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老闆惡意欠薪經勞工處仲裁仍不依約給付該如何處理 - 事業
By Kyle
at 2011-11-04T00:00
at 2011-11-04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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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先進 再此先謝謝您對本題目的關心與意見:新豐有位新開幕的仲介公司老闆邀請我至其竹北公司任職經理 起初本人拒絕他就奪命連環叩我的手機 好說歹說邀我進公司 並開出月薪3萬 有房地產成交就對拆之條件 當時未聲明要扣其他管銷稅金等 雖然條件並沒有比原公司佳 但看他好像很有誠意只好答應 當時總經理並告訴我 老闆給我的工作薪獎制度已由總經理請老闆簽字批准啟料在我到職未滿一個月 老闆就叫我到會客室說: 公司新任的總經理制定新制 你任聘為經理 只能有二萬月薪 因此你就以新制聘用 或者總經理自行吸收差額 我很生氣的回應說: 我原本就沒有打算要來你公司上班 你硬要我來 現在還要改變承諾 接著我就要離職 總經理留住我說: 陳姐 你留下來 月薪的問題我會處理 後來我才發現原來是由總經理的月薪補給我第三個月(七月)老闆在新豐成立新公司 不久又打電話說: 陳姐 公司沒賺錢 所以下個月總佣收要扣5%管銷費 還一再向我保證說: 陳姐 因為你很認真做事 所以你的薪獎部份你放心 我一定不會扣你的 結果在八月五日領薪津獎金時 老闆又扣了我5%稅金 5%管銷費 經我抗議 他還是堅決要扣 我從五月上班至離職共幫公司進帳約107萬 這些客人沒有一個是公司來店或來電客 完全是我的個人親朋好友幫忙介紹 我成交後分享給公司營運 老闆不但不知足 還常在晚上9-11點打電話打擾我 一直向我抱怨新豐店開了一個半月還在虧錢他的老婆因為老闆沒有拿錢給她 所以一直跟他吵架等等 我真的不知道要賺多少給他 公司才認為有盈餘 他才不會再一直跟老婆吵架 員工才不會遭殃 更扯的是九月份老闆居然跟我說店長的底薪也不要給了 從此我不再忍受認同這個一直欺負員工的公司 我就離職了 離職後他不但不支付月薪 連售屋獎金都扣押 我只好至勞工處申訴 經勞工處仲裁後 老闆簽字願依約給付積欠月薪及獎金部份不扣%數 但最後他還是只給付月薪 售屋獎金還是堅持扣%數 並且不立即給付勞方 光為了跑勞工局及處理公司一再障礙買賣雙方的交屋 讓我浪費很多車馬費及精神 請問我可以以何條款以何方式 向這位老闆提出要求給付欠款及精神賠償與利息?
Update:
後來我去查了一些勞基法如下:
依勞基法26條規定不論有無簽立書面合約,應徵時說好的工作內容、條件、福利...等 ,若沒有經過員工同意,雇主不能任意變更。員工應透過勞資爭議調解和到法院訴訟,要求回應有的權益
工資的定義
◎基本定義:勞基法施行細則第10條
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係以勞工工作達成預定目標而發放,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與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如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不論是否屬於經常性,均屬規定所稱之工資
Update 2:
關於售屋獎金:
「獎金」如果是勞動契約中工資的一部分,而企業調整計算後,形成變相「減薪」時,因涉及勞資雙方間勞動契約的權利義務,屬於勞資雙方的「權利事項」,勞基法「經常性給與」而為勞動契約中「工資」的一部份
關於公司以不實條件招攬員工後擅改制度部份:
就業服務法第五條第二項亦規定:「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不得有下列情事:一、為不實之廣告或揭示。其中第一款所謂不實之廣告,「應視廣告主於廣告當時,就足以影響具有普通知識經驗之一般大眾為合理判斷並做成交易決定之表示或表徵,有無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情事」(最高行政法院91年度判字第1926號判決參照),
請問可以告他不實廣告招攬詐欺或侵占嗎?
Update 3:
七月老闆派我到新豐擔任店長一職 騙我說公司已將建設牌照移到新豐 經營仲介沒問題等等 他為了省小錢遲遲不辦仲介公司登記 不聘用經紀人 完全置我們員工交易合法安全於不顧 直到九月縣政府官員來視察 我才知道公司是違法在營業 老闆才趕緊立案
@他威脅我說如果我還要從事仲介 就要“封殺”我等恐嚇的話
@10月14日早上我和朋友經過新豐育ㄨ公司 問老闆何時還我們薪資時 他叫我有種叫兄弟來 並破口大罵我是做直銷的爛女人(我並無從事直銷) 我的朋友說她會為這句話幫我提告時做證人
盡心盡力為公司卻反而讓老闆威脅恐嚇及公然侮辱 我該如何討回公道?
Update 4:
他是欠員工薪水的人 一直說公司沒賺錢 為何還能開一部BMW800 和一部賓士呢?原先月薪一萬五的同事有六人 只領到三千四千 被他們告到勞工局還作勢要打員工 難道他們不用生活嗎?
欠員工的錢好意思自己開豪華轎車嗎?
公司需要管銷 難道我們分到的服務費都是淨賺的嗎?我們在外面奔波 車子不用加油嗎?我們不用付好幾千元手機費嗎? 我們不用治裝嗎?我們不用吃飯嗎?我們年底不用付稅金嗎?我們不用養家嗎?客人介紹物件難道要我們學他苛刻別人不用感恩不用和別人分享嗎?
他未幫我加入勞健保 也沒有補勞健保費用給我 我不用自付勞健保費嗎?
Update 5:
只因受不了他的欺負要離職 他就當眾侮辱 還一直威脅要告我 就算他捏造一切理由告成了 一輩子都會心安嗎?拿著縣長到竹北公司剪綵照片說他認識縣長跟縣長很熟 前任張議長 警察局督察長是他親戚 他就可以欺壓員工是嗎?
Update 6:
要找新豐仲介業務工作的朋友们
請大家自己要小心 不要再陷入這種坑人的公司
求職前先問問同行 公司的負責人做人做事是如何 才前往應徵
看到他在勞工處 掄起拳頭要打跟他要求欠薪的年輕同事
就好像我的兒子為了生活求職
卻要被他欠錢還要被他揍一樣 心很酸
Update:
後來我去查了一些勞基法如下:
依勞基法26條規定不論有無簽立書面合約,應徵時說好的工作內容、條件、福利...等 ,若沒有經過員工同意,雇主不能任意變更。員工應透過勞資爭議調解和到法院訴訟,要求回應有的權益
工資的定義
◎基本定義:勞基法施行細則第10條
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係以勞工工作達成預定目標而發放,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與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如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不論是否屬於經常性,均屬規定所稱之工資
Update 2:
關於售屋獎金:
「獎金」如果是勞動契約中工資的一部分,而企業調整計算後,形成變相「減薪」時,因涉及勞資雙方間勞動契約的權利義務,屬於勞資雙方的「權利事項」,勞基法「經常性給與」而為勞動契約中「工資」的一部份
關於公司以不實條件招攬員工後擅改制度部份:
就業服務法第五條第二項亦規定:「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不得有下列情事:一、為不實之廣告或揭示。其中第一款所謂不實之廣告,「應視廣告主於廣告當時,就足以影響具有普通知識經驗之一般大眾為合理判斷並做成交易決定之表示或表徵,有無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情事」(最高行政法院91年度判字第1926號判決參照),
請問可以告他不實廣告招攬詐欺或侵占嗎?
Update 3:
七月老闆派我到新豐擔任店長一職 騙我說公司已將建設牌照移到新豐 經營仲介沒問題等等 他為了省小錢遲遲不辦仲介公司登記 不聘用經紀人 完全置我們員工交易合法安全於不顧 直到九月縣政府官員來視察 我才知道公司是違法在營業 老闆才趕緊立案
@他威脅我說如果我還要從事仲介 就要“封殺”我等恐嚇的話
@10月14日早上我和朋友經過新豐育ㄨ公司 問老闆何時還我們薪資時 他叫我有種叫兄弟來 並破口大罵我是做直銷的爛女人(我並無從事直銷) 我的朋友說她會為這句話幫我提告時做證人
盡心盡力為公司卻反而讓老闆威脅恐嚇及公然侮辱 我該如何討回公道?
Update 4:
他是欠員工薪水的人 一直說公司沒賺錢 為何還能開一部BMW800 和一部賓士呢?原先月薪一萬五的同事有六人 只領到三千四千 被他們告到勞工局還作勢要打員工 難道他們不用生活嗎?
欠員工的錢好意思自己開豪華轎車嗎?
公司需要管銷 難道我們分到的服務費都是淨賺的嗎?我們在外面奔波 車子不用加油嗎?我們不用付好幾千元手機費嗎? 我們不用治裝嗎?我們不用吃飯嗎?我們年底不用付稅金嗎?我們不用養家嗎?客人介紹物件難道要我們學他苛刻別人不用感恩不用和別人分享嗎?
他未幫我加入勞健保 也沒有補勞健保費用給我 我不用自付勞健保費嗎?
Update 5:
只因受不了他的欺負要離職 他就當眾侮辱 還一直威脅要告我 就算他捏造一切理由告成了 一輩子都會心安嗎?拿著縣長到竹北公司剪綵照片說他認識縣長跟縣長很熟 前任張議長 警察局督察長是他親戚 他就可以欺壓員工是嗎?
Update 6:
要找新豐仲介業務工作的朋友们
請大家自己要小心 不要再陷入這種坑人的公司
求職前先問問同行 公司的負責人做人做事是如何 才前往應徵
看到他在勞工處 掄起拳頭要打跟他要求欠薪的年輕同事
就好像我的兒子為了生活求職
卻要被他欠錢還要被他揍一樣 心很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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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
All Comments
By Candice
at 2011-11-08T18:23
at 2011-11-08T18:23
首先跟你說..既然經過仲裁ㄌ..相當法院判決效力ㄌ..
可以去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如同調解.一方不履行時
直接去申請強制執行.注意對方是否脫產.假扣押.假處份可以先做吧
再來..去派出所報案..將相關證據.人證...
不會有汙告問題...你有相關事證.就算最後是誤會.
並不是沒事亂告.
能告他啥...公然侮辱.毀謗..詐欺...
你在注意一下.是否有投保不實問題.跟報稅問題
勞健保局.國稅局.也能去申訴檢舉
不用管他說啥..
著縣長到竹北公司剪綵照片說他認識縣長跟縣長很熟 前任張議長 警察局督察長是他親戚
那又如何..刑事告下去.管你縣長.市長...很抱歉就是依法辦理
讓檢察官辦阿...請他找人去跟檢察官說去.
以前雲林縣長蘇治芬..最後司法判決是無罪..但是中間過程ㄋ.
一樣解除公職.羈押等等....
對於這種公司.老闆.用法律來制裁他吧.....
最後..你說
他為了省小錢遲遲不辦仲介公司登記 不聘用經紀人 完全置我們員工交易合法安全於不顧 直到九月縣政府官員來視察 我才知道公司是違法在營業 老闆才趕緊立案
已經補立案登記ㄌ..最多行政罰而已..這部份別館ㄌ..
記得錄音錄影.取得相關證據.提出人證...
立委邱X先生...被告多少次...為何大部分都沒事...還常常主動告人
因為他太常上法院..董法...
難到對方不會提出汙告嗎?
妳低問題有些是公訴罪..完全不用自費..讓司法人員去辦
你只要出庭就好..受害人兼證人部份.還能領車馬費
告訴乃論部份..一樣能讓檢察官去辦低....
比如傷害.過失傷害等等.我被告過..所以我知道
By Blanche
at 2011-11-05T13:32
at 2011-11-05T13:32
http://blog.xuite.net/ck6ao3sm3/blog/50118729
By Carolina Franco
at 2011-11-08T10:42
at 2011-11-08T10:42
你可以去勞工局請教
也可以問問律師 保護你的權益
有一個網站www.law110.com.tw
法律諮詢家
有很多熱心的律師免費做法律諮詢服務
可以去試試看
希望對你有幫助祝好運順利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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