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害防治法 - 事業
By Jessica
at 2009-01-11T00:00
at 2009-01-11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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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問 目前我開泡沫紅茶店對於 菸害防治法有什麼規範 想吸菸要有什麼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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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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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Xanthe
at 2009-01-13T19:12
at 2009-01-13T19:12
所以想要讓吸菸者可以合法吸菸須有設有獨立空調及獨立隔間之室內吸菸室或貴店是半戶外開放空間之餐飲場所
菸害防制法 (民國 96 年 07 月 11 日 修正)
第 15 條 下列場所全面禁止吸菸:
...
十一、旅館、商場、餐飲店或其他供公眾消費之室內場所。但於該場所內
設有獨立空調及獨立隔間之室內吸菸室、半戶外開放空間之餐飲場
所、雪茄館、下午九時以後開始營業且十八歲以上始能進入之酒吧
、視聽歌唱場所,不在此限。
...
----------------------------------------
~希望有幫助到你~
圖片參考:http://tw.yimg.com/i/tw/ugc/rte/smiley_1.gif
宗宗 回答
以上純屬個人法律見解僅供參考之用 若有回答錯誤或未善盡之處請指導 若有疑問建議洽詢專業人員
圖片參考:http://i.creativecommons.org/l/by-nc-sa/2.5/tw/88x...
CC授權條款- 宗宗 生活法律部落格 收錄了在YAHOO!+的相關問答
(引用請事先告知)
By James
at 2009-01-15T17:48
at 2009-01-15T1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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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Joe
at 2009-01-15T07:33
at 2009-01-15T07:33
吸菸室設置辦法
http://health99.doh.gov.tw/box2/smokefreelife/lawC...
By Hedda
at 2009-01-12T14:02
at 2009-01-12T14:02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防制菸害,維護國民健康,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之規定。
第十一條 營業場所不得為促銷或營利目的免費供應菸品。
第三章 兒童及少年、孕婦吸菸行為之禁止
第十二條 未滿十八歲者,不得吸菸。孕婦亦不得吸菸。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為照顧之人應禁止未滿十八歲者吸菸。
第十三條 任何人不得供應菸品予未滿十八歲者。任何人不得強迫、引誘或以其他方式使孕婦吸菸。
第十四條 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或販賣菸品形狀之糖果、點心、玩具或其他任何物品。
第四章 吸菸場所之限制
第十五條 下列場所全面禁止吸菸:
一、高級中等學校以下學校及其他供兒童及少年教育或活動為主要目的之場所。二、大專校院、圖書館、博物館、美術館及其他文化或社會教育機構所在之室內場所。三、醫療機構、護理機構、其他醫事機構及社會福利機構所在場所。但老人福利機構於設有獨立空調及獨立隔間之室內吸菸室,或其室外場所,不在此限。四、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構所在之室內場所。五、大眾運輸工具、計程車、遊覽車、捷運系統、車站及旅客等候室。六、製造、儲存或販賣易燃易爆物品之場所。七、金融機構、郵局及電信事業之營業場所。八、供室內體育、運動或健身之場所。九、教室、圖書室、實驗室、表演廳、禮堂、展覽室、會議廳(室)及電梯廂內。十、歌劇院、電影院、視聽歌唱業或資訊休閒業及其他供公眾休閒娛樂之室內場所。十一、旅館、商場、餐飲店或其他供公眾消費之室內場所。但於該場所內設有獨立空調及獨立隔間之室內吸菸室、半戶外開放空間之餐飲場所、雪茄館、下午九時以後開始營業且十八歲以上始能進入之酒吧、視聽歌唱場所,不在此限。十二、三人以上共用之室內工作場所。十三、其他供公共使用之室內場所及經各級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場所及交通工具。
前項所定場所,應於所有入口處設置明顯禁菸標示,並不得供應與吸菸有關之器物。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十一款但書之室內吸菸室;其面積、設施及設置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六條 下列場所除吸菸區外,不得吸菸;未設吸菸區者,全面禁止吸菸:
一、大專校院、圖書館、博物館、美術館及其他文化或社會教育機構所在之室外場所。二、室外體育場、游泳池或其他供公眾休閒娛樂之室外場所。三、老人福利機構所在之室外場所。
四、其他經各級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場所及交通工具。
前項所定場所,應於所有入口處及其他適當地點,設置明顯禁菸標示或除吸菸區外不得吸菸意旨之標示;且除吸菸區外,不得供應與吸菸有關之器物。
第一項吸菸區之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吸菸區應有明顯之標示。二、吸菸區之面積不得大於該場所室外面積二分之一,且不得設於必經之處。第十五條第一項及前條第一項以外之場所,經所有人、負責人或管理人指定禁止吸菸之場所,禁止吸菸。於孕婦或未滿三歲兒童在場之室內場所,禁止吸菸。
第十八條
於第十五條或第十六條之禁菸場所吸菸或未滿十八歲者進入吸菸區,該場所負責人及從業人員應予勸阻。於禁菸場所吸菸者,在場人士得予勸阻。
第六章 罰則
違反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者,應令其接受戒菸教育;行為人未滿十八歲且未結婚者,並應令其父母或監護人使其到場。
無正當理由未依通知接受戒菸教育者,處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次連續處罰;行為人未滿十八歲且未結婚者,處罰其父母或監護人。
第七章 附則
第 三十五條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五日修正條文,除第四條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外,自公布後十八個月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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