該如何處理?
可以給我有幾個方案參考嗎?
若只有我一人增資那股份又要怎算?
還是他們可以賣股份那價值又該怎算?
已更新項目:
現在的狀況:兩位朋友無與我溝通下兩人自行只認同一股增資一萬(原本是一股兩萬)
而我現在出資金金額為十萬那股份我要怎麼算ㄚ,
最近因店內資金不足所以我提出增資
但兩位的意願並不高,
目前我自己已經借五萬給店內使用了
但問題也是沒解決
想請問
這樣的問題我該如何處理?
可以給我有幾個方案參考嗎?
若只有我一人增資那股份又要怎算?
還是他們可以賣股份那價值又該怎算?
已更新項目:
現在的狀況:兩位朋友無與我溝通下兩人自行只認同一股增資一萬(原本是一股兩萬)
而我現在出資金金額為十萬那股份我要怎麼算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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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By Carolina Franco
at 2011-03-13T07:42
at 2011-03-13T07:42
2011-03-20 09:20:43 補充:
可以協商將B&C各所增提一萬元、及A所增提五萬元列為公司「暫借款」
入帳;或在合夥契約上書明:「增資金額訂○萬元、每股一萬元,由股東分
別認購。」,然後於合夥契約書加載各股東所持股份即可。
2011-03-20 09:20:45 補充:
可以協商將B&C各所增提一萬元、及A所增提五萬元列為公司「暫借款」
入帳;或在合夥契約上書明:「增資金額訂○萬元、每股一萬元,由股東分
別認購。」,然後於合夥契約書加載各股東所持股份即可。
By Doris
at 2011-03-11T02:09
at 2011-03-11T02:09
稱合夥者,謂二人以上互約出資以經營共同事業之契約。
前項出資,得為金錢或其他財產權,或以勞務、信用或其他利益代之。
金錢以外之出資,應估定價額為其出資額。未經估定者,以他合夥人之平均出資額視為其出資額。
第六百六十八條 (合夥財產之公同共有)
各合夥人之出資及其他合夥財產,為合夥人全體之公同共有。
第六百七十六條 (決算及損益分配之時期)
合夥之決算及分配利益,除契約另有訂定外,應於每屆事務年度終為之。
第六百七十七條 (損益分配之成數)
分配損益之成數,未經約定者,按照各合夥人出資額之比例定之。
僅就利益或僅就損失所定之分配成數,視為損益共通之分配成數。
以勞務為出資之合夥人,除契約另有訂定外,不受損失之分配。
第六百八十條 (委任規定之準用)
第五百三十七條至第五百四十六條關於委任之規定,於合夥人之執行合夥事務準用之。
第六百八十一條 (合夥人之補充連帶責任)
合夥財產不足清償合夥之債務時,各合夥人對於不足之額,連帶負其責任。
第六百八十二條 (合夥財產分析與抵銷之禁止)
合夥人於合夥清算前,不得請求合夥財產之分析。
對於合夥負有債務者,不得以其對於任何合夥人之債權與其所負之債務抵銷。
第六百八十三條 (股份轉讓之限制)
合夥人非經他合夥人全體之同意,不得將自己之股份轉讓於第三人。但轉讓於他合夥人者,不在此限。
第六百八十四條 (債權人代位權行使之限制)
合夥人之債權人,於合夥存續期間內,就該合夥人對於合夥之權利,不得代位行使。但利益分配請求權,不在此限。
第六百八十五條 (合夥人股份之扣押及其效力)
合夥人之債權人,就該合夥人之股份,得聲請扣押。
前項扣押實施後兩個月內,如該合夥人未對於債權人清償或提供相當之擔保者,自扣押時起,對該合夥人發生退夥之效力。
第六百八十六條 (合夥人之聲明退夥 )
合夥未定有存續期間,或經訂明以合夥人中一人之終身,為其存續期間者,各合夥人得聲明退夥,但應於兩個月前通知他合夥人。
前項退夥,不得於退夥有不利於合夥事務之時期為之。
合夥縱定有存續期間,如合夥人有非可歸責於自己之重大事由,仍得聲明退夥,不受前二項規定之限制。
第六百八十七條 (法定退夥事由)
合夥人除依前二條規定退夥外,因左列事項之一而退夥:
一、合夥人死亡者。但契約訂明其繼承人得繼承者,不在此限。
二、合夥人受破產或禁治產之宣告者。
三、合夥人經開除者。
第六百八十八條 (合夥人之開除)
合夥人之開除,以有正當理由為限。
前項開除,應以他合夥人全體之同意為之。並應通知被開除之合夥人。
第六百八十九條 (退夥之結算與股份之抵還)
退夥人與他合夥人間之結算,應以退夥時合夥財產之狀況為準。
退夥人之股份,不問其出資之種類,得由合夥以金錢抵還之。
合夥事務,於退夥時尚未了結者,於了結後計算,並分配其損益
第六百九十條 (退夥人之責任)
合夥人退夥後,對於其退夥前合夥所負之債務,仍應負責。
第六百九十二條 (合夥之解散)
合夥因左列事項之一而解散:
一、合夥存續期限屆滿者。
二、合夥人全體同意解散者。
三、合夥之目的事業已完成或不能完成者。
第六百九十三條 (不定期繼續合夥契約)
合夥所定期限屆滿後,合夥人仍繼續其事務者,視為以不定期限繼續合夥契約。
第六百九十四條 (清算人之選任)
合夥解散後,其清算由合夥人全體或由其所選任之清算人為之。
前項清算人之選任,以合夥人全體之過半數決之。
第六百九十五條 (清算之執行及決議)
數人為清算人時,關於清算之決議,應以過半數行之。
第六百九十六條 (清算人之辭任與解任)
以合夥契約,選任合夥人中一人或數人為清算人者,適用第六百七十四條之規定。
第六百九十七條 (清償債務與返還出資)
合夥財產,應先清償合夥之債務。其債務未至清償期,或在訴訟中者,應將其清償所必需之數額,由合夥財產中劃出保留之。
依前項清償債務,或劃出必需之數額後,其賸餘財產應返還各合夥人金錢或其他財產權之出資。
金錢以外財產權之出資,應以出資時之價額返還之。
為清償債務及返還合夥人之出資,應於必要限度內,將合夥財產變為金錢。
第六百九十八條 (出資額之比例返還)
合夥財產,不足返還各合夥人之出資者,按照各合夥人出資額之比例返還之。
第六百九十九條 (剩餘財產之分配)
合夥財產,清償合夥債務及返還各合夥人出資後,尚有賸餘者,按各合夥人應受分配利益之成數分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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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11-03-10T22:13
at 2011-03-10T22:13
還是指私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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