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daimond (天荒地老)》之銘言:
: 1. 由公司名義聘請律師向A提出告訴 追回專利權
: 2. 拆夥
: 就這麼簡單
: 這是誠信的問題 A這樣做顯然已經違背合夥誠信原則 沒有道義就不需要在留情面
: A如果要主張這個專利是他庸有 他必須證明他是完全的創造人
: B如果要主張這個專利市公司所有 同樣必須證明這是兩個人一起研究的成果 不得被
: 侵權
: 這個A很囂張 我自己也是合夥 公司的商標權 專利權都是申請在公司名下(法人)
: 而不是我個人(自然人)名下 因為這是非常基本的道義問題
: 我看板友有要買回專利 要是我 我一毛都不會給你
: 這是屬於公司的資產 不是你個人 公司現階段不申請專利 不代表以後不申請專利
: 今天你合夥人沒有同意你單獨申請 你怎能自己偷偷來?
: 我是不清楚專利權法律問題 但我認為這個由公司聘請律師去處理 應該是拿的回
: 專利權 法官應該也會判賠專利申請費給A
: 但問題就是你能不能舉證這個專利是共同發明而不是A單獨發明
針對最後兩句關於專利權的結論~~
小弟這邊的認知有點不同~~若有誤請不吝指教~~
專利權的部分我想法官應該不會判賠有關於專利申請費補償的問題~~
主要應該是針對專利申請權的部分會有所著墨~~
因為爭執點應該會在於專利申請權是在於公司或是個人~~
所以會牽扯到"職務上發明"的情況,而非"共同發明"事由~~
公司只要舉證此發明係屬"職務上發明",並確認僱傭契約(專利法第7條)
一般大多有機會可以透過智財法院民事訴訟來確認專利申請權的歸屬~~
等到判決確定其專利申請權屬於公司與否~~
之後再經由舉發程序讓智慧財產局撤銷其專利(專利法第71條第3款)
並由公司再行申請,取得其專利權(請參照專利法第35條)
基於上述可以知道~~
假使合夥人A為公司員工且該發明確屬工作時所產生的發明~~
基本上這發明的專利申請權在法律上會屬於公司~~
所以在專利觀點上~~個人認為合夥人A其實是在吃公司豆腐~~
但是卻用人情面的方式在走漏洞~~
實質上可能造成公司權益的損害~~
假使我是公司股東~~其實我也不大認同吧~~
若意見有誤還請各位大大糾正~感謝
--
: 1. 由公司名義聘請律師向A提出告訴 追回專利權
: 2. 拆夥
: 就這麼簡單
: 這是誠信的問題 A這樣做顯然已經違背合夥誠信原則 沒有道義就不需要在留情面
: A如果要主張這個專利是他庸有 他必須證明他是完全的創造人
: B如果要主張這個專利市公司所有 同樣必須證明這是兩個人一起研究的成果 不得被
: 侵權
: 這個A很囂張 我自己也是合夥 公司的商標權 專利權都是申請在公司名下(法人)
: 而不是我個人(自然人)名下 因為這是非常基本的道義問題
: 我看板友有要買回專利 要是我 我一毛都不會給你
: 這是屬於公司的資產 不是你個人 公司現階段不申請專利 不代表以後不申請專利
: 今天你合夥人沒有同意你單獨申請 你怎能自己偷偷來?
: 我是不清楚專利權法律問題 但我認為這個由公司聘請律師去處理 應該是拿的回
: 專利權 法官應該也會判賠專利申請費給A
: 但問題就是你能不能舉證這個專利是共同發明而不是A單獨發明
針對最後兩句關於專利權的結論~~
小弟這邊的認知有點不同~~若有誤請不吝指教~~
專利權的部分我想法官應該不會判賠有關於專利申請費補償的問題~~
主要應該是針對專利申請權的部分會有所著墨~~
因為爭執點應該會在於專利申請權是在於公司或是個人~~
所以會牽扯到"職務上發明"的情況,而非"共同發明"事由~~
公司只要舉證此發明係屬"職務上發明",並確認僱傭契約(專利法第7條)
一般大多有機會可以透過智財法院民事訴訟來確認專利申請權的歸屬~~
等到判決確定其專利申請權屬於公司與否~~
之後再經由舉發程序讓智慧財產局撤銷其專利(專利法第71條第3款)
並由公司再行申請,取得其專利權(請參照專利法第35條)
基於上述可以知道~~
假使合夥人A為公司員工且該發明確屬工作時所產生的發明~~
基本上這發明的專利申請權在法律上會屬於公司~~
所以在專利觀點上~~個人認為合夥人A其實是在吃公司豆腐~~
但是卻用人情面的方式在走漏洞~~
實質上可能造成公司權益的損害~~
假使我是公司股東~~其實我也不大認同吧~~
若意見有誤還請各位大大糾正~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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