店面頂讓要注意什麼?房東沒同意不能整間轉租,概括承受前店債務要連帶 2 年,留用員工年資要承認
2016 年站上有人在店裡當員工,老闆不做了,問他要不要頂下來,老闆說只要換商號負責人就好。15 則回覆分成兩派:一派說商行設立沒門檻、重新登記最乾淨;另一派說「風險高到讓你可以賠幾百萬」,要先查有沒有負債、有沒有拿店借款、有沒有和別人的合約。兩派其實在講同一件事:頂的是「整間店連同債務」,還是「店面和設備」。
本站把站上 24 篇標題含「頂讓」的貼文看過一遍,2018~2023 年頂讓版開出的頂讓金,從台中辦公室的 4 萬 4、台南鍋燒店 20 萬、公館拉麵店 30 萬,到大溪 60 坪餐廳 66 萬都有。頂讓金多少是買賣雙方談的,法律沒有規定;法律管的是下面幾件事。
頂的是什麼,責任就不同
| 頂讓方式 | 前店的債務 | 登記怎麼辦 |
|---|---|---|
| 概括承受行號的資產及負債 | 對債權人通知或公告後由你承擔;原老闆對到期債務 2 年內連帶(民法第 305 條) | 由受讓人檢附轉讓契約書申請轉讓登記(商業登記申請辦法第 7 條) |
| 只買裝潢、生財器具,自己重新設立 | 不承擔前店債務 | 原老闆申請歇業登記(商業登記法第 18 條),你另外申請設立 |
| 只換負責人,其他照舊 | 契約怎麼寫就怎麼算,要逐項列清楚 | 負責人變更登記(商業登記申請辦法第 6 條) |
民法第 305 條第 2 項的 2 年,是保護債權人的期間:已到期的債權從通知或公告時起算,未到期的從到期時起算,原老闆和你連帶負責。對你來說,意思是前店欠的貨款、租金,債權人可以直接找你。一份頂讓契約算不算「概括承受」,要看約定的內容,本文不替個案下結論。
不論哪一種,登記事項變更要在事實發生之日起 15 日內辦(商業登記法第 15 條),應登記而不登記,依第 32 條處商業負責人 2,000~10,000 元。
租約:房東同意是第一關
2011 年有人在二房東那裡租了一小間開飲料店,想頂給別人,房東不讓頂。回覆引的就是民法第 443 條:
| 情況 | 結果 | 依據 |
|---|---|---|
| 整間店面轉給別人,房東沒同意 | 不得轉租,房東得終止租約 | 民法第 443 條 |
| 只轉租房屋的一部分,租約沒有反對約定 | 可以 | 同條但書 |
| 經房東同意轉租 | 原承租人和房東的租約繼續,次承租人造成的損害由原承租人賠 | 民法第 444 條 |
所以頂店時最常見、也最單純的做法,是新承租人直接和房東重新簽約,原租約合意終止。原承租人付的押金怎麼處理,是原承租人和房東之間的事,頂讓金裡有沒有包含押金要寫明,像站上公館拉麵店的頂讓貼文就註明 30 萬「不含房租押金」。
員工與稅籍
勞基法第 20 條:事業單位轉讓時,新舊雇主商定留用的勞工,工作年資由新雇主繼續承認;沒留用的,舊雇主要依第 16 條預告終止並依第 17 條發資遣費。2016 年那位員工自己頂下店,他自己的年資怎麼算,是他和原老闆要先講清楚的。
稅籍方面,營業稅法第 30 條規定營業人轉讓時,應於 15 日內向國稅局申請變更或註銷稅籍登記,而且要先繳清稅款或提供擔保。前店有沒有欠營業稅,簽約前可以請原老闆提供最近幾期的申報與繳稅紀錄。
不適用的情況
- 公司(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頂的通常是股權或出資額,適用公司法,例如有限公司股東轉讓出資要其他股東表決權過半數同意(公司法第 111 條),不是本文的行號轉讓
- 加盟店:2009 年有人問加盟飲料店能不能直接頂讓,回覆建議先問總部;能不能轉、要不要再付加盟金,看加盟契約,加盟簽約前的資訊揭露見本站加盟簽約前 10 天揭露
- 攤販與小規模商業:商業登記法第 5 條,攤販、每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等小規模商業得免辦商業登記,就沒有轉讓登記的問題,但租約與債務的規定一樣適用
- 補習班、托嬰中心等要立案的行業:立案許可能不能隨店轉讓,依各行業法規,本文沒有查證
- 只賣生財器具:像站上麵店結束營業單賣冷凍櫃,是單純的二手買賣,不涉及營業讓與
實際該怎麼做
- 先決定頂的是「整間店連債務」還是「店面加設備」;後者由原老闆辦歇業、你重新設立,責任最單純
- 和房東確認能不能由你重新簽約,房東沒同意前不要付頂讓金
- 頂讓契約列明:設備清單、頂讓金是否含押金、前店債務由誰負責、員工是否留用
- 要承接行號的,簽約後 15 日內由你申請轉讓登記,並向國稅局辦稅籍變更
- 重新設立的登記規費,可以用本站公司行號登記規費試算,行號和公司的差別見開行號還是開公司
常見問題
頂下別人的行號,只換負責人比較快,有什麼風險?
如果是連同資產與負債一起概括承受,依民法第 305 條,對債權人通知或公告後,前店的債務由你承擔,原老闆對已到期的債務自通知或公告時起 2 年內與你連帶負責。只買生財器具、自己重新設立行號,則不是概括承受。哪一種要看雙方怎麼約定,簽約前列清楚。
房東不讓我把店頂給別人,可以硬頂嗎?
民法第 443 條:承租人非經出租人承諾,不得將租賃物轉租於他人;房屋可以轉租「一部分」,但租約有反對約定就不行。整間店面轉給別人沒經房東同意,房東可以終止租約。常見做法是新承租人直接和房東重新簽約。
頂店後原本的員工要怎麼處理?
勞基法第 20 條:事業單位轉讓時,新舊雇主商定留用的勞工,工作年資由新雇主繼續承認;沒有留用的,舊雇主要依第 16 條預告(10~30 日)並依第 17 條發資遣費。
行號轉讓後多久內要去國稅局?
營業稅法第 30 條:營業人轉讓時,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 15 日內申請變更或註銷稅籍登記,且要先繳清稅款或提供擔保。沒依規定申請,依第 46 條可處 1,500~15,000 元並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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