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競業禁止"相關問題 - 創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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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Thomas
at 2013-09-22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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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遇到相關的法律問題
希望在知識+能有了解法律的專業人士為我解惑
先前簽訂了一張合約書
姑且先稱簽定人為乙方 另則甲方
甲/乙方為合夥人(同為創業老闆)
合約書裡有一條競業禁止規定:
1.限定乙方日後不得在某縣市內經營"指定行業",是否有理?
2.甲/乙雙方同為創業合夥人,並無雇傭關係,可以以競業禁止限定?
3.同為經營百貨業,雙方並無所謂"技術機密"問題,限定有理?
4.合約書中的競業禁止問題是否違反憲法-受益權-工作權?
5.此合約書經一審判決,法官認為可行,是否可提"國家賠償",因為此判決損害民眾權利?
6.會覺得此條不公的原因不外乎是看到書中提到"憲法採直接保障主義",不得以法律限訂之?
請了解相關法律的人士解惑,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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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網路上找到相關資料,並一一反駁
競業禁止條款是否有效,必須審酌:
(一)該約定是否以雇主營業秘密之保護,或防止客戶與交易對象被奪取為目的
A:同為雇主,談合營業秘密?皆經營百貨銷售業,怎麼界定"防止客戶與交易對象被奪取為目的"
(二)勞工離職前之職務及地位,能否知悉或蒐集客戶及交易對象等雇主之營業秘密
A:同為創業合夥人,並無所謂的"雇傭關係"
(三)限制勞工就業之對象、期間、區域及職業活動,是否在合理範疇
A:同為創業合夥人,並無所謂的"雇傭關係",此限制是否危及憲法所保障的基本人權?
況且憲法-受益權-工作權 與生存權乃息息相關的經濟權利?
(四)雇主有無給予離職勞工一定財產作為競業禁止之對價等項,作為判斷之依據。但是對於第(四)點,部份實務見解有質疑其是否為競業禁止條款的有效要件,而僅認為是判斷違約金是否過高的基準。
A:合約書其中一條是有關"競業禁止"規定,其中並無所謂的一定柴產作為賠償
請給予指教
已更新項目:
"憲法保障受益權、工作權與生存權,但以不侵犯他人應有的權益為前提,侵犯到他人權益,當然可以以法律予以適當限制。"
但是我認為...多年前為合夥開業,同為老闆,職業競爭方面為銷售競爭,並無所謂侵犯他人權力行為,況且競業時間並無限制,如此限制是否有理?
2 個已更新項目:
"工作權之意義主要有二者:職業自由權(自由權)與工作請求
權(社會權)。" -劉建宏(2003)。基本權各論基礎講座<七>工作權。法學講座
合約內附競業禁止相關規定,無時間限制(永久),有地區(縣市)限制,並附違者罰款2000萬完整,
既然工作權保障選擇職業自由權,那為何競業成立?
3 個已更新項目:
"憲法保障的工作權是在無任何不平等下同意而在不影響他人權益下行使。"
1.雖簽定合約當下"無任何不平等下同意",但簽定當時簽定方並無充足資源下所簽定
2."不影響他人權益下行使",銷售方面的生意競爭是看個人本事決定其生意上所帶來的相關利益,
認為此生意上所帶來的利益差異應該無關影響他人權益下行使吧?
4 個已更新項目:
非常感謝各位的熱心解惑^0^
Tags: 創業

All Comments

Eden avatar
By Eden
at 2013-09-23T05:52
以下為個人見解!
依照您文中所述。基於合約精神,本合約應屬有效!~
理由為以下:
本約兩造並非雇傭關係,為合夥關係,並無存在於地位不平等或任何不得已狀態下簽署,意即合約簽署在兩造合意的狀態下簽署,除非合約中有違反民刑法之情事。
始得推翻該違反之部分。
兩造已拆夥,自是應遵造合約中彼此約束事項。
競業禁止僅是名詞,並非僅存於雇傭關係中,
其概括意思包含兩造分開後彼此須約定之事,而約定之事需合法公平。
任何合約中不論用何種名詞示意,皆屬於競業禁止範疇。
不須被名詞給拘泥。
營業機密為企業生存之鑰,您舉百貨,或許是在於量與價的平衡還是消費進出貨
的準則。無論是有無簽訂合約,皆有遵守必要,洩漏方恐有背信...等相關刑責,
而被洩漏方倘提出相關損害賠償實據時,院方如認可時,
洩漏方就必須負起賠償責任。
您提到違憲,當然不違憲,因為並無剝奪您的工作權,因為合約在合意下簽署。
又是兩造合意拆夥,當然不存在剝奪問題。
憲法保障的工作權是在無任何不平等下同意而在不影響他人權益下行使。
看了看文中。。。=====
您可以請法院裁決的是:將競業禁止縮小~
一 將禁止範圍縮小,因為即使是百貨業非得整縣市來限制。
二 將時間縮短。
您只能從這兩方面努力,至於國賠問題,無須多想!~~
2013-09-23 15:27:21 補充:
基本上,基於合約自由,此合約本身需要遵守,不然失去了合約精神。
要是簽署合約可以因日後影響自身的利益而有所後悔,那世界就亂了。
"可以申訴的是內容的合法公平合理性,違者,院方可以取消該約束或者調整。"
其實類似這種會"成立"的合約案,爭議的都是內容。
所以,最後我的文中不是說,您可以從"時間與範圍"著手...
您補文中,似乎已過多年,那應該就這點去申訴才對。
以公平合理性來闡述。
請法院裁量時間與地區,應該會獲得您想要的。
Brianna avatar
By Brianna
at 2013-09-22T19:59
>這家不錯 lv333。cC買幾次啦真的一樣
凱僧勓俞勹
Dora avatar
By Dora
at 2013-09-22T07:06
>這家不錯*****買幾次啦真的一樣
冘俧冄匠
Sarah avatar
By Sarah
at 2013-09-25T14:49
>這家不錯*****買幾次啦真的一樣
义俗厍価
Brianna avatar
By Brianna
at 2013-09-25T22:13
看一件事是否合理,要以第三者立場,而不是以當事者直觀來判斷
甲/乙方為合夥人,甲方為經營者,限制乙方「你」,不得經營相同事業。如果你是甲方經營者,你會讓乙方另開一間相同的事業,與你競爭營業利益嗎?合資事業要與你分享利益,對方另享其獨資事業全部利益,對你而言公平嗎?如果可以,請問對方會專心於合資事業還是自己的獨資事業?自己有能力獨資經營又何必與他人合夥將利潤與他人分享
就事業經營上,合夥人之間當然要討論、協商事業經營方針,包括進退貨、經營策略、廣告文宣、營業利益分配。合夥人之間知己知彼,當然應受到法律保護與限制,合夥人之間必須公平、公正、公開,不能有不對等對待。另設獨資事業等同對抗合夥事業,在與合夥事業競爭利益,對另一方來說當然屬不公平對待,競業禁止當然成立
勞雇之間,如果該受雇勞工因職務關係,知悉僱主技術上、營業上秘密,私自將該技術或營業資料告訴其他同業,造成該僱主營業損失,對該雇主合理嗎?法律當然要保護該僱主,員工當然要有所限制,對此類員工,競業禁止當然成立
憲法保障受益權、工作權與生存權,但以不侵犯他人應有的權益為前提,侵犯到他人權益,當然可以以法律予以適當限制。所以,公司在制定競業禁止條款時,應考慮時間區隔、地域區隔、職務區隔、補償措施等等,且須透過法院審理,判定是否構成違反敬業禁止之侵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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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居住在桃園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