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合夥糾紛...請懂法律的人幫忙解惑... - 開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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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和B兩人合夥開一間小吃店
A提供人力和資金和技術
B提供資金(較多一點)
合開的店面商業類型是獨資登記A的名字
土地是用租的登記B的名字
兩人協議賺的前5/5分帳(私下協議沒有簽合約)
現在A和B鬧翻
A說要暫停休業不開店了
B執意要開店
請問 在法律上
若是B執意要開店,A可控告B嗎?
假如鬧到說要打官司的地步,哪方比較優勢?
請專人幫忙解惑...謝謝!!

All Comments

Hardy avatarHardy2013-01-05
A是名義上的負責人,B僅是隱性合夥人,在法律上對外以A說了算,對內B出的資金多於A,A似乎應該服從B之決定。剩下的就是舉證認諾的問題了,鬧僵了還是心平氣和坐下來談,多溝通解釋或許可化解誤會,真的沒法再合夥,好聚好散,帳目利益公平清算清楚,從此無瓜葛。
Suhail Hany avatarSuhail Hany2013-01-04
現在A和B鬧翻
A說要暫停休業不開店了
這就是終止合夥契約了
接著就是清算盈餘及損失
B要開就開
接下來,就是自己的營業
要完全自己負責,與合夥無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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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becca avatarRebecca2013-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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