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早餐店幫員工投勞健保、6%提撥、就業保險問題 - 早餐店
By Jake
at 2010-10-31T00:00
at 2010-10-31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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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開一間早餐店,員工人數約7人,我每人的薪資預算是22000<包含勞健保、就業保險>,但我查不到我要用多少薪資<員工實際領到的錢>就是實領的錢+勞、健保+6%+就業保險=22000左右
開早餐店一定要幫員工投保嗎???
可以的話最好有表格可以看清楚每一種的費用,細節一點、清楚一點。感謝!!!
還有全勤是算在哪裡?
已更新項目:
阿美:請問總支出22000,為什麼投保薪資是22800,而不是19000?
用22800投保的話,不就是要再另加勞健保、再加6%勞退,那加一加就26000以上了呀
。
我若是月休四天,上班9小時,有一小時是吃飯時間,這樣符合勞基法嗎?
有勞保就適用勞基法了嗎?早餐店到底是有沒有在勞基法裡面呀???
我從來還沒看過一家早餐店有勞保的,是大家都沒保,還是不用保?
我是想給員工多一點保障,但支出也不能超過負荷呀!!!
2 個已更新項目:
有明年1月1日起最新的勞保及健保、勞退、就業保險的最新最新表格嗎???急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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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22800投保的話,不就是要再另加勞健保、再加6%勞退,那加一加就26000以上了呀
。
我若是月休四天,上班9小時,有一小時是吃飯時間,這樣符合勞基法嗎?
有勞保就適用勞基法了嗎?早餐店到底是有沒有在勞基法裡面呀???
我從來還沒看過一家早餐店有勞保的,是大家都沒保,還是不用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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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個已更新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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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餐店
All Comments
By Suhail Hany
at 2010-11-02T23:01
at 2010-11-02T23:01
很榮幸解答您的疑問,我發覺您的觀念很好,未雨綢繆,先替自我良善規劃。身為您的員工,真的很幸福唷^^
創業維艱,守成不易,現代人雖然一頭熱的創業,卻依然對自我的人生風險沒有觀念。法律是明文的白紙黑字,它只懂得保護認識它、親近它的人,不管是好人還是壞人。或許您對於:看過一家早餐店有勞保的,是大家都沒保,還是不用保?深感疑惑,有機會冀希能邀請您參加講座分享資訊。
以下資訊請您詳閱:
Q1:月休四天,上班9小時,有一小時是吃飯時間,這樣符合勞基法嗎?
A:違法,勞基法第30條。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數不得超過8小時,每2週不得超過84小時。(違者處2千以上2萬以下)
(1)工時應為雙週84小時,每天8小時;工作時段之中午為午餐時間,不算工時,但應提供團膳(此舉在避免職災之發生以及員工之工資定義問題)。※備註1
(2)(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之處理原則;意思就是公休日應訂為週六或週日,或排定員工休假之輪休制度。
(3)解決之道:
方法一:應雙週84小時,所以員工的月休天數為7天。如果您覺得您的店休公訂為每週日或週六,7名員工每人每月加班天數為3天,應給予補休假,如經勞資雙方同意選擇補休而放棄領取延長工時工資,為勞工自願。→此點涉及管理管理上的難處與盲點,不建議採納;因為至少員工數會比預期多1至2人才能安排補休後的人事空缺,人事成本增加。
方法二:
店休公訂為每週日或週六,7名員工每週上班天數為5.5天,並補工資其每週加班4小時,每月選擇1天補休,此法較彈性的地方為當天如有補休1人,就當作少1人出勤。
方法三:
假設不安排店休,建議7名員工每週上班時段為週一至週五5天,較不會影響勞基法規定以及工資(免稅與應稅)之計算。因應就是制定勞工契約與工作規則,另外誠徵假日工讀生應對。※備註2
方法四:月休四天,但每人每月要給付超時加班費用,且為加倍1倍以上;超時加班費用,46小時內為免稅工資。※備註3
◎自行考量,沒有絕對的答案,以自己的資金與工作狀態,選擇上述適合自己的方案。
Q2:薪資預算是22000<包含勞健保、就業保險>
薪資<員工實際領到的錢>就是實領的錢+勞、健保+6%+就業保險=22000左右
A:(1) 薪資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含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予。
又區分為工資與非工資,工資應稅為底薪+職務加幾+全勤獎金等,工資免稅為加班費以及午餐團膳支出;非工資應稅為三節獎金、年終等,免稅為僱主之為員工保障之責任風險規劃(僱責險、團傷等職災風險預防※備註4)。
(2)以民國100年1月1日之基礎計算,免去後續勞健保費用調整手續之擾。
又因管理規則、勞動契約以及符合勞基法之規定,採用時薪換算制,換算成日薪、月薪,便利勞健保計算之基礎。
所以1名員工之薪資核算:以Q1方法四計算:1.$98*8H(一天)*23=18032(基本底薪),2.超時加班費=3517,總加21548;勞、健保+6%+就業保險(以18032換算月投保薪資):勞保(普通事故5.5%+就業保險1%)僱主70%=833,健保(18300投保薪資):965,勞退6%=900,所以一名員工付出成本21548+833+965+900=24246
(3)員工應領21548-(238+250+900)=實領薪資為20160
(4)條例參考如下:
勞工保險條例第15條(保險費之計算)
投保單位負擔百分之七十,其餘百分之十,在省,由中央政府全額補助,在直轄市,由中央政府補助百分之五,直轄市政府補助百分之五;職業災害保險費全部由投保單位負擔。(餐飲約0.1%)
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不依本條例之規定辦理投保手續者)
投保單位不依本條例之規定辦理投保手續者,按自僱用之日起,至參加保
險之日止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以二倍罰鍰。勞工因此所受之損失,並
應由投保單位依本條例規定之給付標準賠償之。
投保單位違背本條例規定,將投保薪資金額以多報少或以少報多者,自事
實發生之日起按其短報或多報之保險費金額,處以二倍罰鍰,並追繳其溢
領給付金額。勞工因此所受損失應由投保單位賠償之
◎註記「※備註」記號為特別解釋,也為專業服務的特色。
如本文所述有需要再一步了解,歡迎聯繫。
最後由衷感謝耐心看完本文。冀希能讓我有機會為您服務。
更希望能夠持續交流^^
您可以選擇不一樣的服務,是別人所難以代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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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Edwina
at 2010-10-31T18:56
at 2010-10-31T18:56
年滿十五歲以上,六十歲以下之左列勞工,應以其雇主或所屬團體或所屬
機構為投保單位,全部參加勞工保險為被保險人:
一、受僱於僱用勞工五人以上之公、民營工廠、礦場、鹽場、農場、牧場
、林場、茶場之產業勞工及交通、公用事業之員工。
二、受僱於僱用五人以上公司、行號之員工。
三、受僱於僱用五人以上之新聞、文化、公益及合作事業之員工。
四、依法不得參加公務人員保險或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之政府機關及公、
私立學校之員工。
五、受僱從事漁業生產之勞動者。
六、在政府登記有案之職業訓練機構接受訓練者。
七、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
八、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漁會之甲類會員。
前項規定,於經主管機關認定其工作性質及環境無礙身心健康之未滿十五
歲勞工亦適用之。
前二項所稱勞工,包括在職外國籍員工。
如上所述如果不滿5人也可以到職業工會加保,但是,也可以自願加保於勞保局.
http://ckhp.ncku.edu.tw/ckhp/law/law7.htm%E5%8B%9E...
By Harry
at 2010-11-02T06:24
at 2010-11-02T06:24
妳幫員工投保依法應該要投22800
一名員工保險加提撥加起來約3000
那就22000-3000=19000
那就底薪加全勤應該要抓在19000左右
可是你應該要考量你的員工工作時數及假期及福利等等
2010-10-31 20:10:57 補充:
抱歉
手誤
應該說
本薪假設是18000
全勤1000
應該是投保19200的
所有保險勞退等等其實也是約3000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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