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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1加盟主這樣違法嗎?

Oliver#加盟#7-11

我想請問各位大大.如主題7-11加盟主這樣違法嗎? 我和我老公都是7-11月薪員工.我晚班.他大夜班.一天上班8小時.我月領19000不包括全勤<500>.而他領23500不包括全勤<1000>.我們月休都4天.多休1天.就多扣1天的錢包括全勤也扣掉.站櫃檯短溢超過50也扣.作廢發票不見也扣<發票金額多少扣多少>.賣場東西不見<較貴的東西.有點起來的那種>加盟主也會看多少大概去扣.這樣他是否犯法了ㄚ?我該怎麼作要回我的權益阿?我想請各位幫幫我…麻煩ㄌ….希望有好的解答Update:19000全500…多休一天多扣750+全勤500共1250 23500全1000…多休一天多扣904+全勤1000共1904

網友回覆 3

  1. Dinah

    你好月領 19000 全勤 500月領 23500 全勤 1000月休 4 天多休一天 就多扣 1 天的錢 - 看不懂,到底是扣一天還是扣兩天?沒有工作當然沒有工酬沒有上足月工時怎麼算 " 全勤 " 呢?雖說勞基法看似偏坦勞工,亦無此類規定凡工時工酬計算 皆由勞工與雇主於應徵用前就要先談好的勞基法規定 是 勞基法規定 到真正上法院 又是另外一回事遲到扣曠班扣請假扣就上述而言 該雇主並無犯任何過錯因為上班紀錄就是證明 - 你的確沒有工作就以下幾點短溢扣作廢發票不見扣錢不見扣期刊雜誌未退扣賣場東西不見扣這樣犯法嗎?如果是以上幾點 恭喜你 你可以很輕易的上勞工局檢舉該雇主因為短溢 雇主無法證明少錢是你"拿"走的作廢發票不見 雇主無法證明 作廢發票是你"拿"走的錢不見 雇主無法證明 錢是你"拿"走的期刊雜誌未退 是雇主自己於加盟契約上答應必須自行賠償公司的賣場東西不見扣 相同 雇主無法證明物品是你"拿"走的既然不是你拿走的 就法而言 任何人都無法扣留你的工資作為"賠償"上法院後 只有你可以依法告他而雇主完全無法無源 要告你偷竊也不是該如何要回你的權益?就目前景氣而言能做就是福能忍 暫時先騎驢找馬不能忍 就上勞工局舉發囉但在舉發之後你也會失去這個工作喔 - 如果這樣算是得到你的權益的話第二個方法比較簡單 就是打公司客服電話或者 直接找組長 或 比較熟識的長官 說如能表明並堅持要回被扣的部分的立場公司 "可能" 會考慮以"違約"(損害公司形象)與該家盟主解除合約喔也許很多人都以為公司想要大家的加盟金但其實也有不少人不曉得 公司更需要的是各位的 "違約金"就看你想要鬧多大囉上法院 叫媒體 還是只是小小的抱怨一下最後法院是人開的 法官是人做的非要走上法院前 請記得 回憶一下之前你們被扣的部分為什麼當時不去要回呢?之前是不是有做過任何承諾?雖然對方違反勞基法但是如果你們也 "默認"加盟主的行為 的話就沒有立場在法院上說 你們想要什麼東西了還有你們只能拿當月領到的薪資去做反應主要是要在領薪時確定你領的薪資沒問題既然前幾個月都這樣過來了 而你沒反應那就表示你默許了這樣的行為上法院法官也會問你喔 2010-07-11 17:09:16 補充:補充故言之前幾個月被扣的部分你完全不能要回任何一毛錢 2010-07-12 04:18:34 補充:就賠償問題與保管義務而言事實少部分確如油煎忘扛報紙所言但所謂責任與義務保管之確認不包括在收找銀現金短少與被竊盜之保險範圍內事實上 便利商店有保險 - 被搶 或 被偷 皆有保險理賠而保管店內資產之責任者義務在於店長 - 亦即負責人既然要開 24 h 的便利商店 既然要用人 就不能說我該賠的由你來負責 2010-07-12 04:21:06 補充:第一 雇主可以依狀況 隨時開除員工 但員工的權利呢?不能用 你可以選擇不用更不能說不能用 反正他會賠我錢 我就繼續用這樣問題是對誰造成的傷害較大?第二 雇主如果擔心短溢狀況沒人願意賠償 自己也不願賠 可以自己站第三 既然問題要搬上法院合理要求證據 亦即 可以證明物品之損失為被告人之故意 或 無意損害例如 被搶時 幫助搶犯搬運物品首先要看錄影帶 - 即可判斷 是否為搶犯所挾持? 或 與搶犯為同夥?如無法提出證據 請問在法庭之上可否用合理的懷疑作為證詞? 2010-07-12 04:23:50 補充:再說 負責保管的義務與交付的責任 義務職責之歸屬亦如上述再次強調上法院後 一切皆以證物為事實之呈述 2010-07-12 04:30:37 補充:所以 故者有云 - 用人不疑 疑人勿用亦即 提醒各位求職者 與 雇主小心求職陷阱 投資總有風險既然用了人 害怕此人會造成門市重大損失那你就按時 24 小時 裝好錄影帶既然害怕門市貨物遭人惡搞那你可以去買保險既然沒有任何證據可以指控他人的犯罪事實那為什麼要污賴別人害你呢?沒有人拿刀子逼你開便利商店 也沒有人拿刀子逼你要用誰啊 2010-07-13 22:38:25 補充:過失部分若依比例求償再沒有證據的狀況下很容易就被反控我見過許多加盟主被解約的下場不要說你有多少年經驗就不要有一天遇到 2010-07-14 12:20:57 補充:休假多扣的部分 建議上 勞委會 或 勞工局 檢舉請攜帶你的薪資袋 ( 或若有留存每月發薪袋亦可作為輔證 ) 2010-07-14 12:22:19 補充:不管做任何事都要小心不要存有一絲僥倖此地即是例證 2010-07-14 22:13:18 補充: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 2010-07-17 22:43:52 補充:Carry NEWS :閣下是店長吧過失,有些店長對於沒有證據的過失也是強加在工讀生身上的這跟入行多久當然沒關係,也當然要依法理情但 法規是死的且 法規不是我寫的我只是轉述,並與一些有意見的店長進行法理上的溝通至於你們與工讀生講不講感情 工讀生願不願意賠償 請問於我何甘呢 2010-07-17 22:45:02 補充:然工作原來都沒有責任嗎? 我請問你 負責人都不用負什麼責任嗎?只要把"責任"交給 "小朋友們" 就可以了?"有些店長們"只要負責 收錢? 這是哪門子生意呢?你們有些店長 Loss 天天在幹公司 A 錢, 所以就天天 A 工讀生錢這樣對嗎? 這就是專業嗎? 2010-07-17 22:45:15 補充:我說的並不難老實說,在超商比重較多的台北市就有 60 % 以上的店舖不管是全家 還是 7-11他們的店長是不扣任何薪資的 他們懂得法理但是他們的工讀生是比你想像中的還要負責任而有 40 % 的店長 就跟你一樣太過專業 依循傳統 分享學習更有 10 % 的店舖 在我的手上消失 ( 請自行想像吧 )過程簡單 而且一點都不複雜 ! 2010-07-17 22:47:33 補充:如果你還是一個走正道的店長 而不是邪道 - 旁門左道那你怎麼扣是你家的事 與我何甘?如果有"一些店長"看到你的意見 回家虐待工讀生那更不是我的罪過你要知道 專業 不是你這樣解釋的店長 不是只有你一個喔 2010-07-17 23:05:24 補充:閣下在板上亦屬資深故對閣下 "言重" 也是出於 "尊重"請把你的員工當家人 而不是當敵人如果有一天 你的小孩長大了到了別的地方工作 說好薪水 32000上滿一個月之後只領到 4000原因是 "不知為何 作帳時發現該班短少投庫金額"請問做父母的你 是否會想起 "責任感" 或 "銀行員" 這樣的話呢?

  2. Robert

    其實要看雇主好跟壞了 以前我記得 有的雇主真的東扣西扣的 遲到一天扣五百 東西少一毛錢也要你吐出來 多的卻不會給 所以到後來就找了要繼續升學當藉口離職了 結果是跑到家裡50公尺左右的711當大夜 嗯 老闆人好就是不一樣 監視器看都不看(除了第一天上班)除非東西被偷 過期品有忘了而被挑到也只唸一下後幾次都原價買下來自己吃 賣場東西不見 或者撩錢(100以上時)有時也不會叫我陪 遲到不扣錢月休6天彈性兩天(給員工臨時假用要放不放都隨便你)也就是共八天 月領27000真的好壞一切看雇主 好的雇主帶你上天堂..壞的嘛..住套房0.0 上班都帶筆電跟漫畫事情做完了就沒我的事了只剩下結帳

  3. Hedda

    牛肉麵大師所言多數表示贊同少數部分說一下自己看法店家交付總數100萬的貨與現金給您營業交易之用到交班時經清點卻只有99萬的貨+現金那短少一萬的貨與現金該由誰負責??便利店雇主不是24h都在營業場所現金與高單都是經清點交接後才發生短少那保管與交付之責任與義務該歸屬誰呢?雖無法證實是"你"拿走的但是你有責任與義務保管與確認吧?這是個人不能理解的部份不然有人來搶當班店職員是否怎責任與義務幫搶匪多搬一點反正不用負責嘛!又不是我搬的! 2010-07-13 02:37:00 補充:答覆得十分懇切個人是使用24H監視錄影用途是釐清責任與找到罪犯失竊卻無頭的自己吸收有頭的就報案不過過失部分就還是須依比例求償當然被搶有保險"協助"僅僅"協助"失竊是沒有保險公司受保的啦~~賣場跟公司家庭環境不一樣保險公司不收竊盜險 2010-07-17 22:20:32 補充:大師:過失=>當然是要有證據不然怎麼知道是過失!這跟入行多久沒有關係這是要依法理情且當事人接受當前提每一次這種事件應該都是當作單一個案1 by 1處理不需要將問題複雜化依法,依理,依情這是有深度跟層次的溝通不然如先前提到的,工作原來都沒責任嗎?錢左手交給你,右手傳回來卻少了不用負任何責任?那銀行員不爽死了~每天光收錢不領薪水都心甘情願了責任與義務還是有一定程度的關連有哪份工作是上班後像派大星一樣然後下班就有錢領?像派大星一樣其實也不是那麼容易做到的對個人而言,要整天都那個樣子=>一種專業! 2010-07-18 17:35:43 補充:記得剛出社會時學手藝一個月6千,沒加班費包2餐學到多少端看師傅投不投緣所幸師傅頭不圓但是我還很投緣責任感是自小家教甚嚴培育出來的做什麼事都必須有一定的擔當老闆請我是期待我能幫他賺更多得錢(包刮各種層面的方式,當然是合法適法)而不是期待請個員工來幫忙出包的老闆能夠面面俱到四拳八掌搞定所有事的話那何必請人分擔賺到的錢呢?所以個人一直已幫老闆爭取更多的賺錢機會為責任至少要達到減少出包機率為要務所以大師所言與小弟觀感是有些許差異您提的事許多是過去不曾觀想過的還是受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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