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加盟競業條款~ - 創業
By Oscar
at 2012-04-16T00:00
at 2012-04-16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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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約內容有說於合約停止後一年內,不得投資.參與.教導.受僱或合夥經營類似的商店.否則須給付懲罰性違約金,我本身是飲料加盟,想在期滿後自行創業,以飲料當副產品,這樣也是不行的嗎?如果負責人不是自己這樣可以嗎?條款有補充說契約終止後一年內都有約束的法律效力~請幫忙
All Comments
By Barb Cronin
at 2012-04-17T12:08
at 2012-04-17T12:08
一.勞資雙方於勞動契約中約定競業禁止條款現行法令並未禁止,惟依民法第二百四十七條之一第二款的規定,契約條款內容之約定,其情形如顯失公平者,該部份無效....換句話此契約是屬於有效契約,而其其情形如顯失公平者,該部份無效...此部分不是由你或對方(雇主)論定,而是透過司法論斷...所以我才會說""並非在此就可以得到你所要的正確解答""....至於~~~如果負責人不是自己這樣可以嗎?...若單單以契約內容你已違反合約內容>>>>合約內容有說於合約停止後一年內,不得投資.參與.教導.受僱或合夥經營類似的商店
二.法院就競業禁止條款是否有效之爭議所作出之判決,可歸納出下列衡量原則..
1、企業或雇主須有依競業禁止特約之保護利益存在。
2、勞工在原雇主之事業應有一定之職務或地位。
3、對勞工就業之對象、期間、區域或職業活動範圍,應有合理之範疇。
4、應有補償勞工因競業禁止損失之措施。
5、離職勞工之競業行為,是否具有背信或違反誠信原則之事實。」
基上,公司要求員工離職時簽訂「不得在他處從事同行或同職務工作」之問題,可依上開規定判別。 請自行斟酌上述其意後決定應如何做~~最後再重申一次此契約是屬於有效契約. 祝順心
By Adele
at 2012-04-17T19:22
at 2012-04-17T19:22
當然有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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