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場所~騎樓問題~懂法律的高手...請幫幫忙... - 飲料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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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目前經營一家小飲料店...店內有提供內用...但有時候客人如果較身體壯點...背部就會稍微落在騎樓...因店和騎樓之間是隔電門...營業時電門會拉上去...所以店和騎樓是沒有牆壁隔起來的...所以客人如果身體較壯點...便會突一點點在騎樓...可是騎樓是很寬敞的...且騎樓是淨空的...而我沒有在騎樓擺設桌椅供客人使用...只是客人如果較壯點...就會坐到店和騎樓之間...超過騎樓一點點(騎樓寬約超過4公尺吧...而客人也只坐騎樓不超過50cm)...昨日警察來開單...說是別人檢舉的...硬要開單...可是我並沒有擺設桌椅在騎樓...原因是客人坐出一點點也不行...這太過份了...分明是要開我罰單...硬說我佔用騎樓做營業用...這太誇張了...整條騎樓約4公尺...我的客人較壯點...坐突點騎樓不到50公分...就硬要開我單...一直說是別人檢舉的...還說反正你已經很久沒有被開單...我真的很生氣...連客人也開罵警察...因為生意都已經很慘了...警察還來無理取鬧...所以我想問以下幾點:
(1)別人檢舉...警察就應該一定要開單嗎?才能交差嗎?
(2)我這樣有違規警察所開的條規嗎?警察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2條第1項第3款(又好像是第5款...因警察寫的第幾款寫的很不清楚...不知道是3還是5)
我有查82-1-3條規是“利用道路為工作場所”~這條規定我就真得很生氣
另82-1-5條規是“興修房屋使用道路未經許可,或經許可超出限制”
(3)如果我要申訴...要怎麼做呢?因我確實沒有佔用騎樓做營業用...如果突出騎樓一點點...要開我罰單...真的很不服!
懂法律的高手...請幫幫忙....
Update:
回 火海飛舞的高手 ~ 我的位置是在大龍街那裡
~~ 再麻煩你指點
回 兩個孩子的爹 ~ 當下我也有用手機拍照起來供我之後申訴用...因為我真的很不服!非常謝謝你的回答唷!
Update 2:
回 火海飛舞的高手 ~ 我的營業場所是店面而非工作攤也沒有在騎樓擺設任何供營業用的東西...跟鄰居相處...也很融洽...常常相互幫助...嘆...實在是想不出...我還招惹誰?!有去找局長...他也是說...看我有招惹誰...因就檢舉這些來看(那位檢舉達人不只檢舉這個...還檢舉我的招牌亮度、晚上垃圾...那些當然是沒有被罰...因根本沒有違規)我很生氣的是...檢舉的那個人...如果沒有辦別是非...到處亂檢舉...而給人感覺是報復行為(連那局長也這樣覺的!)我卻沒有辦法反擊...
Update 3:
我的意思是...這樣不只造成店家的麻煩...也間接影響生意...卻不能對那檢舉的人提出控訴...因為那根本是擾亂...環保局的人...也在嘆氣...什麼人都有...所以我想問的是~除了去申訴外...我可以對那檢舉的人提出控訴嗎?實際上...我也不知道那位達人是誰...但這樣就不能反擊嗎?
Update 4:
我還問想問的是~因我有看過有的店家騎樓...有擺設放置雨傘桶或小花盆或其他小東西...可是這些並沒有防礙行人走動...因它們都可能被放置在騎樓的倆側邊或者是店門口的位置...這樣他們店家有違規嗎?我大概在網路上看了些有關騎樓條規...均以不得影響防礙行人行走為原則...可是並沒有規定騎樓完全不能放置東西(不過要以不得防礙行人行走為原則前提下)...那我上述的那些例子有違規嗎?
法律高手們~~請幫幫我解答~

All Comments

Ula avatarUla2009-10-07
客人身子突出50公分等於椅子完全在騎樓下了(你在營業時間)
1只要有人檢舉 警察就要處理 開罰單未必(第一次勸導單)連續犯就不同
2騎樓是供人行之通道不得佔用(違規82_1_5)警察沒開錯
3找里長鄰居幫你見證(椅子在騎樓通道上就是佔用了)
˙˙只要被開罰單誰都不爽˙˙何只你不爽˙˙
Joseph avatarJoseph2009-10-07
你可以去申訴要去當地的分局或是開單的單位去投訴
現在的警察就怕你把事情鬧大
你只要把你的營業場所先照像能夠證明你沒有占用騎樓
然後去分局說你要投訴如果他在不理你我建議你去找民意代表
因為選舉將近他會做很好的選民服務喔
Suhail Hany avatarSuhail Hany2009-10-08
那您的攤子擺在哪?
2009-10-08 14:27:37 補充:
我的意思是指~~您的營業場所所設的工作攤(食品攤)是否在建物內而非騎樓 移動廣告招牌是否占用騎樓 或是其他妨礙行人行走的障礙物
就申訴部份 占用騎樓屬道安法主關機關 也就是監理所裁決 帶著您被開的罰單 自己拍攝的常態營業照片 村里長證明書(請他開一張貴營業所從無佔有騎樓營業的書面字據) 逕向所在地監理所申訴材罰窗口提出異議
題外話 就檢舉部份 這是敦親睦鄰的一個依據 合理的就多多給予鄰居方便或是些許金錢(禮品)的回饋 自然人情面上較不會受匿名檢舉 在者畢竟沒人會希望 自己住家樓下天天人聲鼎沸吧 雖說貴營業所都合法營利 但檢舉久了也徒增困擾
2009-10-08 20:31:32 補充:
問題一 基於資訊保密法規定 公務員不得藉公務執掌洩漏業務有關情資 其目的在於保護檢舉人 人身安全 所以你也無從抗告
其二 就檢舉人浮濫檢舉部份 依法受理執掌單位 是可以對該檢舉人提出 妨礙公務的訴訟 但公務員極少會如此行使職權
你可以說立法浮濫漠視被檢舉人的人權 但再縝密的法條還是需要人去執行 偏偏在台灣這是最弱的環節
問題二 不屬於建物附屬物(建管法) 依法論法 就算您列舉的都是小東西 只要有行人行走 因而絆倒 您就觸犯業務過失傷害(致死) 就這部分我的看法是 台灣向來執法寬鬆 通融人情 所以佔用騎樓的到處都是 不出事大家相視不理 出事就比誰錢多如此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