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舍出租違法使用 - 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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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已存在之農舍改為出租予他人,且未作為農業使用,例如開小吃店、做服務處時,當被稽查時,是否違法?若違法,罰則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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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ph Bay avatarDaph Bay2010-11-23
版主您好
1.首先導正你對農舍定義上的思維...
按農舍係因農地的存在附屬於使用..並不
會有農舍而無農地的情形..
除非係因特殊因素造成的地與舍分屬不同
人所有的特朱狀況
2.農舍既然已經存在.把房屋租給他人做營業
等使用..會存在兩種狀況
一.因為房屋係屬農舍..所以不能辦農業經
營以外的營業執照..這是承租人自己要
注意和認可的地方
二.農舍租人做非農舍使用.法理上屬於違
規「超限使用 」.經管機關可以取締和
要求改回。並於逾期未改回者處以罰
款!
3.但從實際面來看!只要農舍主人戶籍還在
裡面.況且主管機關並不知道這是誰的房屋
..究竟是出租還是自己經營恐舉證取締不
易。也沒那嫌功夫逐間去查的積極性!
舉例來說..有出租給他人做土雞城..但究
竟是屋主自營﹝農地養雞自己出售 ﹞..
還是別人做經營?管理機關不容易了解..
除非有人故意舉報 ...或招牌營業過分擴
張... 否則真正被取締的案件..真的非常
非常少...供您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