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理賠!!對方以提告!!! - 事業
By Charlie
at 2011-02-25T00:00
at 2011-02-25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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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去年跟一台直行車相撞!當時我送飲料違規迴轉!肇事責任應該是9:1!對方腳踝骨折打鋼釘!最近調解對方一開始開價60萬,可是我是單親低收,不可能負的起這龐大的金額,車禍發生後我也都沒有去看對方!對方現在相當的生氣!!!後來對方改30幾萬!可是我老闆根本不想付那麼多錢!!!至今已經調解3次了!!!我感覺對方越來越生氣了!!!對方說的金額都有單據!!!請問一下...
1.雖然是我肇事,可是我是幫店裡外送!!!雇主真的不用幫我負當一些民事責任嗎?
2.我現在可以做什麼事當作補償?
3.萬一對方告我,我有勝算嗎?
4.對方有提到民法188條,請問民法188條是什麼意思?
5.因為他的工作已經辭掉了(因為需要搬重物)如果腳好了,但是鋼釘還在(一年後需拔除)萬一他找不到工作我還須要賠償的工作損失嗎?(至今已經半年多了,快要拔鋼釘了)
6.對方已提告!!!是不是一定要他答應和解!!!我才沒有刑事責任??
已更新項目:
我晚上騎公司車外送飲料,因為地點在對向車道,我只好直接跨越雙黃線迴轉,對向車道當時在停紅綠燈,我當時並未停車查看對向是否有機車,我就直接騎出來,就撞到了!因為我是第一次發生這種事,沒有經驗!事後店裡的人也沒有教我該如何做!我也沒有去醫院看對方!(對方好像住院約一個星期)後來開始調解,我的雇主一開始只說5萬,(對方的腳踝骨頭斷裂打鋼釘跟鋼絲)調解三次過後,對方說他從事故發生後的生活醫藥費都是借來的(已借17萬了)後來老闆只願意賠15萬他說金額太高不能接受!對方也說15萬太低連借的錢也還不了! 以上就是事情發生經過
1.雖然是我肇事,可是我是幫店裡外送!!!雇主真的不用幫我負當一些民事責任嗎?
2.我現在可以做什麼事當作補償?
3.萬一對方告我,我有勝算嗎?
4.對方有提到民法188條,請問民法188條是什麼意思?
5.因為他的工作已經辭掉了(因為需要搬重物)如果腳好了,但是鋼釘還在(一年後需拔除)萬一他找不到工作我還須要賠償的工作損失嗎?(至今已經半年多了,快要拔鋼釘了)
6.對方已提告!!!是不是一定要他答應和解!!!我才沒有刑事責任??
已更新項目:
我晚上騎公司車外送飲料,因為地點在對向車道,我只好直接跨越雙黃線迴轉,對向車道當時在停紅綠燈,我當時並未停車查看對向是否有機車,我就直接騎出來,就撞到了!因為我是第一次發生這種事,沒有經驗!事後店裡的人也沒有教我該如何做!我也沒有去醫院看對方!(對方好像住院約一個星期)後來開始調解,我的雇主一開始只說5萬,(對方的腳踝骨頭斷裂打鋼釘跟鋼絲)調解三次過後,對方說他從事故發生後的生活醫藥費都是借來的(已借17萬了)後來老闆只願意賠15萬他說金額太高不能接受!對方也說15萬太低連借的錢也還不了! 以上就是事情發生經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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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By Liam
at 2011-02-25T14:53
at 2011-02-25T14:53
By Regina
at 2011-02-26T04:23
at 2011-02-26T04:23
看了很多諮詢網站最後還是懵懵懂懂
後來在親友的介紹下認識
TW119台灣交通事故諮詢有限公司的律師
聽我口述事件的經過跟目前處理的情況
幫我擬定了和解書的內容,並協助我幫理保險的理賠金
而且保險金很快就拿到了
真的很方便不用自己在那搞半天還漏東漏西的
而且還依據我的問題幫我追加許多應有的賠償
例如精神賠償等等…
原來有專業人士的協助處理車禍是這麼簡單的一件事
和解賠償都能順利達成目標跟期待
http://migre.me/qCszp?i
By Mary
at 2011-02-27T06:18
at 2011-02-27T06:18
站在道義的立場,好雇主當然會幫忙負擔全部或一部分的責任,但是不好的雇主也許會撇清責任,避之唯恐不及,幫不幫忙全在雇主的一念之間,不過依照民法188條,受害人有權直接先向雇主來求償,所以雇主的責任是跑不掉的。
2.我現在可以做什麼事當作補償?
其實有些事情早做的效果最好,例如帶個果籃或雞精之類的禮物到醫院關心對方,對方看你有誠意,也許只會要你賠償醫藥費而已,但是你說『車禍發生後我也都沒有去看對方!對方現在相當的生氣!!!』,這樣看來,錯誤已經很難挽回了,如果你能放下身段去向對方認錯(利用下跪、磕頭、流眼淚、跟對方說明你的家境也不好....等等方式),也許還有一絲機會。
3.萬一對方告我,我有勝算嗎?
有,但是趨近於0.......
4.對方有提到民法188條,請問民法188條是什麼意思?
民法188條規定
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
如被害人依前項但書之規定,不能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其聲請,得斟酌僱用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僱用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
僱用人賠償損害時,對於為侵權行為之受僱人,有求償權。
大意就是:雇主(老闆)一般來說是經濟上較強的人,所以被害人比較容易要得到錢。而受僱人(員工)通常經濟實力比較弱,萬一受僱人(員工)沒錢可以賠,被害人也可以直接向雇主(老闆)來求償,先獲得賠償。而讓雇主(老闆)慢慢的去向受僱人(員工)求償,例如扣薪水。
5.因為他的工作已經辭掉了(因為需要搬重物)如果腳好了,但是鋼釘還在(一年後需拔除)萬一他找不到工作我還須要賠償的工作損失嗎?(至今已經半年多了,快要拔鋼釘了)
這個要看法官怎麼判,如果對方情況不嚴重,還有能力工作,應該就不用,反之可能就要。
6.對方已提告!!!是不是一定要他答應和解!!!我才沒有刑事責任??
是,這是屬於告訴乃論,對方願意和解撤銷告訴就沒事,反之就有刑事責任。
By Wallis
at 2011-02-27T06:29
at 2011-02-27T06:29
By Andrew
at 2011-02-27T08:19
at 2011-02-27T08:19
而188條的相關規定主要是除了向你求償以外,也請求法院准許向你的雇主請求連帶責任的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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