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定繼承+遺產稅申報 - 開店

Sierra Rose avatar
By Sierra Rose
at 2009-10-13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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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問關於限定繼承+遺產稅申報的問題
父親在今98/8/6騎機車被酒駕開汽車的人撞到,8/7早上急救無效,目前解剖中,只有屍體廂驗證明,無死亡證明,父親今年56歲。法醫說解剖要等二個月,但現已超過二個月了。
目前尚未辦理繼承與遺產稅申報。(因為一直沒等到解剖報告也不確定會不會理賠,此不確定的理賠算不算遺產)
有三家銀行刷存摺只剩幾千塊,一家銀行剩1萬塊。
郵局剩幾百塊,及20萬的郵政壽險(繳的金額等於保額,保單是步步高昇),有指定受益人為我母親,但目前尚未理賠,說要等死亡證明書。
有二家信用卡(台新、富邦)公司,用來扣繳水、電、電話費,繳費紀錄正常,因10月才停卡,所以未來11月可能仍會收到信用卡帳單。
有調聯徵,聯徵裡沒有負債,但有信用卡每期的正常繳費的紀錄,所以可能到11月應該還是會有繳費紀錄。
不確定是否有民間負債,不確定是否因還沒到三個月的關係,但目前沒人來要錢。
之前有用父親的辦永旺信用卡分期買洗衣機,繳費單子一次寄給我們,父親往生後,我們就直接把剩下幾個月的單子全部繳完,但在聯徵上沒有看到關於永旺信用卡的繳費紀錄。
有一間人壽保險,定壽100萬+意外險200萬,指定受益人為法定受益人(沒特別指定),也尚未理賠,還沒說不理賠的原因。
勞保的死亡尚未理賠,還收到要求20日內說明死亡原因的單子。
強制險也還沒理賠,肇事者的保險公司無聲無息,可能還是在等解剖報告的樣子
有向國稅局調財產資料(綠色的單子),內容是一個郵局的幾百元利息、一個信用合作社的幾千元金額(很像是會員入社繳的會費)、無贈與、無土地、無房屋。
我父親與母親的婚姻關係是存續的,民國68年結婚,在民國7x年有買公寓是登記我母親的名字,我與我妹皆已年滿20歲。
家裡是開雜貨店的,有菸酒公賣局的許可證所以有賣菸與酒,目前尚未做營業變更登記、尚未做變更負責人登記、尚未做菸酒公司局的變更登記。
看營登是寫獨資,期初資本額是6千,家中沒有開發票,只有開收據,因為營業額不夠大,營業稅是三個月繳一次會寄單子給我們繳(單子裡還有扣繳稅額),不確定這樣是算獨資亦或是小規模營業人,沒有請員工。店面也是租的,所以店面的房子與土地都是房東的。
1.請問限定繼承跟遺產稅可以一起辦嗎?有收到國稅局寄的單子,請問還需報綜所稅嗎?
2.尚未變更營業登記、尚未變更菸酒登記會被罰款嗎?會繼續開店營業,店會讓妹妹做負責人經營,所以我與我媽要拋棄繼承店的意思嗎?不過我媽與我都會在店一起共同幫忙經營
3.營登是獨資,但因沒開發票,營業稅三個月繳一次,請問算是小規模營業人嗎?請問申報遺產是以期初投資額6千來算嗎?還是要一樣一樣商品算時價呢?遺產稅與法院兩邊都要申報店的資產嗎?但店面是租的
4.未來11月可能產生的水電扣款的信用卡帳單要列在負債裡嗎?
5.目前繼承人有我母親、我、我妹妹、我爺爺、奶奶、4個叔叔、1個姑姑、(外祖父算嗎),這些人都要寫在繼承系統表裡嗎?
6.有到國稅局調綠色的財產資料單子,只有郵局幾百塊的利息,與一間信用合作社的幾千元金額(很像社員入社繳的金額),這樣都是算要寫在遺產清冊裡嗎?沒有贈與、土地、房子
7.有一個銀行戶頭是甲存,開支票用的,在8/7當天餘額是3萬多,但之後票子有廠商一直正常軋票,所以後來只剩1萬多,寫在申報遺產稅與法院遺產清冊的金額仍是需寫3萬多嗎?
8.郵局也尚未理賠,但因有指定是媽媽為受益人,但因這保單是97年剛買,郵局說要調病歷,也不知何時理賠,這個需寫進遺產稅申報書嗎?需寫進產遺清冊裡嗎?
9.因為人身保險公司尚未理賠,也要算在遺產申報裡嗎?(因為受益人是法定受益人)需寫在法院的遺產清冊嗎?
10.民國7x幾年買的公寓登記的是媽媽的名字,也算是父親的遺產嗎?
11.民間負債的部分,目前還沒人來要錢,不知是否因為還沒超過三個月的關係?
12.不確定父親有沒有在今年買股票,這樣不曉得少報會不會有罰錢的問題?還是還有補報的機會嗎?
13.永旺信用卡的卡費也要寫到法院遺產清冊的負債裡面嗎
不好意思大概想到這些問題,煩請好心人幫忙解答,非常感謝
Update:
真的很謝謝阿弟的詳細解說,非常感謝
請問資產時價應該怎麼評估,因為我們家商品的時價跟全聯的時價有點差異,我們家的商品比較貴,所以以我們家標價的價格為主嗎?
公寓是在75年8月登記母親的名字
本來是叔叔的名字後來換成媽媽的名字,當年已有繳贈與稅
無預立遺囑,因為父親本來很期待65歲等領勞保給付
我們家現在就剩我媽、我、我妹三個人而已
爺爺、奶奶、4個叔叔、1個姑姑都還在
請問變更登記可否於取得遺產稅證明書起十五日內向公司登記主管機關申請為變更登記呢?
請問你說的6個月辦理繼承登記是指向國稅局申報遺產稅的意思嗎?不好意思看不太懂標售的意思,為何需要標售嗎?
所有需理賠、勞保給付都會給媽媽,這樣叫做協議繼承嗎?
Update 2:
真的非常謝謝你很仔細、超認真的解說
請問因為沒有房子、土地要繼承,請問是否仍需申請印鑑證明呢?
再請問印鑑證明的印章如果與申報遺產稅(綠色本子)的印章不同顆(綠色本子蓋的章是一般的木頭章而已)的情況下,是不是遺產稅那本的印章全部要重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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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llum avatar
By Callum
at 2009-10-14T07:44
您好
其實說真的您的問題不很複雜只不過有點多而已(且點數才5點還真不好賺)
但請先釐清
1.父親先前有無預立遺囑?(聽起來因意外機會不高,但請仍釐清)倘有則必須先依照遺囑內容執行!
2.除了被繼承人(即您父親)以外之配偶(即您母親),是否尚有其他繼承人存在?(與您同輩的兄弟姊妹還在嗎?總共幾位?除您母親、您及妹妹外,倘尚存在他(她)們均仍有繼承權)
1.答:目前民法修正後(98.06.10以後發生繼承案件均相同)均採取全面有條件的限定繼承(可參考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1條之3)
總統已於98.06.10公布民法修正條文了(於98.06.12生效)
簡單的說,繼承父親或上一輩的財產可以:
A.依照繼承人(即現在還活著的人)的人數與應繼分比例清償(繼承人間負連帶責任)
B.得於知悉繼承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法院呈報遺產清冊(其他繼承人亦因其中一繼承人呈報而視為已陳報而受到保護)
C.法院定期限(至少三個月)命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於期限內必須報明其債權(逾期未報將無法受償),而繼承人僅以遺產分別償還對於在該一定期限內報明之債權及繼承人所已知之債權,均應按其數額,比例計算(但不得逾兩年內有損害債權人之遺贈行為)
D.繼承人對於繼承開始以前,已發生代負履行責任之保證契約債務、代位繼承、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或未同居共財者,由其繼續履行債務顯失公平者,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但已於修正施行前之規定已清償之債務,不得請求返還。
因此可於期限內(自死亡之日起3個月內)向法院主張;但申報遺產稅則須向父親生前戶籍所在地之國稅局申辦;綜合所得稅則免再申報(已死亡之人免申報所得稅)
2.答:是的,必需辦理變更,與您及媽媽是否辦理拋棄繼承無關!營業人依申請營業登記之事項有變更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填具申請書,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變更營業登記。且主關機關對於申請營業、變更或註銷登記之事項不實者可先將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逾期仍未改正將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鍰;逾期仍未改正或補辦者,得連續處罰至改正或補辦為止。(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8條、第30條第2項及第46條第1項第2款參照)
3.答:是的,申報遺產稅係依照被繼承人死亡日當期之實價為計算標準;亦即非以當初投資之金額計算;且可主張被繼承人職業上之工具,其總價值在四十萬元以下部分屬於不計入遺產總額。(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1項第7款參照)
4.答:可以不用,因計算之基礎係以死亡日為準
5.答:不用,僅填載您及母親與妹妹即可,法定繼承人有其順序且亦有排他性(即有前面順位存在即便有後順位存在之繼承人亦無繼承權,如您的爺爺及奶奶雖屬第2順位繼承人亦無繼承權);繼承之順序可參考民法第1138條規定(如下)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此即您的情況)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6.答:是的,請依照向國稅局查調之所得及財產資料為申報參考依據並將實際資料填載即可以免漏報徒增日後麻煩,目前因遺產及贈與稅法已於98.01.23修正生效後,被繼承人留有約1,500萬元之遺產均為免稅;看起來您的案件即屬免稅案件
7.答:以死亡日當天為準(遺產及贈與財產價值之計算,以被繼承人死亡時或贈與人贈與時之時價為準,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0條第1項前段參照),實務上日後申報遺產稅之際國稅局將要求您們影印您父親存摺封面與死亡日當天之存款餘額(內頁)為計算標準
8.答:須填寫,但日後理賠此筆賠償款項不計入遺產總額計算遺產稅(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1項第9款參照--約定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額、軍、公教人員、勞工或農民保險之保險金額及互助金。)
9.答:此筆亦須申報,但因未列明受益人,故無上開規定之適用
10.答:7X買的?請留意時間點!74.06.05前購買的,倘能證明係夫出資,且登記於太太名下則仍需計入遺產總額計算(因民法於74.07.03修正後方改採目前之登記與誰即屬何人的;先前則非)
11.答:沒關係;倘擔心父親尚有未知之負債或擔保(即擔任保人),請於死亡日起3個月內向法院主張即可(一般而言不太會發生,但保護傘一開即就所繼承之財產負清償責任,超過繼承財產部份則予免責)
12.答:即便漏報日後亦可補報,但未免麻煩,可先至國稅局查調其所得及財產清單(免費申請)亦可將其較常往來之集保帳戶拿去證券商刷摺應可探知
13.答:是的,但請留意於死亡後產生之費用恐不列入計算,但對您們而言應該影響不大(因您們的案件聽起來屬免稅案件)
2009-10-13 11:19:30 補充:
因為寫不下另補充如下
另欲申辦繼承登記請您備妥
1.除戶戶籍謄本(持父親的死亡證明書即可至戶政事務所辦理)
2.所有繼承人現戶戶籍謄本
3.繼承系統表(如下範例)
4.遺產稅免稅或繳清證明書(先向國稅局申報即可取得-相關流程如下)
5.所有權狀正本(倘遺失亦可以切結書替代)
6.土登記申請書籍登記清冊(請上網查詢內政部地政司
即有範例或至地政事務所服務台免費取得)(倘不會填寫地政事務所亦有義工可以免費詢問及教導填寫)
2009-10-13 11:19:43 補充:
而相關的問題法源依據如下:
1.繼承應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六個月內辦妥繼承登記,故自繼承開始起最快共計16年月3個月將會被『列冊管理』且移送國有財產局『標售』(倘標售5次均無人出價,亦將逕為登記為『國有』且如有剩餘之價款,扣除必要之費用外,亦依照應繼份將發還給繼承人,倘無法提出證明文件證明係繼承人亦或未前往領取,則將價款提存至法院,逾10年未領取亦將歸屬於國庫,土地法第73條之1參照)(您們可將檢察官於核發相驗證明至真正核發死亡證明之時間主張扣除)
2009-10-13 11:20:10 補充:
2.而遺產分配可以三種方式為之(請斟酌為之)
a.平均繼承(各繼承人均依照應繼分繼承遺產)民法第1138條及第1140條參照)
b.協議繼承(即由繼承人中之一人或數人繼承遺產,其他繼承人則繼承不動產以外的財產--如股票或汽車等或不繼承遺產)民法第1164條參照)(每個繼承人均須出具印鑑證明並加蓋印鑑章)
c.公同共有繼承(因繼承人中一人或數人不願配合辦理,可由願意辦理的人代替其他繼承人辦理)(土地登記規則第120條參照)
2009-10-13 11:20:48 補充:
3.申辦流程如下:
請記得於6個月內辦妥以免受罰或遭列冊代管,甚至標售(且每逾期1個月將處罰登記規費1/1000之罰鍰,但最高僅處罰登記規費20倍—您們的案件應該將被處法20倍,土地法第73條之1參照)
A.先至戶政事務所申辦除戶登記(持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及身分證正本)並申請印鑑證明(第一次申請不能代領,戶籍不同者亦不能跨區辦理)一份以及所有繼承人之戶籍謄本(含除戶謄本)各二份
2009-10-13 11:21:10 補充:
B.至地政事務所或網路上申請不動產地籍謄本(含建物課稅現值)一份
C.繪製繼承系統表(例)
甲----------乙(配偶-繼承)


A
(長子--繼承)
並切結本繼承系統表係依據民法第1138條及第1140條規定辦理,如有錯誤、不實或遺漏,致他人損害者,願負法律責任
D.至轄區內(以被繼承人死亡時為準)國稅局申辦遺產稅(免稅或繳清)證明
E.製作地政事務所所需之土地登記申請書及不動產清冊(可上網下載)並加蓋各繼承人之印鑑章
F.持上開文件(除戶籍現戶戶籍謄本)及遺產稅免(繳)稅證明、不動產所有權狀正本(討遺失可切結代替)至地政事務所申辦遺產(分割繼承)登記
2009-10-13 11:21:28 補充:
以上仍有不清楚的地方建議您就近至法院訴訟程序輔導科或地政事務所詢問亦或可再行詢問(以上係本人拙見,本人係執業地政士=坊間俗稱代書及開業之不動產經紀人,目前亦服務於地政事務所服務台義工迄今已有十年時間,希有助於您案件之解決
2009-10-15 15:08:34 補充:
1.店內物品的價值可以不用考慮(現行遺產及贈與稅法中並無規定)
2.房屋是75.8完成登記且原先非父親的名下就沒問題了(不用申報)
3.無遺囑那就好視繼承人(僅您母親、您及您妹妹三人)如何分配了
4.變更登記請持相驗證明試試看(但正確的做法應為死亡證明)
5.是的6個月內必須完成申報遺產稅(標售即是指未依限最快16年又3個月即宜國產局標售)
6.理賠並非計入遺產可免列入協議範圍
2009-10-16 06:22:20 補充:
1.仍需要(只要是協議繼承就要加蓋印鑑章)
2.只要是與印鑑章不符合的均要重蓋(主張拋棄繼承法院亦需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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