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刑事傷害罪如何追加民事賠償 - 開店
By Lydia
at 2009-05-23T00:00
at 2009-05-23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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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教各位法律專家
我是一個為了認真活下去而賣香雞排的人,在屏東市海豐街租一間店面生活.當時不知道鄰居是個無業的醉漢;生活起居跟我的營業時間有異常.我是下午3點-晚上11點作業,開業沒10天對方就找上門囉.
當天第一回合:我2點多在準備要開店的作業,並與房東80多歲的爸爸聊天;沒多就他就發言說我們吵到她引響他睡覺,他先出口成髒罵我們..我就跟他說要亂罵人可以告他的..他就惱羞成怒.
第二回合:約10多分鐘後有人來..我以為客人..走進招呼問要點什麼..他一把古惑仔的刀子就拿出來,打我ㄧ巴掌後又用手掐住我脖子再用刀抵住我的脖子,說我在吵到他她就要殺死我...有去驗傷,驗傷單開(頸部及前胸挫擦傷之傷害)去報警,刀子有被沒收了.
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起訴所犯法條 刑法第277條第1項 刑法第305條 起訴二項
但是第一次開庭時..他只說刀子他帶去的,其他依概否認
我很氣憤本來想讓他知道,在合理的範圍內不能引響他人也不行拿刀子出來嚇人的.(因為驗傷單一次600元 外加當天我沒開店賣雞排 再加我還是要吃飯活下去的費用 又加為了保命多裝的監視器材與電腦)這些我本來沒有打算要他負擔的..但是他不知道生命的可貴與努力活下去的苦處嗎?..我想要求賠償金額轉換成他對社會獨居老人的照顧工時可以嗎?該如何做呢?請教教我吧!
感恩
已更新項目:
刑法第277條第1項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我是一個為了認真活下去而賣香雞排的人,在屏東市海豐街租一間店面生活.當時不知道鄰居是個無業的醉漢;生活起居跟我的營業時間有異常.我是下午3點-晚上11點作業,開業沒10天對方就找上門囉.
當天第一回合:我2點多在準備要開店的作業,並與房東80多歲的爸爸聊天;沒多就他就發言說我們吵到她引響他睡覺,他先出口成髒罵我們..我就跟他說要亂罵人可以告他的..他就惱羞成怒.
第二回合:約10多分鐘後有人來..我以為客人..走進招呼問要點什麼..他一把古惑仔的刀子就拿出來,打我ㄧ巴掌後又用手掐住我脖子再用刀抵住我的脖子,說我在吵到他她就要殺死我...有去驗傷,驗傷單開(頸部及前胸挫擦傷之傷害)去報警,刀子有被沒收了.
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起訴所犯法條 刑法第277條第1項 刑法第305條 起訴二項
但是第一次開庭時..他只說刀子他帶去的,其他依概否認
我很氣憤本來想讓他知道,在合理的範圍內不能引響他人也不行拿刀子出來嚇人的.(因為驗傷單一次600元 外加當天我沒開店賣雞排 再加我還是要吃飯活下去的費用 又加為了保命多裝的監視器材與電腦)這些我本來沒有打算要他負擔的..但是他不知道生命的可貴與努力活下去的苦處嗎?..我想要求賠償金額轉換成他對社會獨居老人的照顧工時可以嗎?該如何做呢?請教教我吧!
感恩
已更新項目:
刑法第277條第1項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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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Genevieve
at 2009-05-23T02:14
at 2009-05-23T02:14
本案將移往法院繼續審理。
也就已無[社會獨居老人的照顧工時],這種[認罪協商ˋ緩起訴]的輕判機會,緩起訴算最清ˋ最輕的處罰,實不足懲罰這種惡徒。
是否准予認罪協商,裁定權在檢察官,不是你能做主張的。
以指定之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或社區提供四十小時以上二百四十小時以下之義務勞務,對本案被告而言,太便宜太輕了。
本案二罪併發,尤其第305條的[恐嚇罪]非[告訴乃論],已就是俗稱的[公訴]案件,不因達成民事和解,而得以撤回告訴。
再按刑事歸刑事ˋ民事歸民事。
刑事庭僅就,是否構成犯罪要件,偵查ˋ裁定ˋ審理ˋ判決。
不針對民事部份,做出裁定ˋ判決。
民事部份"
可以考慮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但是'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不只不得在警局提出,連在地檢署都不得提出,縱使提出也會被地檢署,依違背刑事訴訟法而直接遭受駁回。
刑事訴訟法第 488 條: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
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
簡單的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在檢方偵查終結ˋ提起公訴之後,進入法院一審時,在辯論終結之前的,任何時段ˋ或庭訊中,在刑事庭逕行提出,法院會要求你遞狀。
但不表示刑事庭就一定會就民事部份一併做出判決,金額差距太大還是會移往民事庭繼續審理,差別在於不用繳交裁判費用[俗稱訴訟費]。
換言之:
在實務上刑事尚未確定之前,民事部份必然會有爭議存在,所以縱使已提出附帶民事訴訟,並不代表民事部份就一定會提早審理ˋ判決。
By Elma
at 2009-05-24T14:45
at 2009-05-24T14:45
第 二三 章 傷害罪
第 277 條
(普通傷害罪)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278 條
(重傷罪)
使人受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79 條
(義憤傷害罪)
當場激於義憤犯前二條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
罰金。但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280 條
(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
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第二百七十七條或第二百七十八條之罪者,加重
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 281 條
(加暴行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罪)
施強暴於直系血親尊親屬,未成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
元以下罰金。
第 282 條
(加工自傷罪)
教唆或幫助他人使之自傷,或受其囑託或得其承諾而傷害之,成重傷者,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因而致死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283 條
(聚眾鬥毆罪)
聚眾鬥毆致人於死或重傷者,在場助勢而非出於正當防衛之人,處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下手實施傷害者,仍依傷害各條之規定處斷。
第 284 條
(過失傷害罪)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
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一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
金。
第 285 條
(傳染花柳病、麻瘋罪)
明知自己有花柳病或麻瘋,隱瞞而與他人為猥褻之行為或姦淫,致傳染於
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 286 條
(妨害幼童發育罪)
對於未滿十六歲之男女,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致妨害其身體之自然發育者,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
金。
第 287 條
(告訴乃論)
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二百八十一條、第二百八十四條及第二百八十
五條之罪,須告訴乃論。但公務員於執行職務時,犯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
項之罪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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