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開店,如何補救保障自己權益不被坑錢? - 開店
By Andrew
at 2010-09-13T00:00
at 2010-09-13T00:00
Table of Contents
起因part 1:
事主A的兩個朋友相約合夥開餐飲店,
因為信任其一是內行的關係,
開店事宜、生財機具採購都交給對方打點。
但重點,說是合夥費用卻都由A負擔,
結果開銷的部分BC浮報了不少,
也和他們熟識的師傅串通一起坑了不少錢。
後來東窗事發加上營運不佳,
A提出拆夥與BC切割決定自己經營。
(不過B私帳的部分也跟A借了很大一筆錢,
擔心撕破臉錢拿不回來,所以還是得保持來往關係。)
獨立經營一年多時間,因為沒有做吃的經驗,
所以很借重聘來的一位有多年擺攤經驗的門市人員。
營運、帳目、物料等等她都參與其中,
當初看她一個人要維持家計還讓他當整天班沒有另外請人。
後來生意平平花了錢重新裝潢後亦沒有明顯起色,
更因策略錯誤,甚至業績掉的奇慘無比。
進而也從監視器發現,很信任的店長居然手腳不乾淨,
也有證人指出偏差行為早在一年前就開始。
事由part 2:
後來A不堪虧損也自認沒有管理能力,但收掉肯定是血本無歸,
也認為不是做不起來,放掉很可惜。詢問該名店長是否有意願接手,協調後的結果是:
店長出資插股,盈虧各半,店面營運事宜由店長管理。
A只能從旁輔佐,對外對內(工作人員)都說全面盤讓給店長。
應該是讓權力下放讓員工能聽信服從。
店長夫妻的薪水也照算,運送的公司車也由A出借。
重點是,一起合夥但只有一方在控管,
還是一個以友前科無法信任的對象。
另一方只能透過監視器貨收銀機,生產報表也沒有照時填寫。
訂單或其餘非店面的收入根本看不到。
公司規模不大,有什麼辦法能讓A的權益不受損,
而不是血本無歸還要撿人家A剩的吃?
當初A也是基於老員工的情分上沒有訴諸法律處理,
但卻落的反寇為王,
根本是用A來的錢投資當老闆還如此意氣風發。
再說假如店不賺錢,誰要花錢投資?
現在這樣根本就是虧你的,我賺我的。
已更新項目:
後來第二階段合作,A有自行擬訂一份書面契約,
配合方式大致就如文中所提及。
(關於定型化契約我還真不了解,得爬文研究一下)
假設對方已出資插股,要與之拆夥可該怎麼處理呢?
要求對方再出資,全部盤讓脫手是不是比較安心?
沒有直接告他侵占,也是念在老員工的情份上吧。
看他一個人負擔家計等等,果然人心叵測有時還是得公事公辦較正確。
因店租約到明年中,房東部分不見得有意續租。
到時候可能又會有新的問題出現了。
事主A的兩個朋友相約合夥開餐飲店,
因為信任其一是內行的關係,
開店事宜、生財機具採購都交給對方打點。
但重點,說是合夥費用卻都由A負擔,
結果開銷的部分BC浮報了不少,
也和他們熟識的師傅串通一起坑了不少錢。
後來東窗事發加上營運不佳,
A提出拆夥與BC切割決定自己經營。
(不過B私帳的部分也跟A借了很大一筆錢,
擔心撕破臉錢拿不回來,所以還是得保持來往關係。)
獨立經營一年多時間,因為沒有做吃的經驗,
所以很借重聘來的一位有多年擺攤經驗的門市人員。
營運、帳目、物料等等她都參與其中,
當初看她一個人要維持家計還讓他當整天班沒有另外請人。
後來生意平平花了錢重新裝潢後亦沒有明顯起色,
更因策略錯誤,甚至業績掉的奇慘無比。
進而也從監視器發現,很信任的店長居然手腳不乾淨,
也有證人指出偏差行為早在一年前就開始。
事由part 2:
後來A不堪虧損也自認沒有管理能力,但收掉肯定是血本無歸,
也認為不是做不起來,放掉很可惜。詢問該名店長是否有意願接手,協調後的結果是:
店長出資插股,盈虧各半,店面營運事宜由店長管理。
A只能從旁輔佐,對外對內(工作人員)都說全面盤讓給店長。
應該是讓權力下放讓員工能聽信服從。
店長夫妻的薪水也照算,運送的公司車也由A出借。
重點是,一起合夥但只有一方在控管,
還是一個以友前科無法信任的對象。
另一方只能透過監視器貨收銀機,生產報表也沒有照時填寫。
訂單或其餘非店面的收入根本看不到。
公司規模不大,有什麼辦法能讓A的權益不受損,
而不是血本無歸還要撿人家A剩的吃?
當初A也是基於老員工的情分上沒有訴諸法律處理,
但卻落的反寇為王,
根本是用A來的錢投資當老闆還如此意氣風發。
再說假如店不賺錢,誰要花錢投資?
現在這樣根本就是虧你的,我賺我的。
已更新項目:
後來第二階段合作,A有自行擬訂一份書面契約,
配合方式大致就如文中所提及。
(關於定型化契約我還真不了解,得爬文研究一下)
假設對方已出資插股,要與之拆夥可該怎麼處理呢?
要求對方再出資,全部盤讓脫手是不是比較安心?
沒有直接告他侵占,也是念在老員工的情份上吧。
看他一個人負擔家計等等,果然人心叵測有時還是得公事公辦較正確。
因店租約到明年中,房東部分不見得有意續租。
到時候可能又會有新的問題出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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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By Tracy
at 2010-09-14T14:06
at 2010-09-14T14:06
看完您的描述,其實最大的問題就是當初沒有訂立定型化契約,雙方的權利義務不均等所至。
A在本案當中相當於所謂的出資股東,B與C為專業管理人的角色,雙方的權利義務應該是在於A需要訂立明確的績效評估標準,若未達標準A可選擇更換經理人,或許是當初合資的時候,雙方都是朋友,所以不好意思開口,那最後導致這種結果A其實也是難辭其咎。
至於第二部分更加誇張,假如有確切證據,告他侵站都可以成立了,假如要繼續用他,當然就要承擔風險,包含可能被虧或者是倒帳。
整個案件最重要的是定型化契約,雙方權利義務不清導至如此結果,線再去訂立一個定型化契約不遲,但是假如沒有的話同樣的事情應該還是會再發生。
By Ina
at 2010-09-14T02:21
at 2010-09-14T02:21
By Rebecca
at 2010-09-16T10:17
at 2010-09-16T10:17
管理者.只要是手腳不好.那人在怎麼好都會有問題..
重點二.
和作要一大股一小股..權利可以給小股(店長)來發言.管理.大股可以看會計帳及目標方向經營
重點三.
從新換一批人..因為天下沒有不散的....
所以.自己來管理.那是更好的.有錢就可以找到想努力用心的人.
第四.開什麼店.想要找什麼樣的人才.地點在哪.
By Anthony
at 2010-09-16T20:51
at 2010-09-16T20:51
契約再怎麼訂都沒有的.
不能信任.行為不正.絕對不能列為合作對象
賺錢的公司.也是會被作帳做倒賠錢.你永遠分不到錢
快刀斬亂麻.不要再期待下去了..
By Annie
at 2010-09-16T07:18
at 2010-09-16T07:18
免保證金.免加盟金.免權利金.....自己當老闆
可自己選擇開店地點(由公司負責開創店家)
並以該店家每月營業額10%按比例作為股東分紅
以每股5W為一單位.投資越多分紅越多
傳統加盟方式: 資金高 風險高 若朋友合營容易有意見上不同有所衝突.回收速度也比較慢
紅景天合營方式:以小額投資風險較低.由總部直接經營管理.營業均有發票.且合營人數越多,客源越充足
目標:前60家以合營入股方式營業.後61家開始以加盟方式進行開店!
想以小錢當老闆.趁現在......有種種問題均可為你詳細解答喔!
你ㄉ疑慮是我們改進ㄉ地方歡迎提問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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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10-09-10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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