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稅核定課稅 - 事業
By Rosalind
at 2010-11-07T00:00
at 2010-11-07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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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是小吃店,開了十多年了,之前是國稅局來稽查為我們店的核定課稅,但現在國稅局說我不適用核定課稅,如果此店以後更正,我可以接受,但國稅局卻說以前五年內都不符合核定課稅,請問有什麼法規依據嗎?這是合法的嗎?之前是他們來店查核的,現在卻說不算,這樣合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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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
All Comments
By Charlotte
at 2010-11-09T21:54
at 2010-11-09T21:54
因為收入面的舉證責任在國稅局,所以除非1國稅局有很明確的證據,如刷卡通報記錄、店內點餐單被國稅局掌握...等等,否則國稅局不能任意增加納稅人之收入。
By Erin
at 2010-11-09T05:04
at 2010-11-09T05:04
By Hardy
at 2010-11-08T08:17
at 2010-11-08T08:17
最近接到一個案例?該店開給一些公司行號的收據,國稅局收集到的一年就400多萬了,一樣要被改成用發票。
十年間生意是會成長的,十年前准你免用發票,不表示十年後也可以准你,已達標準就可以要你改用發票了。
2010-11-08 21:52:05 補充:
稅捐稽徵法第21條規定政府有五年的核課期間,但要補你稅則要有課稅資料才行,不能任意產生數字就要課稅。
我曾遇到的案例也是要補五年,還要他們自己提出,客戶找立委陳情之後,就改為只補二年,因為國稅局手上目前只有二年的資料。但如果他們有五年的課稅證據(例如你開出去的收據),那要補你五年也說得過去。
By Queena
at 2010-11-09T21:37
at 2010-11-09T21:37
小吃店,開了十多年了,之前是國稅局來稽查查定您們店為查定課稅(俗稱:小店 戶),但現在國稅局說我不適用查定課稅,如果此店以後更正,您可以接受,但是要追究前五年....您覺得不合理....
看到您的訴說...我也覺得不合理....但是如果您前面五年如果有1.持續開立超過查定銷售額的收據證據...2.前面五年持續取得進項換算查定銷售額的收據.或者發票證據....他們才能依據稅捐稽徵法規定予以補徵...
當然如果國稅局人員是說可以補徵...希望您更為使用戶...就讓他輔導.....
不是事實補徵...就不計較...
當然..如果補徵只用依法調整補徵..可提救濟.....
By Edward Lewis
at 2010-11-11T09:08
at 2010-11-11T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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