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常急!惡房東欺壓 - 創業
By Noah
at 2011-01-10T00:00
at 2011-01-10T00:00
Table of Contents
問題之ㄧ
我們租了一個店面..賣衣服..才短短不到一個月..
我們的裝潢都被惡房東控制
..條例上有寫一條~~
@乙方如有改裝設施之必要,應取得甲方之同意
請問改裝設施有包跨裝潢嗎?..我們只是都訂層板..沒有改管路..沒有拆原本建族...有一到門..他有裝防水層板..層板後面是鐵捲門..因為我們定的櫃子不夠深..
所以拆掉防水層板..這樣還需經過房東同意嗎?
還有我門裝潢有加一到通讓房東進出..在門面裡面..請問這道裝潢需經過房東允許嗎?
還有我門外圍的房子柱子..我們有叫裝潢師傅把柱子包木板起來需經過房東同意嗎?
還有我門層板要漆的顏色需經過房東同意嗎?
我們的房東從第一天就開始介入我們的裝潢...
請問所謂的改裝設施是指?
已更新項目:
人稱大鬍子:
剛剛我帶媽媽去找房東..細節上..房東可能是怕事..而轉低之態..中間過程我都有錄音..
我們主要取得..房屋裝潢如沒惡意或重大改變..可自行負責..房東無需介入..
房東錄音過程中..是好理好氣..說可以可以..之類的..這樣有法律效應嗎?
還有..
簽約過程我們..我們一開始有一份契約..但是因為是我跟妹妹的名子..所以辦營業登記時..
會計說寫一份簡單的(一個人租借)比較方便通過..結果又寫了第二份..
請問這兩份都有法律效應..還是第一份才有..?
還有
2 個已更新項目:
契約第九條:
房屋有改裝設施之必要時.乙方取得甲方之同意後得自行裝設.但不得(屋主改:如果有)原有建築.乙方於交環房屋時.自應負責回覆原狀.(房東改:改裝設施應歸屋主)
*********
請問以上這條..歸還屋主.如遷出可向屋主追回裝潢和商費嗎?或是屋主突然惡意毀約可討回賠償費嗎?
************
3 個已更新項目:
最後契約書後面..
當時我門有寫一條..毀約保證金15萬元一年內線定賠償..
**************
意思是一年內無限期惡意毀約只賠償15萬嗎?
那撐到一年後..惡意毀約是否可討裝潢費?
********************
我跟妹妹沒有希望要對方負責什麼!只是因為我跟妹妹才2十出頭第一次創業..第一次開店
我也是借信貸才有這家店..我門總共花了50幾萬..房東卻常常惡意說要拆我們的裝潢..跟毀約..我跟妹妹真的不知如何是好?請你幫幫我門!
我們租了一個店面..賣衣服..才短短不到一個月..
我們的裝潢都被惡房東控制
..條例上有寫一條~~
@乙方如有改裝設施之必要,應取得甲方之同意
請問改裝設施有包跨裝潢嗎?..我們只是都訂層板..沒有改管路..沒有拆原本建族...有一到門..他有裝防水層板..層板後面是鐵捲門..因為我們定的櫃子不夠深..
所以拆掉防水層板..這樣還需經過房東同意嗎?
還有我門裝潢有加一到通讓房東進出..在門面裡面..請問這道裝潢需經過房東允許嗎?
還有我門外圍的房子柱子..我們有叫裝潢師傅把柱子包木板起來需經過房東同意嗎?
還有我門層板要漆的顏色需經過房東同意嗎?
我們的房東從第一天就開始介入我們的裝潢...
請問所謂的改裝設施是指?
已更新項目:
人稱大鬍子:
剛剛我帶媽媽去找房東..細節上..房東可能是怕事..而轉低之態..中間過程我都有錄音..
我們主要取得..房屋裝潢如沒惡意或重大改變..可自行負責..房東無需介入..
房東錄音過程中..是好理好氣..說可以可以..之類的..這樣有法律效應嗎?
還有..
簽約過程我們..我們一開始有一份契約..但是因為是我跟妹妹的名子..所以辦營業登記時..
會計說寫一份簡單的(一個人租借)比較方便通過..結果又寫了第二份..
請問這兩份都有法律效應..還是第一份才有..?
還有
2 個已更新項目:
契約第九條:
房屋有改裝設施之必要時.乙方取得甲方之同意後得自行裝設.但不得(屋主改:如果有)原有建築.乙方於交環房屋時.自應負責回覆原狀.(房東改:改裝設施應歸屋主)
*********
請問以上這條..歸還屋主.如遷出可向屋主追回裝潢和商費嗎?或是屋主突然惡意毀約可討回賠償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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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個已更新項目:
最後契約書後面..
當時我門有寫一條..毀約保證金15萬元一年內線定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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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思是一年內無限期惡意毀約只賠償15萬嗎?
那撐到一年後..惡意毀約是否可討裝潢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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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跟妹妹沒有希望要對方負責什麼!只是因為我跟妹妹才2十出頭第一次創業..第一次開店
我也是借信貸才有這家店..我門總共花了50幾萬..房東卻常常惡意說要拆我們的裝潢..跟毀約..我跟妹妹真的不知如何是好?請你幫幫我門!
All Comments
By Caitlin
at 2011-01-13T15:49
at 2011-01-13T15:49
二、「改裝設施」究竟何解?首應取決於訂約之雙方當事人之意思。換句話說,你應該先問問自己當初簽訂租賃契約時,你對該條款的認知、出租人對該條款之認知,以及二者是否合致。當然,法律不會離開一般社會生活常情,以我為例,我認為所謂改裝設施,指的是變更房屋結構或者達重大程度的修繕或裝潢而言。理由如下:
1、租賃,是指出租人藉由將物租與承租人使用收益,而收取租金利益的行為。換言之,在本件情形中出租人所負的義務是交付租賃物、使租賃物合於契約約定之狀態等;其所享有的權利,就是收取租金。至於,出租人是否尚享有其他權利,在契約自由的原則底下,只要不違反公序良俗,縱使突兀、離譜、沒必要,仍有法律上之效力。
2、其次,承租人向出租人租用該物,目的就在使用該物,用以收益並達到最大的經濟效益。也就是說,承租人如何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是無權干涉的。承租人所負之義務為支付租金、租賃屆期後回復租賃物之原狀。
3、依民法第431條第1項規定意旨,承租人若就租賃物支出有益費用,增加租賃物之價值,倘出租人當時知而不為反對者,則於租期屆滿後,是負有償還費用之義務。由是可知,就算是達到重大程度的裝潢,足以增加租賃物的價值,只要出租人同意或知而不為反對,仍得為之。又,同條第2項復規定,租賃關係終止後,承租人得取回其所增設的工作物,但應回復租賃物之原狀。亦即,為使承租人能獲取最大的經濟效益,承租人得適度就租賃物加以改裝,無須獲得出租人之同意。例如,租賃物原為一般住家用途,某甲為一藥劑師欲開設藥房,如甲承租該屋,斷無禁止甲裝設活動櫥櫃之理,此亦無事先徵求出租人同意之必要;惟倘甲大肆裝潢甚至變更房屋結構,則非出租人同意不可。畢竟,租賃物仍為出租人所有。
三、法律不外人情,有些時候「打個招呼」,會讓你省卻許多無謂的麻煩,更何況法律並非萬能,你做生意為的是賺錢,法律不會替你賺錢,但和氣卻能為你生財。
餘者,請識者不吝指正。
By Mason
at 2011-01-13T01:05
at 2011-01-13T01:05
樓上大大說的是!
我個人經驗遇到的惡房東比你說的還惡質!在還沒簽約時好像還很好溝通 簽約完就什麼都要管!要是不幸生意做不起來要解約 還會嫌東嫌西想盡辦法要扣錢
既然約已簽木已成舟 你可以改變與房東溝通的方式 另想有其他的解決之道方為上策!如走上訴訟途徑 最後吃虧的還是自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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