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業開店 FAQ

開早餐店幫員工投勞健保、6%提撥、就業保險問題

Jake#早餐店

我想開一間早餐店,員工人數約7人,我每人的薪資預算是22000<包含勞健保、就業保險>,但我查不到我要用多少薪資<員工實際領到的錢>就是實領的錢+勞、健保+6%+就業保險=22000左右開早餐店一定要幫員工投保嗎???可以的話最好有表格可以看清楚每一種的費用,細節一點、清楚一點。感謝!!!還有全勤是算在哪裡?已更新項目:阿美:請問總支出22000,為什麼投保薪資是22800,而不是19000?用22800投保的話,不就是要再另加勞健保、再加6%勞退,那加一加就26000以上了呀。我若是月休四天,上班9小時,有一小時是吃飯時間,這樣符合勞基法嗎?有勞保就適用勞基法了嗎?早餐店到底是有沒有在勞基法裡面呀???我從來還沒看過一家早餐店有勞保的,是大家都沒保,還是不用保?我是想給員工多一點保障,但支出也不能超過負荷呀!!!2 個已更新項目:有明年1月1日起最新的勞保及健保、勞退、就業保險的最新最新表格嗎???急需!!!

網友回覆 3

  1. Suhail Hany

    您好:很榮幸解答您的疑問,我發覺您的觀念很好,未雨綢繆,先替自我良善規劃。身為您的員工,真的很幸福唷^^創業維艱,守成不易,現代人雖然一頭熱的創業,卻依然對自我的人生風險沒有觀念。法律是明文的白紙黑字,它只懂得保護認識它、親近它的人,不管是好人還是壞人。或許您對於:看過一家早餐店有勞保的,是大家都沒保,還是不用保?深感疑惑,有機會冀希能邀請您參加講座分享資訊。以下資訊請您詳閱:Q1:月休四天,上班9小時,有一小時是吃飯時間,這樣符合勞基法嗎?A:違法,勞基法第30條。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數不得超過8小時,每2週不得超過84小時。(違者處2千以上2萬以下)(1)工時應為雙週84小時,每天8小時;工作時段之中午為午餐時間,不算工時,但應提供團膳(此舉在避免職災之發生以及員工之工資定義問題)。※備註1(2)(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之處理原則;意思就是公休日應訂為週六或週日,或排定員工休假之輪休制度。(3)解決之道:方法一:應雙週84小時,所以員工的月休天數為7天。如果您覺得您的店休公訂為每週日或週六,7名員工每人每月加班天數為3天,應給予補休假,如經勞資雙方同意選擇補休而放棄領取延長工時工資,為勞工自願。→此點涉及管理管理上的難處與盲點,不建議採納;因為至少員工數會比預期多1至2人才能安排補休後的人事空缺,人事成本增加。方法二:店休公訂為每週日或週六,7名員工每週上班天數為5.5天,並補工資其每週加班4小時,每月選擇1天補休,此法較彈性的地方為當天如有補休1人,就當作少1人出勤。方法三:假設不安排店休,建議7名員工每週上班時段為週一至週五5天,較不會影響勞基法規定以及工資(免稅與應稅)之計算。因應就是制定勞工契約與工作規則,另外誠徵假日工讀生應對。※備註2方法四:月休四天,但每人每月要給付超時加班費用,且為加倍1倍以上;超時加班費用,46小時內為免稅工資。※備註3◎自行考量,沒有絕對的答案,以自己的資金與工作狀態,選擇上述適合自己的方案。Q2:薪資預算是22000<包含勞健保、就業保險>薪資<員工實際領到的錢>就是實領的錢+勞、健保+6%+就業保險=22000左右A:(1) 薪資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含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予。又區分為工資與非工資,工資應稅為底薪+職務加幾+全勤獎金等,工資免稅為加班費以及午餐團膳支出;非工資應稅為三節獎金、年終等,免稅為僱主之為員工保障之責任風險規劃(僱責險、團傷等職災風險預防※備註4)。(2)以民國100年1月1日之基礎計算,免去後續勞健保費用調整手續之擾。又因管理規則、勞動契約以及符合勞基法之規定,採用時薪換算制,換算成日薪、月薪,便利勞健保計算之基礎。所以1名員工之薪資核算:以Q1方法四計算:1.$98*8H(一天)*23=18032(基本底薪),2.超時加班費=3517,總加21548;勞、健保+6%+就業保險(以18032換算月投保薪資):勞保(普通事故5.5%+就業保險1%)僱主70%=833,健保(18300投保薪資):965,勞退6%=900,所以一名員工付出成本21548+833+965+900=24246(3)員工應領21548-(238+250+900)=實領薪資為20160 (4)條例參考如下:勞工保險條例第15條(保險費之計算)投保單位負擔百分之七十,其餘百分之十,在省,由中央政府全額補助,在直轄市,由中央政府補助百分之五,直轄市政府補助百分之五;職業災害保險費全部由投保單位負擔。(餐飲約0.1%)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不依本條例之規定辦理投保手續者)投保單位不依本條例之規定辦理投保手續者,按自僱用之日起,至參加保險之日止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以二倍罰鍰。勞工因此所受之損失,並應由投保單位依本條例規定之給付標準賠償之。投保單位違背本條例規定,將投保薪資金額以多報少或以少報多者,自事實發生之日起按其短報或多報之保險費金額,處以二倍罰鍰,並追繳其溢領給付金額。勞工因此所受損失應由投保單位賠償之◎註記「※備註」記號為特別解釋,也為專業服務的特色。如本文所述有需要再一步了解,歡迎聯繫。最後由衷感謝耐心看完本文。冀希能讓我有機會為您服務。更希望能夠持續交流^^ 您可以選擇不一樣的服務,是別人所難以代替的:個人與企業風險部◎ 正確的車禍調解與風險預防◎勞動契約與勞動基本權益◎雇主責任風險轉嫁計畫◎勞動契約與工作規章制定◎員工薪資結構調整與設計◎企業培育幹部或精英留才計畫◎企業節稅規劃我的電話:0973-057906我的妹ㄦ以及MSN:chan.sym@yahoo.com.tw

  2. Edwina

    (強制保險之被保險人)年滿十五歲以上,六十歲以下之左列勞工,應以其雇主或所屬團體或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全部參加勞工保險為被保險人:一、受僱於僱用勞工五人以上之公、民營工廠、礦場、鹽場、農場、牧場 、林場、茶場之產業勞工及交通、公用事業之員工。二、受僱於僱用五人以上公司、行號之員工。三、受僱於僱用五人以上之新聞、文化、公益及合作事業之員工。四、依法不得參加公務人員保險或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之政府機關及公、 私立學校之員工。五、受僱從事漁業生產之勞動者。六、在政府登記有案之職業訓練機構接受訓練者。七、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八、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漁會之甲類會員。前項規定,於經主管機關認定其工作性質及環境無礙身心健康之未滿十五歲勞工亦適用之。前二項所稱勞工,包括在職外國籍員工。如上所述如果不滿5人也可以到職業工會加保,但是,也可以自願加保於勞保局.http://ckhp.ncku.edu.tw/ckhp/law/law7.htm%E5%8B%9E...

  3. Harry

    如果你要一名員工總支出約22000妳幫員工投保依法應該要投22800一名員工保險加提撥加起來約3000那就22000-3000=19000那就底薪加全勤應該要抓在19000左右可是你應該要考量你的員工工作時數及假期及福利等等 2010-10-31 20:10:57 補充:抱歉手誤應該說本薪假設是18000全勤1000應該是投保19200的所有保險勞退等等其實也是約3000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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